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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它的出现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新问题,比如域名问题。域名在逐步得到市场认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患,比如其与传统知识产权、商标权就容易发生冲突。由于国内外尚无承认域名是一种权利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能就域名归属提起确权诉讼,只能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法律对网络域名的保护
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的解释,域名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了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的一种区别域名使用人及其服务的标识性功能。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使域名的标识性功能产生和得到发展,使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也就可能发生域名与传统的商标、商号等民事权益主体之间的冲突。
我国通过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相关程序对域名进行管理和保护。该《办法》否认了域名的交换价值,只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是“不得转让或买卖”,实际上,域名买卖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于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我国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以及针对域名问题颁布的一些管理办法进行认定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通过商标侵权来判定域名侵权的案例,除了使用《商标法》来解决域名纠纷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相关问题做了解释,因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公平、平等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对于一些恶意抢注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做出了一些解释。
此外,除了通过《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对域名进行保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经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中国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但是如果与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一致,要服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企业发生网络域名纠纷的解决办法
域名纠纷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如协商未果或者不愿协商,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便利性,分别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域名纠纷案件一般都涉及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争议问题,且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即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管辖作为基本依据,对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规定;同时也对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界定和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考虑到域名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大,又往往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其次,域名侵权等纠纷案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网络案件的特点,借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即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可根据争议对方之间经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专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域名侵权纠纷总涉及到域名注册方面的一些专业问题,因此专门的域名争端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般较为简便快捷。国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下设专门的域名争端仲裁机构,规定了专门的域名仲裁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向其申请仲裁。
4、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但是,提出投诉的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域名就是企业在网络上的虚拟商标,是企业的网络脸面。有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看到了网络域名的价值,以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甚至是社会名人的姓名抢注了网络域名。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基于各种原因,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而是与侵权方私下协商,以购回的方式,取得对其域名的所有权,但这样做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发生网络域名侵权争议或者其他纠纷,还是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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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维护网络域名的品牌价值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它的出现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新问题,比如域名问题。域名在逐步得到市场认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患,比如其与传统知识产权、商标权就容易发生冲突。由于国内外尚无承认域名是一种权利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能就域名归属提起确权诉讼,只能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法律对网络域名的保护
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的解释,域名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了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的一种区别域名使用人及其服务的标识性功能。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使域名的标识性功能产生和得到发展,使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也就可能发生域名与传统的商标、商号等民事权益主体之间的冲突。
我国通过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相关程序对域名进行管理和保护。该《办法》否认了域名的交换价值,只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是“不得转让或买卖”,实际上,域名买卖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于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我国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以及针对域名问题颁布的一些管理办法进行认定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通过商标侵权来判定域名侵权的案例,除了使用《商标法》来解决域名纠纷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相关问题做了解释,因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公平、平等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对于一些恶意抢注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做出了一些解释。
此外,除了通过《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对域名进行保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经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中国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但是如果与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一致,要服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企业发生网络域名纠纷的解决办法
域名纠纷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如协商未果或者不愿协商,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便利性,分别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域名纠纷案件一般都涉及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争议问题,且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即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管辖作为基本依据,对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规定;同时也对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界定和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考虑到域名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大,又往往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其次,域名侵权等纠纷案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网络案件的特点,借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即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可根据争议对方之间经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专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域名侵权纠纷总涉及到域名注册方面的一些专业问题,因此专门的域名争端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般较为简便快捷。国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下设专门的域名争端仲裁机构,规定了专门的域名仲裁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向其申请仲裁。
4、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但是,提出投诉的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域名就是企业在网络上的虚拟商标,是企业的网络脸面。有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看到了网络域名的价值,以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甚至是社会名人的姓名抢注了网络域名。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基于各种原因,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而是与侵权方私下协商,以购回的方式,取得对其域名的所有权,但这样做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发生网络域名侵权争议或者其他纠纷,还是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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