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前房子给前妻还俗后讨房 男子诉讼请求被驳回

恋红尘 2015-12-04 09:51:00
出家前房子给前妻还俗后讨房 男子诉讼请求被驳回

冯某出家前和妻子签订了协议,约定房子归妻子所有。一年半后他被诊断出多种疾病,无法修行而还俗。冯某认为当初的约定无效,起诉到法院。记者上午从顺义法院了解到,法院驳回了冯某的起诉。

 

出家前房子给前妻还俗后讨房

 

冯某和妻子万某于1991年结婚,2012年离婚。冯某说,离婚的原因是他要出家修行,而按照佛教的规定,受戒人员必须是单身或者离异人员,于是,二人协议离婚,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将双方的存款22万元平分,两套房屋归万某所有。

 

2013年下半年,冯某在修行时出现胸闷、心绞痛等症状,经诊断为严重的冠心病和高血压,无法继续修行,只好回到家。冯某说,他和前妻达成了协议,同意原来的一套房屋归他居住使用,但是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前妻一直没有履行手续,因此他诉至法院。

 

冯某的前妻万某则表示,双方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协议书最后一段里已经明确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真实无误的,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截至她的前夫起诉之时,且不论他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至少在起诉内容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最重要的是,离婚以后,再来向前妻说自己住房困难,要求原来房屋的居住权,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有效。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冯某和万某已经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所有权有了约定,那自然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冯某的诉讼于法无据,因此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财产分割不是儿戏

 

冯某和万某本是夫妻,冯某为出家修行而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不是废纸一张,不可能随意反悔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说,冯某在不能修行返回家中之后,因为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部分与万某发生争议,去法院起诉后,法院受理了。但是冯某的起诉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领取离婚证以后,能不能反悔得分以下三种情形加以分析:

 

(1)离婚本身不能反悔。

 

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要复婚必须双方自愿并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2)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反悔。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另一方随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

 

(3)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不能反悔,但也有例外,例外情况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情形。还有就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行为,可以在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不是儿戏,财产分割更是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切身利益,不可能有一方任意行事,自作主张的。冯某有一颗出家修行的心,也有放弃凡尘俗世的勇气,无奈身体状况糟糕,不能成全其心意。其情可悯,但律法不容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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