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通过携程买到假机票 携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金超幻 2016-01-14 10:11:00
乘客通过携程买到假机票 携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11日上午,傅先生仍未就机票问题与携程网达成一致。1月7日,傅先生在日本一机场乘机时,被告知自己通过携程网订的机票系通过他人积分兑换,最终傅先生在配合机场工作人员调查后,重新购买全价机票返程。昨天,携程对此作出回应称,此事是由于供应商违规操作,私自以积分兑换机票所致。携程愿退一赔三弥补乘客。

  

■乘客

  先后所购两张机票均无法登机

  

据傅先生回忆,1月7日下午1点多,他在日本出差结束后,前往东京羽田机场乘飞机回北京。在一名日本友人陪同下办理值机手续时,柜台工作人员告知他的机票无效。

  

傅先生很纳闷,机票是在国内时助理通过携程旅行网为他预订,在通过助理与携程进行联系后,携程当即重新为傅先生出了一张机票。但紧接着,柜台工作人员开始反复询问傅先生机票是否为他自己预订,并问他是否认识一位名叫“石垣”的日本人。沟通后傅先生得知,自己这张机票是名叫“石垣”的日本乘客用积分兑换的,因此,只有他的直系亲属或配偶可以使用。

  

傅先生随即联系了携程客服,没想到对方竟让他告知柜台工作人员自己认识这名日本人,但傅先生并不认识此人。

  

再三跟柜台工作人员解释后,对方始终不相信傅先生是通过官方平台正常购买的机票。傅先生随后又联系了日本航空公司客服,对方称这张机票并非日航公司所出,而是通过积分兑换后由英航所出。

  

问题始终无法解决,机场方面随后派出安保人员以及日航相关工作人员请傅先生配合进行调查。尽管傅先生反复重申自己确实是通过官方平台正常购票,对方始终半信半疑。在前后折腾了近3小时后,傅先生最终重新购买机票乘机回国,但却因此在日航留下了不良信用记录。“就因为这个事,我被看成是一个偷积分的小偷,之前享受的所有会员礼遇都没有了。”

  

拒绝赔偿并要求携程书面道歉

  

昨天,谈及此事,傅先生仍然感到很生气。他告诉记者,携程曾表示愿意给予三倍赔付,金额共计8600余元,但从日本回北京的全价机票就要9000多元。更让他生气的是,他要求携程方面能够给出书面的道歉,或者陪他向日本机场方面做出澄清,以恢复他的信用,但携程方面至今未给出回应。

  

傅先生表示,他拒绝赔偿,因为他的信用和尊严不止这些钱。“如果还是没有结果,我会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问题。”

  

日本航空公司客服人员表示,此前就曾接到过多起乘客的类似投诉。通常此种情况下,乘客的机票并非日航所出,而是出自其他航空公司,且多为乘客通过类似携程的购票平台订购,可能是某些供应商利用积分兑换出售机票。

  

■携程回应

  已经处罚相应票台将加强监管

  

昨天下午,携程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携程公司已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明,该乘客预订的机票由供应商出票,由于供应商违规操作,私自以积分兑换机票,导致乘客无法登机。得知该情况后,携程致电旅客致歉,在退还旅客机票全款的同时,也提出对旅客做相应的补偿。目前,携程已经与该票台停止合作,并对票台做了相应处罚。

  

同时,该工作人员称,事发后,携程已第一时间展开自查,并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对于违规票,包括积分兑换、弃程等行为,将对供应商严厉处罚。对出行受影响的旅客,携程将执行退一赔三的补偿。

  

■业内人士

  携程作为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未来旅行研究会副会长刘思敏表示,此次事件票务供应商应负主要责任,而携程作为平台有连带责任,而且应该有先行赔付的义务。“目前各大平台中都会有大大小小的供应商,它们的品质良莠不齐,而积分换机票这种事情以前也出现过,属于供应商投机取巧钻行业政策的空子。”

  

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理性维权,可以去旅游主管部门的相关机构进行投诉。此外,类似携程这种大的平台也应该对劣质供应商加强监管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对旅客来说,在购买机票等旅行产品时,应参考各个平台上对供应商的相应评分及点评机制。选择出票量较大、有品牌的供应商,不能一味贪图低价。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应看清楚具体条款、票号等,出发之前到相应航空公司官网进行查实,尽可能地避免类似情况发生。虽然目前很多ota对供应商的违规操作有相应的处罚,对旅客也有一定的补偿措施,但事后的维权还是相对麻烦,应未雨绸缪,以免影响自己的行程。”(京华时报)

 

网购平台的连带责任

 

正如中国未来旅行研究会副会长刘思敏所说的,此次事件票务供应商应负主要责任,而携程作为平台有连带责任,而且应该有先行赔付的义务。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应该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有些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制度设计,逃避和转嫁了自己的责任。但是,大型、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其实都非常注意遵守规则,并及时制定行业规范。通过携程处理此次事件的过程,也可以看出携程在遵守《消保法》,履行假一赔三这一网络交易平台共同执行的行业规则时,还是做的不错的。不足之处,也希望携程能够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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