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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与一审和二审相比,新的修改稿提出“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此外,还将立法对急救车服务对象进行限定,今后救护车拟优先服务急、危、重患者。救护车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的,最高可罚五万元。
担架搬抬患者拟收费
前不久,发生在南航飞机上一起乘客突然发病,机组人员和急救人员互相推诿,导致患者自己爬下飞机、爬上救护车的案例引起轩然大波,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急救人员是否该搬抬病人、搬抬病人是否该收费”等问题的关注。据了解,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救护车上的急救人员是否有责任提供搬抬服务做出过规定,因此也导致病人和家属对此类问题投诉较多。
此前,《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一审和二审时,并未涉及到救护车提供担架搬抬服务的内容。而此次的三审稿中,则出现了“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的表述。不过,针对担架搬抬服务费用问题,市发改委、财政局表示,其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由服务提供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并提供有偿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以规范和监管。
对于院前服务的收费问题,修改稿进一步规定,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急救服务对象限“急危重”
考虑到急救资源相对不足,此次修改稿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象加以限定和引导,明确将“急、危、重患者”作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象。
修改稿中规定,调度人员在接听急救电话呼叫时应对患者伤病程度进行分类登记,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必要时对呼叫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此外,考虑到现实存在大量非急、危、重患者转送的需求,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非急、危、重患者”出院、入院、转院等运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由于患者及家属自身对伤病是否符合急、危、重标准难以判断,草案修改稿中仅对典型的非急救需求呼叫作出限制。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收取救护车使用费,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价格。
因收费延误救治最高罚五万
为进一步加强对院前急救的监管,修改稿中明确提出,市卫计委要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监管平台,并通过指挥监管平台,对急救服务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通过指挥监管平台进行统一指挥调度。
修改稿中还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定期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明确公众投诉举报的途径,并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此外,针对公众在接受急救服务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修改稿中还增设了罚则。比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向患者或家属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者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等行为,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调度机构或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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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救护车搬抬担架拟收费 因收费延误救治最高罚五万
26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与一审和二审相比,新的修改稿提出“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此外,还将立法对急救车服务对象进行限定,今后救护车拟优先服务急、危、重患者。救护车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的,最高可罚五万元。
担架搬抬患者拟收费
前不久,发生在南航飞机上一起乘客突然发病,机组人员和急救人员互相推诿,导致患者自己爬下飞机、爬上救护车的案例引起轩然大波,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急救人员是否该搬抬病人、搬抬病人是否该收费”等问题的关注。据了解,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救护车上的急救人员是否有责任提供搬抬服务做出过规定,因此也导致病人和家属对此类问题投诉较多。
此前,《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一审和二审时,并未涉及到救护车提供担架搬抬服务的内容。而此次的三审稿中,则出现了“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的表述。不过,针对担架搬抬服务费用问题,市发改委、财政局表示,其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由服务提供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并提供有偿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以规范和监管。
对于院前服务的收费问题,修改稿进一步规定,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急救服务对象限“急危重”
考虑到急救资源相对不足,此次修改稿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象加以限定和引导,明确将“急、危、重患者”作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象。
修改稿中规定,调度人员在接听急救电话呼叫时应对患者伤病程度进行分类登记,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必要时对呼叫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此外,考虑到现实存在大量非急、危、重患者转送的需求,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非急、危、重患者”出院、入院、转院等运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由于患者及家属自身对伤病是否符合急、危、重标准难以判断,草案修改稿中仅对典型的非急救需求呼叫作出限制。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收取救护车使用费,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价格。
因收费延误救治最高罚五万
为进一步加强对院前急救的监管,修改稿中明确提出,市卫计委要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监管平台,并通过指挥监管平台,对急救服务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通过指挥监管平台进行统一指挥调度。
修改稿中还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定期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明确公众投诉举报的途径,并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此外,针对公众在接受急救服务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修改稿中还增设了罚则。比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向患者或家属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者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等行为,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调度机构或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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