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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妻子捂死瘫痪丈夫 故意杀人应如何处罚
“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不管是健康还是疾病,我都爱你、尊重你,直到死亡将我们分离”这是每一对喜结连理的夫妻对彼此的誓言,可现实生活中“大难临头各自飞”的远超过兑现誓言的人数。别人的爱情世界我们无法了解,但是不管爱与不爱,都不能越过法律的底线,更不能以爱之名做非法之事。
抑郁妻子捂死瘫痪丈夫 律师称怜悯性杀人求轻判
今年11月下旬,52岁的南京女子田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南京中院受审。田某称,自己因长期独自照顾瘫痪在床的丈夫郝某而患上抑郁症,早就萌生了自杀的念头。今年4月她再次表达想死的念头时,郝某说她死了没人照顾自己,不如一起死,她就用抱枕将郝某捂死然后自杀,但没有成功。法庭上,田某的辩护人提出,田某行为属于“怜悯性杀人”,请求法院在3年以下量刑并考虑缓刑。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公诉方指控,田某于今年4月18日左右将瘫痪在床的丈夫郝某杀死,之后自杀未遂,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检方指控,田某予以认可,但她称自己患有抑郁症。田某称,自己和郝某是1993年结婚的,郝某之前一段婚姻生有一个女儿,她和郝某婚后虽然没有生育子女,但两人感情一直都不错。2010年左右,郝某在家中突发脑溢血,从此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常年瘫痪在床,吃饭大小便都要人服侍。田某之前还在外面打点工,自打郝某瘫痪后,她就没法工作了。基本上是一个人在照料丈夫,身心疲惫。长此以往,她患上了抑郁症。
妻子捂死丈夫,称是应丈夫所求
早在两年前,田某就曾和一个熟 人流露过活着没意思的想法。今年4月,田某再次向丈夫表达了这样的想法,“我说我不想活了,他说你要是死了就没人照顾我了,不如我俩一起走。”田某称,听丈夫这么说,她也觉得自己死了丈夫一人在世上肯定要受苦,便用抱枕捂住丈夫的口鼻,丈夫动了几下就不动了,她知道丈夫已经走了,随后就用一个塑料袋套在自己头上,又用一根鞋绳扎住塑料袋口,试图自杀,但最终没有成功。
杀死丈夫后,田某没有报警, 过了4天才通知郝某的女儿,说郝某走了。郝某的亲戚赶到他们的住处后,觉得可疑,便报了警。田某在现场等着警察到来,在派出所,田某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因郝某已死,田某所称事发经过是否属实已无法准确查证。但案发后,警方委托医学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证实田某确实患有抑郁症,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检方宣读的郝某女儿的证词则称,父亲虽然瘫痪,但平时还比较乐观,不像会主动寻死的,有一次还说身体好了以后想学开车考驾照。不过,郝某女儿也称,郝某和田某平时感情比较好。
庭审中,检方认为田某等待警察到来并如实供述的行为是自首,应从轻处罚。检方还认为,田某作案的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3到10年之间量刑。田某的辩护人则认为,田某犯罪是因为长期独自一人照顾瘫痪在床的丈夫患上了抑郁症,产生了自杀念头后,不忍瘫痪在床的丈夫受苦,从而产生了先杀死丈夫再自杀的念头,这属于扩大性自杀,又叫慈悲杀人或怜悯性杀人,相比于一般的恶性杀人案件,田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且有自首情节,田某的量刑可以更轻一些,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判处缓刑。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在合议后择期宣判。
故意杀人应如何处罚
虽然我们不知道田某最终的处罚是怎样的,但是我们知道其确实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如若本案中能证实田某是与丈夫相约自杀的,则田某可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如果田某受托而将其丈夫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就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另外,本案中田某患有抑郁症,案发时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田某因抑郁将瘫痪的丈夫捂死,案发时她或许已然不受自己控制,若她处于清醒状态或许还会想起与丈夫“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约定而不忍下手,可惜为时已晚,她只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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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妻子捂死瘫痪丈夫 故意杀人应如何处罚
“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不管是健康还是疾病,我都爱你、尊重你,直到死亡将我们分离”这是每一对喜结连理的夫妻对彼此的誓言,可现实生活中“大难临头各自飞”的远超过兑现誓言的人数。别人的爱情世界我们无法了解,但是不管爱与不爱,都不能越过法律的底线,更不能以爱之名做非法之事。
抑郁妻子捂死瘫痪丈夫 律师称怜悯性杀人求轻判
今年11月下旬,52岁的南京女子田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南京中院受审。田某称,自己因长期独自照顾瘫痪在床的丈夫郝某而患上抑郁症,早就萌生了自杀的念头。今年4月她再次表达想死的念头时,郝某说她死了没人照顾自己,不如一起死,她就用抱枕将郝某捂死然后自杀,但没有成功。法庭上,田某的辩护人提出,田某行为属于“怜悯性杀人”,请求法院在3年以下量刑并考虑缓刑。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公诉方指控,田某于今年4月18日左右将瘫痪在床的丈夫郝某杀死,之后自杀未遂,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检方指控,田某予以认可,但她称自己患有抑郁症。田某称,自己和郝某是1993年结婚的,郝某之前一段婚姻生有一个女儿,她和郝某婚后虽然没有生育子女,但两人感情一直都不错。2010年左右,郝某在家中突发脑溢血,从此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常年瘫痪在床,吃饭大小便都要人服侍。田某之前还在外面打点工,自打郝某瘫痪后,她就没法工作了。基本上是一个人在照料丈夫,身心疲惫。长此以往,她患上了抑郁症。
妻子捂死丈夫,称是应丈夫所求
早在两年前,田某就曾和一个熟 人流露过活着没意思的想法。今年4月,田某再次向丈夫表达了这样的想法,“我说我不想活了,他说你要是死了就没人照顾我了,不如我俩一起走。”田某称,听丈夫这么说,她也觉得自己死了丈夫一人在世上肯定要受苦,便用抱枕捂住丈夫的口鼻,丈夫动了几下就不动了,她知道丈夫已经走了,随后就用一个塑料袋套在自己头上,又用一根鞋绳扎住塑料袋口,试图自杀,但最终没有成功。
杀死丈夫后,田某没有报警, 过了4天才通知郝某的女儿,说郝某走了。郝某的亲戚赶到他们的住处后,觉得可疑,便报了警。田某在现场等着警察到来,在派出所,田某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因郝某已死,田某所称事发经过是否属实已无法准确查证。但案发后,警方委托医学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证实田某确实患有抑郁症,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检方宣读的郝某女儿的证词则称,父亲虽然瘫痪,但平时还比较乐观,不像会主动寻死的,有一次还说身体好了以后想学开车考驾照。不过,郝某女儿也称,郝某和田某平时感情比较好。
庭审中,检方认为田某等待警察到来并如实供述的行为是自首,应从轻处罚。检方还认为,田某作案的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3到10年之间量刑。田某的辩护人则认为,田某犯罪是因为长期独自一人照顾瘫痪在床的丈夫患上了抑郁症,产生了自杀念头后,不忍瘫痪在床的丈夫受苦,从而产生了先杀死丈夫再自杀的念头,这属于扩大性自杀,又叫慈悲杀人或怜悯性杀人,相比于一般的恶性杀人案件,田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且有自首情节,田某的量刑可以更轻一些,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判处缓刑。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在合议后择期宣判。
故意杀人应如何处罚
虽然我们不知道田某最终的处罚是怎样的,但是我们知道其确实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如若本案中能证实田某是与丈夫相约自杀的,则田某可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如果田某受托而将其丈夫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就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另外,本案中田某患有抑郁症,案发时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田某因抑郁将瘫痪的丈夫捂死,案发时她或许已然不受自己控制,若她处于清醒状态或许还会想起与丈夫“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约定而不忍下手,可惜为时已晚,她只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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