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章程漏洞 暴露依法治企的核心使命

观战者 2015-12-23 10:50:00
万科章程漏洞 暴露依法治企的核心使命

据传万科公司章程存在三大致命的漏洞才让宝能的大BOSS拍板决定收购万科股票的,如今的宝能系和万科管理层的股权争夺战已进入白热化阶段。我们不禁要问下王石,20年前的“君万之争”后万科管理层为何不吸取教训,又如何让万科“股权旁落”,直至他口中野蛮人兵临城下?或许并不是他们没有吸取教训,而是其没有注意自己的章程漏洞,这也充分的暴露出依法治企的核心使命。

 

宝能收购万科内幕:27页纸决定万科的命运

 

律师称,宝能大BOSS在决定收购万科以前,以每小时1万人民币的价格雇请深圳顶尖几十名公司法并购专家,要求他们仔细研究了万科27页的公司章程,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万科的股票有没有分AB股之分,即公司创始人是否拥有一票否决权,是否拥有一票等于别人20票的权利?

 

律师答复:这是万科公司章程的第一个漏洞,公司创始人没有为自己保留公司的控制权。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万科股东是同股同权。创始人没有一票否决权,没有保留创始人一票等于别人20票的权利。拱手将公司的控制权交付给资本市场。

 

第二个问题:万科大部分董事是否由股东而不是由公司创始人提名?能否中途更换任期未满的董事?

 

律师答复:这是万科公司章程的第二个漏洞,公司创始人丧失了对公司大部分董事的提名权。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和一百二十一条,万科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可以随时更换董事,无论是否任期届满。万科创始人,无法掌握公司董事会,丧失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第三个问题:万科是否有毒丸计划,能防止恶意收购?

 

律师答复:这是万科公司章程的第三个漏洞,公司没有毒丸计划。其所为的定向增发,方案需要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也就是需要目前持股超过两成比例的宝能系统一,而且现金增发仅仅是为阻止恶意收购,不仅降低了每股收益EPS,同时净资产收益率ROE也下降,中小投资者就可能站在宝能系一边,阻止方案的通过,何来毒丸?

 

宝能大BOSS听完律师专家意见以后,立即拍板收购万科,万科被收购,只因公司章程出现三个致命漏洞,27页纸决定万科的命运。

 

据说,宝能大BOSS听完律师专家意见以后,激动的说律师太聪明了,并当场叫来董事会秘书,当场吩咐把律师费每小时1万人民币中的人民币改成美金,当场签字领钱。全体律师听后起立热烈鼓掌。大BOSS满意的注视全场,淡淡的说了一句,这是内幕消息啊,内幕交易是犯法的,大家是法律专家啊,我这里也有大家的签字,这半年大家就不用碰万科的股票了.........

 

公司章程应记载哪些事项以防漏洞发生

 

既然宝能抓住万科公司章程的漏洞得以决定收购万科股票,这就足以警示大家在治理公司时应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及内容。

 

其中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内容,在制定公司章程有些是强制性规定,有些是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加以规定的,如果没有记载则不能登记为公司。例如,《公司法》第2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章程必须记载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登记时这些内容是不可缺少的。任意性规定,是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自行约定的章程内容,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立相关章程内容。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自由规定的事项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公司法本身对一些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不一样的规定,并指明,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有分红比例和认缴增资比例的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规定以及股权转让和继承的规定。

 

第二个方面,公司法干脆放权,直接规定一些事项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及其限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2、股东会议的定期会议按公司规定进行,通知时间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而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4、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规定比较范范,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应根据自身情况拟定具体的章程内容。万科的章程漏洞或许给了宝能以收购的理由,但宝能若真想控股万科也有些许困难。因为宝能要成为控股股东,采用选出半数以上董事这个条件,不现实。惟一可行的办法,是持股达到30%以上。钜盛华与前海人寿合计持股只有22.45%,要想在万科股价如此高时再增持到30%,还需要再拿出200多亿元,绝非易事,而且现有的资金还都是融资来的,都需要成本。而且一旦其持股达到30%,便将触及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红线,宝能必须向所有股东或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意味着宝能还得再拿出更多的钱,其收购成功的难度更大。

 

但依万科现有股权结构来看,安邦保险也持有万科5%以上股份,现不知其态度,如果和宝能成为一致行动人,那就可能持股30%以上。

 

另外,宝能系要进入董事会,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新董事人选。按照万科章程,持股3%且连续持有180日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人选。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拒绝的,可要求监事会召集;监事会拒绝的,提议股东可自行召集。

 

万科章程对持股10%以上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实际上也有限制。章程第六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该提议股东须连续持股90日以上。

 

虽然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万科现任董事未到期,可以提议罢免董事,但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即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同时,万科章程规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为免生争议,可增选新董事。

 

但增选董事实际上难以做到。万科章程规定,董事会人员由11人组成。万科现有董事会成员,华润与王石等管理层,共有6名,平安保险1名,再加4名独立董事。这些董事不太可能被罢免掉,除非有个别独立董事自己不干。

 

万科可能希望这“90日”能帮其度过难关,而万科现有的章程却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目前都不可行。王石需要利用万科的品牌、信用以及文化,力争中小股东的投票权。由万科的股权争夺战我们不难看出,公司章程在企业经营过程的重要作用,依法治企永远离不开完善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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