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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遭遇严重污染天气如坠雾蒙幻境,北京更是首次启动红色预警,这次雾霾实在是来势汹汹,更让小伙伴们摸不着方向。据说雾霾有可能导致情绪低落,还有可能影响生殖能力,这像云像雨又像雾的雾霾披着朦胧的面纱告诉我们:要小心哦!
北京雾霾红色预警单双号限行 预计公共交通增加客流200万人次
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北京市7日发布雾霾红色预警后,将实施单双号限行,预计公共交通增加客流200万人次,相关方面已启动应急预案应对客流增加。
北京市区公交、郊区客运企业将按照高峰应急运力配置运营车辆,优先调派纯电动、混合动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交车。公交车驾驶员停车时会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公交运输企业调整运营调度方案,全日增加2.1万至2.5万运营车次,安排备班运力不少于150辆,并加强公交场站、换乘枢纽秩序保障。在重点线路、微循环线路安排备班运力不少于总数的10%。
轨道交通将视客流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疏导、限流等措施;根据高峰客流变化或根据上级命令,适时加开临列不少于备班运力的10%。
相关部门将开展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工作。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建筑垃圾及松散材料进行覆盖,对混凝土现场搅拌站等进行封闭管理,对施工现场尘地点洒水降尘。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建立公路工程项目台账,明确易产生扬尘的重点项目,重点督查。
交通部门将通过高速公路、郊区公路的情报板、轨道乘客信息系统等发布红色预警提示信息。(新华社)
公众能否用公益诉讼讨要蓝天
北京的雾霾一轮接着一轮,我们生活这大雾霾的环境下,我们看不到蓝天白云,甚至连一丝清新的空气都无法呼吸,承受如此大伤害的我们能否将侵害我们的人诉诸于法院呢?
环境公益诉讼便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具体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果公众要向侵害我们的人讨要一片蓝天的话,不妨提起这样的诉讼,但前提是得符合起诉的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公民个人遇到环境污染问题恐怕只能向有关部门举报,而相关部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里的相关部门不限于政府部门包括社会组织。
法律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法律专门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较早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将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项归属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如何赔偿方面,法律明确,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款项不能交给原告。
目前,不同地区赔偿款项基本是打入基金或专户,法院将进行监督和跟踪。
此外,在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方举证难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现实问题。
对此,法律规定,原告方只需证明被告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须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无因果关系。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环境公益诉讼或许迎来了春天,但诉讼的春天却不能吹散冬日的雾霾。对于我国多地面临的雾霾等环境问题,有人建议更多地运用资源税、环境税以及必要的补贴等经济手段与市场形成互动关系来调节和治理环境问题,节能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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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雾霾红色预警单双号限行 公众能否用公益诉讼讨要蓝天
京津冀遭遇严重污染天气如坠雾蒙幻境,北京更是首次启动红色预警,这次雾霾实在是来势汹汹,更让小伙伴们摸不着方向。据说雾霾有可能导致情绪低落,还有可能影响生殖能力,这像云像雨又像雾的雾霾披着朦胧的面纱告诉我们:要小心哦!
北京雾霾红色预警单双号限行 预计公共交通增加客流200万人次
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北京市7日发布雾霾红色预警后,将实施单双号限行,预计公共交通增加客流200万人次,相关方面已启动应急预案应对客流增加。
北京市区公交、郊区客运企业将按照高峰应急运力配置运营车辆,优先调派纯电动、混合动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交车。公交车驾驶员停车时会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公交运输企业调整运营调度方案,全日增加2.1万至2.5万运营车次,安排备班运力不少于150辆,并加强公交场站、换乘枢纽秩序保障。在重点线路、微循环线路安排备班运力不少于总数的10%。
轨道交通将视客流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疏导、限流等措施;根据高峰客流变化或根据上级命令,适时加开临列不少于备班运力的10%。
相关部门将开展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工作。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建筑垃圾及松散材料进行覆盖,对混凝土现场搅拌站等进行封闭管理,对施工现场尘地点洒水降尘。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建立公路工程项目台账,明确易产生扬尘的重点项目,重点督查。
交通部门将通过高速公路、郊区公路的情报板、轨道乘客信息系统等发布红色预警提示信息。(新华社)
公众能否用公益诉讼讨要蓝天
北京的雾霾一轮接着一轮,我们生活这大雾霾的环境下,我们看不到蓝天白云,甚至连一丝清新的空气都无法呼吸,承受如此大伤害的我们能否将侵害我们的人诉诸于法院呢?
环境公益诉讼便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具体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果公众要向侵害我们的人讨要一片蓝天的话,不妨提起这样的诉讼,但前提是得符合起诉的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公民个人遇到环境污染问题恐怕只能向有关部门举报,而相关部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里的相关部门不限于政府部门包括社会组织。
法律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法律专门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较早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将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项归属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如何赔偿方面,法律明确,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款项不能交给原告。
目前,不同地区赔偿款项基本是打入基金或专户,法院将进行监督和跟踪。
此外,在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方举证难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现实问题。
对此,法律规定,原告方只需证明被告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须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无因果关系。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环境公益诉讼或许迎来了春天,但诉讼的春天却不能吹散冬日的雾霾。对于我国多地面临的雾霾等环境问题,有人建议更多地运用资源税、环境税以及必要的补贴等经济手段与市场形成互动关系来调节和治理环境问题,节能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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