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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应积极主动履行,可女子王某非但不履行,还千方百计地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她不但被拘留15天,自己的房屋还被法院拍卖,由此损失了约60万元。事后王某懊悔不已,找到法官请求允许自己卖房,却为时已晚。
欠钱不还被强执
据了解,王某与李某原是生意伙伴,王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对方借款200万元,陆续还款50万元后,不再还款。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判决王某还款15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拒领判决书,仍拒绝还款。
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王某名下除有一套位于西直门的70平方米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李某指出对方是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在诉讼前转移。执行期间,执行法官找王某谈话,对方均称没有财产,仅有一套房产是生活必需用房,拒绝法院拍卖,也不想归还欠款,这使得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妨碍公务遭拘留
李某多次向执行法官反映,王某平时消费水平不低,且家中装修豪华,要求拍卖房屋。法院调查认为,王某的房屋的市场价在350万元左右,如果将房屋出卖,不但可以还完欠款,还可以在远一点的区域买房。
为了避免执行障碍,执行法官又多次找王某谈话,要求其履行判决,并给出一定时间允许她出售房屋,否则法院将强制拍卖。可王某仍以该房屋系自己唯一住房为由拒绝,态度更加强硬。
无奈下,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张贴腾房公告,王某仍无动于衷。在法院带领评估人员现场评估房屋时,她当众撕毁腾房公告,阻拦执行人员进入现场,并破口大骂。鉴于王某的行为构成妨碍执行公务,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5天,评估公司这才顺利完成对房屋的评估。
事后懊悔难补救
尽管如此,执行法官仍没有放弃对王某的劝说,期望她能自己卖房,这样房屋的卖出价可能会高一些,且能节省一大笔拍卖费用。但王某没有吸取被拘留的教训,拒绝将房屋腾空。法院只得依法将房屋拍卖,经粗略统计,成交价格比市场价低50多万元,加上评估拍卖费用,王某损失约60万元。
看到拍卖结果后,王某找到执行法官,请求法院让她本人卖房,但为时已晚。法官表示,本案结果均是被告人对抗执行,不听劝告所致,并提醒当事人在履行判决时要积极主动,不要犯下类似错误。(北京晨报)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果严重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判决中的期限、方式履行义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要承担相对应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王某有条件、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甚至以各种手段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在被处以行政拘留之后仍不悔改,如果手段恶劣的,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享合法权利才可不履行债务
俗话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算你不想还钱,也得拿出法律上的依据来,而不是耍蛮横抗执法。《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不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如果有合法的理由,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向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本案中的债务人王某显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在法院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后,还抗拒执法,想要以己之身对抗法律,那也只能承担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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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欠钱不还对抗法院执行 人被拘留房被强拍
法院判决后应积极主动履行,可女子王某非但不履行,还千方百计地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她不但被拘留15天,自己的房屋还被法院拍卖,由此损失了约60万元。事后王某懊悔不已,找到法官请求允许自己卖房,却为时已晚。
欠钱不还被强执
据了解,王某与李某原是生意伙伴,王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对方借款200万元,陆续还款50万元后,不再还款。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判决王某还款15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拒领判决书,仍拒绝还款。
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王某名下除有一套位于西直门的70平方米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李某指出对方是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在诉讼前转移。执行期间,执行法官找王某谈话,对方均称没有财产,仅有一套房产是生活必需用房,拒绝法院拍卖,也不想归还欠款,这使得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妨碍公务遭拘留
李某多次向执行法官反映,王某平时消费水平不低,且家中装修豪华,要求拍卖房屋。法院调查认为,王某的房屋的市场价在350万元左右,如果将房屋出卖,不但可以还完欠款,还可以在远一点的区域买房。
为了避免执行障碍,执行法官又多次找王某谈话,要求其履行判决,并给出一定时间允许她出售房屋,否则法院将强制拍卖。可王某仍以该房屋系自己唯一住房为由拒绝,态度更加强硬。
无奈下,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张贴腾房公告,王某仍无动于衷。在法院带领评估人员现场评估房屋时,她当众撕毁腾房公告,阻拦执行人员进入现场,并破口大骂。鉴于王某的行为构成妨碍执行公务,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5天,评估公司这才顺利完成对房屋的评估。
事后懊悔难补救
尽管如此,执行法官仍没有放弃对王某的劝说,期望她能自己卖房,这样房屋的卖出价可能会高一些,且能节省一大笔拍卖费用。但王某没有吸取被拘留的教训,拒绝将房屋腾空。法院只得依法将房屋拍卖,经粗略统计,成交价格比市场价低50多万元,加上评估拍卖费用,王某损失约60万元。
看到拍卖结果后,王某找到执行法官,请求法院让她本人卖房,但为时已晚。法官表示,本案结果均是被告人对抗执行,不听劝告所致,并提醒当事人在履行判决时要积极主动,不要犯下类似错误。(北京晨报)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果严重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判决中的期限、方式履行义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要承担相对应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王某有条件、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甚至以各种手段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在被处以行政拘留之后仍不悔改,如果手段恶劣的,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享合法权利才可不履行债务
俗话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算你不想还钱,也得拿出法律上的依据来,而不是耍蛮横抗执法。《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不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如果有合法的理由,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向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本案中的债务人王某显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在法院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后,还抗拒执法,想要以己之身对抗法律,那也只能承担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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