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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庆云县检察院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这家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举报,庆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环保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县环保部门虽对这家公司多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庆云县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但环保部门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庆云县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对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2月以来,已有多地检察机关因环保部门不履职、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官告官”诉讼的改革正式进入司法实践阶段。
12月18日,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对该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了解,锦屏县检察院在贵州省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保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先后两次向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但锦屏县环境保护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锦屏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及贵州省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就该案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2月21日,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对该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清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清流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不起诉一案中,发现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7月31日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并当场查扣未焚烧电子垃圾28580千克后,未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及焚烧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文胜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7月9日,清流县检察院向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和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2015年7月22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回函称,将对电子垃圾等危废物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但经清流县检察院调查,发现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并未对刘文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而是将其转移至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福建省清流县九利油脂有限公司仓库贮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日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上,首次晒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成绩单:截至11月底,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3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官告官)222件,民事公益诉讼117件,涉及环境资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
今年7月,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定音锤”落下,公益诉讼正式告别“民间力量时代”进入“国家队”时期,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展开试点。目前,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等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长期以来,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办案力量和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诉讼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很多案件不了了之。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具有多重优势,比如不牵涉自身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解决举证困难问题;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正常行政秩序;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改革是机遇也是挑战。为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不走偏、不变味,最高检要求,地方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层报最高检统一把关。同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牢牢抓住公益诉讼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范围。严格落实诉前程序,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
下一步,最高检将加强与环保执法部门、评估鉴定机构沟通协作,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进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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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告官真的来了
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庆云县检察院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这家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举报,庆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环保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县环保部门虽对这家公司多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庆云县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但环保部门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庆云县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对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2月以来,已有多地检察机关因环保部门不履职、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官告官”诉讼的改革正式进入司法实践阶段。
12月18日,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对该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了解,锦屏县检察院在贵州省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保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先后两次向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但锦屏县环境保护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锦屏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及贵州省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就该案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2月21日,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对该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清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清流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不起诉一案中,发现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7月31日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并当场查扣未焚烧电子垃圾28580千克后,未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及焚烧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文胜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7月9日,清流县检察院向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和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2015年7月22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回函称,将对电子垃圾等危废物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但经清流县检察院调查,发现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并未对刘文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而是将其转移至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福建省清流县九利油脂有限公司仓库贮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日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上,首次晒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成绩单:截至11月底,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3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官告官)222件,民事公益诉讼117件,涉及环境资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
今年7月,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定音锤”落下,公益诉讼正式告别“民间力量时代”进入“国家队”时期,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展开试点。目前,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等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长期以来,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办案力量和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诉讼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很多案件不了了之。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具有多重优势,比如不牵涉自身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解决举证困难问题;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正常行政秩序;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改革是机遇也是挑战。为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不走偏、不变味,最高检要求,地方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层报最高检统一把关。同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牢牢抓住公益诉讼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范围。严格落实诉前程序,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
下一步,最高检将加强与环保执法部门、评估鉴定机构沟通协作,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进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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