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大总管 2015-12-25 13:49:00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以公司名义行事。现代社会商业竞争非常激烈,公司迫于生存压力,有时不惜采用一些违法手段,比如商业贿赂,这已经成为了某些行业内的“潜规则”。虽然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因其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真的实行了此类违法行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的。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999年6月23日修正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上述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是必须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这些核心管理职务;其二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一些公司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盲信一些所谓的“行业规则”却罔顾法律规定,在经营过程中凭自己的意志随意行事,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法人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然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通常而言,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一些公司高管没有丝毫的法律风险意识。许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违法犯罪活动即使被发现,也无非是交些罚款或者寻找关系摆平就可以了事,不算什么。殊不知,此种侥幸心理往往会使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时刻面临着被法律制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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