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无效之诉

方国荣 2016-01-10 10:50:00
公司合并无效之诉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过合并,合并前的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在公司合并中,难免会产生一些问题,影响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此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合并无效之诉。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一)公司债权人

 

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和公告方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此条可以看出,债权人如果得不到清偿或得不到相应的担保,有阻止公司合并程序进行的权利。

 

(二)公司债务人

  

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继承“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继承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公司合并时”,可以推导出,如果公司在合并的过程中,如果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时,可以提出公司合并的异议。但是,此条的规定并不否认,公司合并之前债权债务的继承。

 

(三)股东

 

对公司合并有异议的股东,可以提出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指反对公司合并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当时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3]该请求权是对异议股东利益的救济。

 

一般而言,公司吸收合并对合并双方都会发生重大影响。对于吸收公司的股东,也会面临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结构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所以,对吸收公司的股东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一样,也应赋予其回购请求权,始能体现法律上的公平。

 

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对如何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却没有下文。只有中国证监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但这一部门规章却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进行公司合并无效之诉的注意事项

 

中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司合并无效制度。但是由于公司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基于合并合同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如合并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事由,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提起请求确认无效之诉。

 

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合并无效的原因:公司合并只要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都可以作为合并无效的原因。在实务中,违反下列强制性规范是常见的导致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

 

(1)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经股东(大)会决议;

 

(2)违反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违反公司法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无效原因的补正:虽然公司合并存在无效的原因,但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关系,在法院判决合并无效之前,应给予当事人以补正的机会。若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补正有关无效原因,合并应确认有效。《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合并无效的法律后果:

 

(1)恢复到合并前的状态。在吸收合并中,消灭公司应从存续公司中分离,存续公司进行变更;

 

(2)无效判决的溯及力的限制。合并无效的判决只对将来有效,不影响此前存续公司以合并有效为前提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如果合并无效判决溯及既往,自合并开始无效,则影响交易安全,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损害第三利益;

 

(3)缔约过失责任。中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但是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利害关系人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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