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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越来越受重视。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采取分布式立法方式确立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更好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加强统一实体法立法。不过争议双方要进行国际商事仲裁,需要先行签订书面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端发生前订立的将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其特点是:第一,它是当事人之间在争端发生前所达成的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第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而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已经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其特点是:第一,它是当事人之间在争端发生之后所达成的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第二,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其内容是将特定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单独的协议。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书,都必须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端通过仲裁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的约定,这是仲裁协议最重要的内容。如无此项约定,便不可能有仲裁的发生。第二,提交仲裁的事项。即将什么样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这是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做出界定的依据。如果仲裁庭裁决的事项超出了该项协议的范围,则超出协议规定的范围的事项所作的裁决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即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及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人选。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就其他与仲裁有关的事项做出约定,如仲裁地点、仲裁应当适用的规则等。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形式固然重要,而仲裁协议的主要问题则是其内容问题。对于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以便在需要提交仲裁时,有遵循的依据,而不至于引起争议。除此之外,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和各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都在原则上承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但同时也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对之进行限制。如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一国公共秩序,不准许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属于仲裁管辖的事项提交仲裁,不得在协议中规定将已提交仲裁的案件再向法院起诉等。因此,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家和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和强制性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内容,无论是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争议发生后提交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应包括:提请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有的还包括仲裁员人数及指定方法、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费用的承担以及仲裁使用的语言等。
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如果仲裁事项有遗漏,日后发生的争议超出了范围,则仲裁庭也无权审理。
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一般地说,在哪个国家仲裁,往往就要适用那个国家的仲裁程序法规;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实体法未作约定的话,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将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等。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订明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也有国家规定经仲裁作出裁决以后,如败诉方起诉,法院仍可以受理,前提是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明确排除法院干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尽管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各异,但一般而言,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的方式强使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项协议的产物。
2、依照应当适用的法律,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如果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者,则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即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是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这些法律一般为裁决地法或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
此外,协议的内容也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或裁决地国的法律中有关强制性的规定,不得与这些国家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而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国际商事仲裁也就无从谈起,更不可能会有仲裁裁决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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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越来越受重视。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采取分布式立法方式确立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更好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加强统一实体法立法。不过争议双方要进行国际商事仲裁,需要先行签订书面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端发生前订立的将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其特点是:第一,它是当事人之间在争端发生前所达成的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第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而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已经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其特点是:第一,它是当事人之间在争端发生之后所达成的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第二,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其内容是将特定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单独的协议。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书,都必须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端通过仲裁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的约定,这是仲裁协议最重要的内容。如无此项约定,便不可能有仲裁的发生。第二,提交仲裁的事项。即将什么样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这是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做出界定的依据。如果仲裁庭裁决的事项超出了该项协议的范围,则超出协议规定的范围的事项所作的裁决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即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及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人选。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就其他与仲裁有关的事项做出约定,如仲裁地点、仲裁应当适用的规则等。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形式固然重要,而仲裁协议的主要问题则是其内容问题。对于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以便在需要提交仲裁时,有遵循的依据,而不至于引起争议。除此之外,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和各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都在原则上承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但同时也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对之进行限制。如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一国公共秩序,不准许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属于仲裁管辖的事项提交仲裁,不得在协议中规定将已提交仲裁的案件再向法院起诉等。因此,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家和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和强制性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内容,无论是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争议发生后提交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应包括:提请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有的还包括仲裁员人数及指定方法、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费用的承担以及仲裁使用的语言等。
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如果仲裁事项有遗漏,日后发生的争议超出了范围,则仲裁庭也无权审理。
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一般地说,在哪个国家仲裁,往往就要适用那个国家的仲裁程序法规;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实体法未作约定的话,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将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等。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订明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也有国家规定经仲裁作出裁决以后,如败诉方起诉,法院仍可以受理,前提是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明确排除法院干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尽管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各异,但一般而言,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的方式强使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项协议的产物。
2、依照应当适用的法律,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如果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者,则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即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是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这些法律一般为裁决地法或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
此外,协议的内容也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或裁决地国的法律中有关强制性的规定,不得与这些国家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而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国际商事仲裁也就无从谈起,更不可能会有仲裁裁决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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