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建VS林森浩 该不该枪下留人?

陈朝晖律师行 2015-12-15 08:57:00
王广建VS林森浩 该不该枪下留人?

12月11日下午4时左右,最高人民法院披露,“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12月8日,在广东老家的林尊耀(林森浩之父)接到上海市二中院的通知,称最高法已经下发林森浩的死刑复核结果,让他最晚11日下午1时前赶到上海二中院会见林森浩。虽然当时通知人并未明确说出复核结果,但从经验判断,律师认为最高法应该是已经核准了林森浩的死刑判决。

 

赶往上海前,林尊耀先赶到北京,前往最高检及最高法,希望最高检对最高法的核准结果提出抗诉。林尊耀称,最高检接待人员表示,只有拿到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才有可能启动抗诉程序。但林森浩的家属及律师当时未能取得刑事裁定书。

 

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从历史上看,在罪犯行刑前最后时刻,最高法罕有“枪下留人”的。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在严惩犯罪分子、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及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和显著效果。然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重视罪犯的生命权利,慎重适用死刑已成各法治国家的共识。2007年我国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废止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和死刑罪名的减少属于立法上的改革措施,具体的操作则体现在司法工作中。根据有关规定,死刑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然后再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与批准,每一个环节都为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针对罪犯有重大立功,罪犯正在怀孕等情形的,是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事由。

 

完善体制机制,防范冤假错案作为司法公正的最重要内容,应当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底线。在呼格案中,案发仅仅61天后,呼格吉勒图就被法院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此案也在警示有关部门,在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中,必须摒弃“快审快结”理念,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具体此案中,涉嫌贩运毒品的王广建从2012年11月23日被抓获,到2014年7月河南高院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再到如今最高法启动暂缓执行死刑程序,时间长达三年,从而给辩护律师获取重要证据提供了便利和时间。可以说,不管此案最后结果如何,律师的作用不应被漠视。

 

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适用最严格的证据规则,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必须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让刑罚执行更加人道化,理性化。

 

森浩同学若苍天有知,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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