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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成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又有哪些权利
为了参加诉讼,原告和委托代理人竟联合伪造劳动合同和推荐函。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确权纠纷中的原告郝某及委托代理人田某提供虚假证据,当庭做出拘留决定,对郝某、田某分别拘留15日。
2015年11月2日,巴南法院受理原告郝某诉其妹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确权纠纷一案,在第一次庭审前,郝某、田某为达到田某符合单位推荐代理人的要求,先向法院提交了郝某所在村委会的推荐书,因田某并非该村村民,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被法庭准许。
此后,二人又拿出某国有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单位推荐函,田某得以参加诉讼。法院同时要求二人补充提交劳动合同等与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庭后,田某向法院邮寄了劳动合同与工作证明。
经与矿业公司联系后证实,二人非该公司职工,向法院提交的劳动合同、推荐函不真实,公章的编号不同,劳动合同和推荐函上的公章属伪照。另外,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却为2014年12月,但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已于2013年12月退休,经与其本人联系得知并没有签字,且签字的笔迹也不同....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为满足诉讼代理需求,规范诉讼代理活动,这次修改明确了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所在社区、单位等推荐的公民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允许其面向当事人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服务,规范了诉讼代理活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作出了同样的限制规定。
“其他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律师数量严重不足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在程序法中设定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和律师数量剧增,这种制度安排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且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公民从未经法律培训,又没通过司法考试,就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有的甚至假冒律师违法代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二是较多的公民代理人法律专业知识匮乏,代理经验、技能不足,调查、收集证据能力有限,难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有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官的亲朋好友从事公民代理活动,利用关系影响、干扰案件的依法办理,影响司法公正。尤其是部分公民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情况最为普遍。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此规定要求公检法司以及国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201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新的重要举措。
《规定》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这条规定总结了全国一些法院的实践经验和成熟做法。实际上,还有不少法院根据自身条件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多方便条件。例如,不少法院设立了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因出庭、阅卷、提交诉讼材料等需要进入法院的,凭律师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凭证免予安全检查。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非律师代理人将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的发展,逐步淡出历史舞台,律师兴,法治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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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参加诉讼,原告和委托代理人竟联合伪造劳动合同和推荐函。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确权纠纷中的原告郝某及委托代理人田某提供虚假证据,当庭做出拘留决定,对郝某、田某分别拘留15日。
2015年11月2日,巴南法院受理原告郝某诉其妹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确权纠纷一案,在第一次庭审前,郝某、田某为达到田某符合单位推荐代理人的要求,先向法院提交了郝某所在村委会的推荐书,因田某并非该村村民,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被法庭准许。
此后,二人又拿出某国有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单位推荐函,田某得以参加诉讼。法院同时要求二人补充提交劳动合同等与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庭后,田某向法院邮寄了劳动合同与工作证明。
经与矿业公司联系后证实,二人非该公司职工,向法院提交的劳动合同、推荐函不真实,公章的编号不同,劳动合同和推荐函上的公章属伪照。另外,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却为2014年12月,但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已于2013年12月退休,经与其本人联系得知并没有签字,且签字的笔迹也不同....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为满足诉讼代理需求,规范诉讼代理活动,这次修改明确了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所在社区、单位等推荐的公民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允许其面向当事人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服务,规范了诉讼代理活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作出了同样的限制规定。
“其他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律师数量严重不足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在程序法中设定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和律师数量剧增,这种制度安排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且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公民从未经法律培训,又没通过司法考试,就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有的甚至假冒律师违法代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二是较多的公民代理人法律专业知识匮乏,代理经验、技能不足,调查、收集证据能力有限,难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有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官的亲朋好友从事公民代理活动,利用关系影响、干扰案件的依法办理,影响司法公正。尤其是部分公民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情况最为普遍。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此规定要求公检法司以及国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201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新的重要举措。
《规定》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这条规定总结了全国一些法院的实践经验和成熟做法。实际上,还有不少法院根据自身条件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多方便条件。例如,不少法院设立了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因出庭、阅卷、提交诉讼材料等需要进入法院的,凭律师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凭证免予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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