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薄谷开来均获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法制网 2015-12-15 10:45:00
刘志军薄谷开来均获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今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作出裁定。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故分别裁定将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据了解,刘志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对刘志军的刑事判决,目前刘志军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公安部秦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公安部秦城监狱认为,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法院审理查明,刘志军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

 

与此同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薄谷开来,目前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司法部燕城监狱以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北京高院依法审理后查明,罪犯薄谷开来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薄谷开来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

 

据此,北京高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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