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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营的繁荣,也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民营企业已经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在迅猛发展的背后,民营企业也暴露出自身一些先天的不足,这其中尤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企业家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漠,常常违法而不自知,使企业长期生存于法律风险的威胁之中。民营企业想要走的长远,必须建立起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从根本上规范公司的设立行为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而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设立过程也就是孕育公司的过程,公司这一市场主体不是骤然出现的,在其成立之前有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设立过程。即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公司发起人是否对打算设立的公司进行了充分的设计,是否对公司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对公司进行了充分出资,以及发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这些都关系到拟设立公司是否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如果在公司设立之初,即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那么必然为公司的运作埋下隐患。这种法律的畸形虽然并不一定会引发法律危机,但只要得不到消除,必然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而长期存在。
因此,为了避免将法律的风险带入公司的经营过程,从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当充分注意规范运作。公司设立不可避免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不仅可能为企业埋下法律风险,而且在公司设立之际,就可能引发各种法律纠纷,因此,为了塑造法律上完全健康的公司实体,可以考虑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公司注册,利用“外脑”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避免将法律隐患带入公司体内。
对已经开展实质运作的公司,应果断修改公司章程,将以前不规范的地方纠正过来,避免将潜在风险演变成企业危机。
2、避免公司与其出资人的人格混同
在公司组织和经营过程中,我们也应当牢记,公司与公司出资人或与其他公司在财产、人事经营等方面发生混同,即可能导致公司人格的丧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们也应当同公司股东或其他公司做到账目清晰,从资产、经营和人事等各方面同家庭、其他公司划清界限,避免混同,唯有如此,才能做到规范经营,保住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
对于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家来说,这样的要求甚至有一点过分。他们习惯了生活在公司,从公司账目上开支,这种公私不分的作法,很多人可能会理直气壮,但这种习惯作法是无法被现代商业法律规则所接受的。如果民营企业家坚持这种作法,其代价就是无法使用公司这种现代的商业工具,更得不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另外,民营企业家在筹划企业集团安排过程中,实施企业战略规划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不要落入“牌子”公司的模式。作为替代方式,可以考虑设立分公司作为核心公司向其他领域或者地区延伸的触角,而不是设立独立的公司,但同时又将其业务、资产、人事、管理等高度统一到核心公司之下。
如果在企业的核心公司之外,尚有多个的公司实体,就必须处理好核心公司和这些公司的关系,避免混同。
3、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
绝大多数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在产权上带有强烈的血缘、亲缘和地缘性。这种“三缘”性使得民营企业的运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宗法规则的支配,而不是严格受市场规则支配,这一特征成为绝大多少中国民营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制度根源,同时也阻碍中国民营企业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目前,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质上是业主企业,根本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三缘”产权的宗法性与市场经济的法权性之间的矛盾冲突,要求民营企业进行产权改革。
(1)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民营企业的治理机构,要在坚持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前提下,结合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民营企业要形成以共同治理为特征,制衡与效率相协调的治理模式。治理结构的调整,首先要科学的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引进外部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的专家咨询作用。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权在董事会,如果董事会成员缺乏专业技术知识、管理知识,那么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会大打折扣。针对目前民营企业所有者普遍的素质水平,很有必要引进在理论水平、专业技术知识方面有专长的外部董事,以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两权分离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民营企业应该认识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企业发展的潮流,大势所趋。两权分离意味着企业的决策功能和风险承担功能事实上发生了分离,因此有必要采取严格有效的监督措施,防止企业管理人员欺诈、懈怠;同时还要采取激励措施,促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理人员能够作出符合所有者目标的决策。
4、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
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不注意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而且为图快速发展往往利用各种手段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但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往往遭遇跨国企业或国内大企业的技术或商业障碍。因此,民营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应该建立起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防范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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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营的繁荣,也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民营企业已经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在迅猛发展的背后,民营企业也暴露出自身一些先天的不足,这其中尤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企业家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漠,常常违法而不自知,使企业长期生存于法律风险的威胁之中。民营企业想要走的长远,必须建立起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从根本上规范公司的设立行为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而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设立过程也就是孕育公司的过程,公司这一市场主体不是骤然出现的,在其成立之前有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设立过程。即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公司发起人是否对打算设立的公司进行了充分的设计,是否对公司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对公司进行了充分出资,以及发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这些都关系到拟设立公司是否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如果在公司设立之初,即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那么必然为公司的运作埋下隐患。这种法律的畸形虽然并不一定会引发法律危机,但只要得不到消除,必然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而长期存在。
因此,为了避免将法律的风险带入公司的经营过程,从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当充分注意规范运作。公司设立不可避免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不仅可能为企业埋下法律风险,而且在公司设立之际,就可能引发各种法律纠纷,因此,为了塑造法律上完全健康的公司实体,可以考虑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公司注册,利用“外脑”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避免将法律隐患带入公司体内。
对已经开展实质运作的公司,应果断修改公司章程,将以前不规范的地方纠正过来,避免将潜在风险演变成企业危机。
2、避免公司与其出资人的人格混同
在公司组织和经营过程中,我们也应当牢记,公司与公司出资人或与其他公司在财产、人事经营等方面发生混同,即可能导致公司人格的丧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们也应当同公司股东或其他公司做到账目清晰,从资产、经营和人事等各方面同家庭、其他公司划清界限,避免混同,唯有如此,才能做到规范经营,保住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
对于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家来说,这样的要求甚至有一点过分。他们习惯了生活在公司,从公司账目上开支,这种公私不分的作法,很多人可能会理直气壮,但这种习惯作法是无法被现代商业法律规则所接受的。如果民营企业家坚持这种作法,其代价就是无法使用公司这种现代的商业工具,更得不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另外,民营企业家在筹划企业集团安排过程中,实施企业战略规划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不要落入“牌子”公司的模式。作为替代方式,可以考虑设立分公司作为核心公司向其他领域或者地区延伸的触角,而不是设立独立的公司,但同时又将其业务、资产、人事、管理等高度统一到核心公司之下。
如果在企业的核心公司之外,尚有多个的公司实体,就必须处理好核心公司和这些公司的关系,避免混同。
3、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
绝大多数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在产权上带有强烈的血缘、亲缘和地缘性。这种“三缘”性使得民营企业的运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宗法规则的支配,而不是严格受市场规则支配,这一特征成为绝大多少中国民营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制度根源,同时也阻碍中国民营企业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目前,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质上是业主企业,根本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三缘”产权的宗法性与市场经济的法权性之间的矛盾冲突,要求民营企业进行产权改革。
(1)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民营企业的治理机构,要在坚持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前提下,结合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民营企业要形成以共同治理为特征,制衡与效率相协调的治理模式。治理结构的调整,首先要科学的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引进外部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的专家咨询作用。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权在董事会,如果董事会成员缺乏专业技术知识、管理知识,那么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会大打折扣。针对目前民营企业所有者普遍的素质水平,很有必要引进在理论水平、专业技术知识方面有专长的外部董事,以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两权分离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民营企业应该认识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企业发展的潮流,大势所趋。两权分离意味着企业的决策功能和风险承担功能事实上发生了分离,因此有必要采取严格有效的监督措施,防止企业管理人员欺诈、懈怠;同时还要采取激励措施,促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理人员能够作出符合所有者目标的决策。
4、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
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不注意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而且为图快速发展往往利用各种手段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但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往往遭遇跨国企业或国内大企业的技术或商业障碍。因此,民营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应该建立起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防范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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