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灌醉女孩将其轮奸 家人助逃匿一起获刑

机关鸟 2016-01-16 10:01:00
3名男子灌醉女孩将其轮奸 家人助逃匿一起获刑

22岁的晓静赴约吃饭,竟被三名男子 “灌醉”,带进了一家网络会所轮奸。晓静报警后,为了躲避处罚,行为人的家人竟开出30余万元条件,让晓静写出情况说明“酒后自愿发生性关系”,以便法院开庭时使用。不过,最终这起令人气愤的案件还是浮出水面,多人因此获刑,其中也包括愚昧的父亲和姐姐。

 

女孩酒后遭仨男子轮奸

 

2013年7月17日,单某与杨某预谋欲奸淫晓静(女,时年22周岁)。

 

当晚7时许,两人把晓静约在大连市金州区杏树街道“xx烧烤店”吃饭喝酒。

 

其间,李小吉也参与饮酒。三个小时后,酒足饭饱的四人离开了烧烤店,单某将醉得已经无法正常走路的晓静扶上了自己驾驶的车辆,并提出将晓静带到杏树街道“xx网络会所”,李小吉、杨某都表示同意。

 

在该会所2号包间内,三人共同脱掉晓静的衣物……

 

趁晓静醉酒无反抗能力之机,三人先后侮辱了晓静。

 

当晚11时许,三人商量让杨某留下照看晓静,以便观察晓静醒后的举动,后单某、李小吉先行离开该会所。次日1时许、5时许,杨某又两次侮辱晓静。晓静于当日5时40分许报警。

 

拿32万让女孩改称“自愿”

 

两天后,李小吉父亲明知儿子涉嫌强奸在逃,仍将躲藏于普兰店市郊区的李小吉接到普兰店市自己家,随后谎称李小吉与妻子打架,将李小吉送到其朋友的养鸽厂躲藏20余天,并提供财物帮助,后又将李小吉送到高某某家躲藏,以帮助李小吉躲避公安机关抓捕。”

 

李小吉、单某涉嫌强奸在逃后,单某的胞姐单某某、李小吉的父亲李某某多次联系并找到被害人晓静,以多给晓静经济补偿为名,让其到侦查机关撤案。

 

2014年2月26日,单某的姐姐将晓静带到大连市金州区杏树街道杏树屯,伙同李小吉的父亲等人让晓静写了一份情况说明:晓静和李小吉、单某、杨某系酒后自愿发生性关系,落款时间提前为2013年8月15日,并预谋在法院开庭时使用。

 

次日上午,两人分别给予晓静人民币2万元,并许诺李小吉等三人无罪释放后,给晓静补齐人民币30万元。

 

事件最终暴露多人获刑

 

2014年2月27日下午,晓静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否认自己被强奸,称自己是酒后自愿与李小吉等三人发生性关系,后经侦查人员再三教育,晓静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陈述了遭遇强奸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李小吉、杨某利用被害人醉酒无反抗能力之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二人以上轮奸行为,被告人杨某又趁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之机单独奸淫了被害人,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儿子涉嫌犯罪在逃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单某某明知李小吉等三人涉嫌强奸犯罪,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二被告人行为侵犯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妨害作证罪罪名成立。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单某、李小吉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十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单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明知儿子涉案在逃助其逃匿 以窝藏罪被判刑不冤枉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窝藏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罪。区分窝藏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某明知儿子涉嫌犯罪在逃,仍将躲藏于普兰店市郊区的李小吉接到普兰店市自己家,随后谎称李小吉与妻子打架,将李小吉送到其朋友的养鸽厂躲藏20余天,并提供财物帮助,后又将李小吉送到高某某家躲藏,以帮助李小吉躲避公安机关抓捕。这些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活动,李某某以窝藏罪被处以刑罚,一点都不冤枉。

 

贿买伪证 构成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妨害作证罪。

 

有些人对刑法规定不了解,可能会误以为单某某、李某某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就是构成伪证罪。但是实际上,只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才能构成伪证罪,其他人员只能最多只能构成伪证罪的共犯。而且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但是单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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