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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富姐”吴英与她的“本色集团”曾在短时间内获得社会的极大关注,一开始是因为她的快速崛起与惊人财富,后来是因为吴英涉嫌集资诈骗被刑拘、逮捕、判刑。甚至温家宝在总理任上时都表达了对吴英案的关注。现在吴英案又有了新进展。
吴英案最新进展:本色集团诉东阳市政府未获立案
浙江吴英案又有了新进展。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吴英作为董事长的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集团”)起诉东阳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已获法院立案。但浙江在线记者最新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本色集团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起诉状显示,东阳市政府于2007年发布政府公告,本色集团认为东阳市公安局驱散本色集团员工,查封、扣押本色集团财产、营业执照和公章,既未向检察院依法移送,又未及时返还,导致公司无法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本色集团认为,东阳市政府以公告方式非法干预公安机关办案,东阳市公安局超越法律授权扣押本色集团财产拒不随卷移送及拒不返还其营业执照和公章行为违法,侵害了合法权益。
本色集团要求法院判令东阳政府2007年2月10日以公告方式指导东阳市公安局查封扣押本色集团财产、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在检察院没有对本色集团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拒不返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
金华中院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回应:11月3日,金华中院收到本色集团的行政起诉状。经审查,金华中院认为,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本色集团及所属公司实质上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公安机关在办理吴英刑事案件中,对本色集团财产、营业执照、公章等进行查封、扣押,系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涉案的2007年2月10日“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本色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公告”主要内容为:本色集团及吴英涉嫌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对本色集团及其相关公司开展资产清理审计登记工作;债权人权利登记时间地点;广大人民群众应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等。公告属于东阳市人民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将上述事项的信息告知社会公众的行为,公告本身并不直接影响本色集团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除公告外,本色集团并未提供政府指导或指示、干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
11月23日,金华中院裁定,对起诉人本色集团的起诉,不予立案。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
吴英案发,是因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虽然在法庭审理阶段,吴英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过法庭辩论始终是围绕着吴英借钱是集资诈骗还是企业经营的正常借款展开的。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理由是: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案件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生活中如何辨别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呢?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因此民间借贷不是犯罪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民间借贷行为,亲朋好友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借贷行为,受合同法约束,除超过同期银行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不予保护外,本息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坚决打击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担。一般而言,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视为非法所得,要冲抵集资本金,如冲抵本金仍有余,则要追缴。至于本金,则往往由于非法集资组织者的挥霍而导致其涉案资产一般远低于集资本金,致使清退比例一般只有50%左右,有的甚至更低。
因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都以还本付息形式存在,且同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实践中,二者并不容易区分,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
一是借款的对象不同。民间融资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一般局限于亲朋好友以及特定关系群体内部,并不公开宣传。而非法集资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
二是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受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但非法集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者轻则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参与者损失自行承担。
尽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严格的法律界限,但民间借贷也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如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或者在经济下行时,企业主就可能通过媒体宣传或者招募代理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这就突破了民间借贷的界限,涉嫌非法集资。
一个是以互助、诚信为根本原则产生的借贷,一个是以欺骗为根本,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产生的犯罪活动,这就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已经是确定无疑的事情,本色集团对东阳市政府的起诉也已经有了一个结果。但是不管怎么样,吴英案都是一个深刻的教育,在时时给我们敲警钟。追求财富是应该的,但是追求财富的目的是为了生活幸福快乐,而不是为了走上犯罪道路,葬送一家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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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本色集团诉东阳市政府未获立案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
“东阳富姐”吴英与她的“本色集团”曾在短时间内获得社会的极大关注,一开始是因为她的快速崛起与惊人财富,后来是因为吴英涉嫌集资诈骗被刑拘、逮捕、判刑。甚至温家宝在总理任上时都表达了对吴英案的关注。现在吴英案又有了新进展。
吴英案最新进展:本色集团诉东阳市政府未获立案
浙江吴英案又有了新进展。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吴英作为董事长的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集团”)起诉东阳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已获法院立案。但浙江在线记者最新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本色集团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起诉状显示,东阳市政府于2007年发布政府公告,本色集团认为东阳市公安局驱散本色集团员工,查封、扣押本色集团财产、营业执照和公章,既未向检察院依法移送,又未及时返还,导致公司无法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本色集团认为,东阳市政府以公告方式非法干预公安机关办案,东阳市公安局超越法律授权扣押本色集团财产拒不随卷移送及拒不返还其营业执照和公章行为违法,侵害了合法权益。
本色集团要求法院判令东阳政府2007年2月10日以公告方式指导东阳市公安局查封扣押本色集团财产、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在检察院没有对本色集团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拒不返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
金华中院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回应:11月3日,金华中院收到本色集团的行政起诉状。经审查,金华中院认为,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本色集团及所属公司实质上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公安机关在办理吴英刑事案件中,对本色集团财产、营业执照、公章等进行查封、扣押,系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涉案的2007年2月10日“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本色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公告”主要内容为:本色集团及吴英涉嫌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对本色集团及其相关公司开展资产清理审计登记工作;债权人权利登记时间地点;广大人民群众应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等。公告属于东阳市人民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将上述事项的信息告知社会公众的行为,公告本身并不直接影响本色集团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除公告外,本色集团并未提供政府指导或指示、干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
11月23日,金华中院裁定,对起诉人本色集团的起诉,不予立案。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
吴英案发,是因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虽然在法庭审理阶段,吴英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过法庭辩论始终是围绕着吴英借钱是集资诈骗还是企业经营的正常借款展开的。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理由是: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案件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生活中如何辨别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呢?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因此民间借贷不是犯罪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民间借贷行为,亲朋好友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借贷行为,受合同法约束,除超过同期银行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不予保护外,本息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坚决打击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担。一般而言,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视为非法所得,要冲抵集资本金,如冲抵本金仍有余,则要追缴。至于本金,则往往由于非法集资组织者的挥霍而导致其涉案资产一般远低于集资本金,致使清退比例一般只有50%左右,有的甚至更低。
因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都以还本付息形式存在,且同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实践中,二者并不容易区分,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
一是借款的对象不同。民间融资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一般局限于亲朋好友以及特定关系群体内部,并不公开宣传。而非法集资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
二是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受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但非法集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者轻则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参与者损失自行承担。
尽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严格的法律界限,但民间借贷也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如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或者在经济下行时,企业主就可能通过媒体宣传或者招募代理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这就突破了民间借贷的界限,涉嫌非法集资。
一个是以互助、诚信为根本原则产生的借贷,一个是以欺骗为根本,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产生的犯罪活动,这就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已经是确定无疑的事情,本色集团对东阳市政府的起诉也已经有了一个结果。但是不管怎么样,吴英案都是一个深刻的教育,在时时给我们敲警钟。追求财富是应该的,但是追求财富的目的是为了生活幸福快乐,而不是为了走上犯罪道路,葬送一家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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