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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保监会在其官网专门发布了《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特别强调要警惕部分主体通过虚设“互助计划”,以相互保险之名骗取钱款;此外,保监会还指出,“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
“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风险提示》如是写道。
在保监会《风险提示》发出前,上海有一家平台在进行重疾互助计划推介时,声称其是“9元钱的大病保险”。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要从事保险业务的经营,必须获得保监会的行政许可,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或者虚假宣传,遭到保监会或者工商局的处罚。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能如约兑付承诺,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都有着非常严格的监管。
互助计划这种模式一旦使用‘保险’‘相互保险’的旗号进行宣传,不仅会对用户产生误导,也容易给经营互助计划的平台带来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
互助计划平台其实经营的是一种类似于保险的业务,且面向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而在我国,即便平台要将互助计划作为一种纯公益的工作进行推进,那么也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在《风险提示》中,保监会也特别指出:“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今年初,保监会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尽管互助保障方式颇受市场追捧,但是,很多公众对此仍缺少认知,有个别机构便打着互助的招牌变相集资,有的机构和个人因缺乏专业性,采取了一些误导或博眼球的方式聚集人头,使得“公益事业”沦为骗局。
名词解释:
所谓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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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捐款=相互保险?
10月28日,保监会在其官网专门发布了《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特别强调要警惕部分主体通过虚设“互助计划”,以相互保险之名骗取钱款;此外,保监会还指出,“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
“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风险提示》如是写道。
在保监会《风险提示》发出前,上海有一家平台在进行重疾互助计划推介时,声称其是“9元钱的大病保险”。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要从事保险业务的经营,必须获得保监会的行政许可,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或者虚假宣传,遭到保监会或者工商局的处罚。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能如约兑付承诺,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都有着非常严格的监管。
互助计划这种模式一旦使用‘保险’‘相互保险’的旗号进行宣传,不仅会对用户产生误导,也容易给经营互助计划的平台带来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
互助计划平台其实经营的是一种类似于保险的业务,且面向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而在我国,即便平台要将互助计划作为一种纯公益的工作进行推进,那么也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在《风险提示》中,保监会也特别指出:“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今年初,保监会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尽管互助保障方式颇受市场追捧,但是,很多公众对此仍缺少认知,有个别机构便打着互助的招牌变相集资,有的机构和个人因缺乏专业性,采取了一些误导或博眼球的方式聚集人头,使得“公益事业”沦为骗局。
名词解释:
所谓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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