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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大大上台以来,一直将反腐进行到底。也就在近两年,全国各地纪检、审计系统查处的公款违规理财金额超过20亿元,公款违规屡禁不止,希望通过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通过加强执法,使这一现象不再出现。
公款违规理财金额超过20亿 屡禁不止敲响监管警钟
据报道,近两年来,全国各地纪检、审计系统查处的公款违规理财金额超过20亿元,一些地方出现官员、财务人员挪用财政资金等公款,用于炒股、放贷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不少网民表示,公款违规屡禁不止,原因在于公共资金的“软约束”和监管不到位,纵容甚至助长了部分“看守人”的滥权行为。因此,必须筑起公款资金监管防火墙,完善资金监管、健全资金使用制度、加强执法。
屡禁不止为哪般
有网民表示,公款违规理财现象之所以屡查屡犯,是因为公职人员或部门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控,日常资金监管存在漏洞,必要的检查、审计不到位,以及发现之后往往也只是立足于弥补而非深挖和问责。
还有网民认为,挪用公款理财屡禁不止的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财务管理本身有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二是财务制度不健全,为公款违规理财提供了“资金池”。三是一些官员和财务人员公款私存,为利用公款违规理财提供可乘之机。
网民“杨志”表示,公款是为了服务和保障集体的利益而非个人的利益。任何个人不得为了一己私利截取、转移和挪用公款。公款违规“理财”不论盈亏,都应得到坚决清理。
完善监管强化问责
有网民表示,要治理财政资金公款违规“理财”乱象,须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网民“连海平”表示,事前防范,体现在制度供给、规章完善上,强化财政预算约束与监控,减少财政资金闲置;事中监督,是指通过流程再造,进一步提升公款管理透明度,任何人支取公款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接受实时监控,进一步降低被截留、挪用的风险。事后控制,落在强化问责与执法上,对于涉嫌挪用公款人员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网民“鱼予”表示,若“一把手”的权力得不到约束,公共财政资金就不可能纳入全口径预算,也就很难摆脱成为“唐僧肉”的危险。
网民“蓝枫”也表示,整治挪用公款理财现象,既要强化审计、检查,督促政府财政部门、单位财务部门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也要强化问责与执法,要发现一起惩治一起。{经济参考报}
挪用公款罪如何处罚
许多网友认为,由于公职人员及相关部门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监控,公款私用的现象才屡查屡犯。而小编认为,除了必要的监管、检查不到位外,挪用公款犯罪的处罚也是很重要的原因,那时如何处罚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而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所相关的规定,根据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数抵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6、缓刑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当了解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后,小编不得不感叹金钱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这些公职人员愿“冒”如此之大的风险,钻资金监管制度的空子,也希望在习大大的带领下,我们能健全我国财政资金的相关制度,使公款能全用于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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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违规理财金额超20亿 挪用公款罪如何处罚
习大大上台以来,一直将反腐进行到底。也就在近两年,全国各地纪检、审计系统查处的公款违规理财金额超过20亿元,公款违规屡禁不止,希望通过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通过加强执法,使这一现象不再出现。
公款违规理财金额超过20亿 屡禁不止敲响监管警钟
据报道,近两年来,全国各地纪检、审计系统查处的公款违规理财金额超过20亿元,一些地方出现官员、财务人员挪用财政资金等公款,用于炒股、放贷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不少网民表示,公款违规屡禁不止,原因在于公共资金的“软约束”和监管不到位,纵容甚至助长了部分“看守人”的滥权行为。因此,必须筑起公款资金监管防火墙,完善资金监管、健全资金使用制度、加强执法。
屡禁不止为哪般
有网民表示,公款违规理财现象之所以屡查屡犯,是因为公职人员或部门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控,日常资金监管存在漏洞,必要的检查、审计不到位,以及发现之后往往也只是立足于弥补而非深挖和问责。
还有网民认为,挪用公款理财屡禁不止的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财务管理本身有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二是财务制度不健全,为公款违规理财提供了“资金池”。三是一些官员和财务人员公款私存,为利用公款违规理财提供可乘之机。
网民“杨志”表示,公款是为了服务和保障集体的利益而非个人的利益。任何个人不得为了一己私利截取、转移和挪用公款。公款违规“理财”不论盈亏,都应得到坚决清理。
完善监管强化问责
有网民表示,要治理财政资金公款违规“理财”乱象,须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网民“连海平”表示,事前防范,体现在制度供给、规章完善上,强化财政预算约束与监控,减少财政资金闲置;事中监督,是指通过流程再造,进一步提升公款管理透明度,任何人支取公款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接受实时监控,进一步降低被截留、挪用的风险。事后控制,落在强化问责与执法上,对于涉嫌挪用公款人员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网民“鱼予”表示,若“一把手”的权力得不到约束,公共财政资金就不可能纳入全口径预算,也就很难摆脱成为“唐僧肉”的危险。
网民“蓝枫”也表示,整治挪用公款理财现象,既要强化审计、检查,督促政府财政部门、单位财务部门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也要强化问责与执法,要发现一起惩治一起。{经济参考报}
挪用公款罪如何处罚
许多网友认为,由于公职人员及相关部门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监控,公款私用的现象才屡查屡犯。而小编认为,除了必要的监管、检查不到位外,挪用公款犯罪的处罚也是很重要的原因,那时如何处罚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而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所相关的规定,根据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数抵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6、缓刑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当了解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后,小编不得不感叹金钱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这些公职人员愿“冒”如此之大的风险,钻资金监管制度的空子,也希望在习大大的带领下,我们能健全我国财政资金的相关制度,使公款能全用于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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