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特赦,你知多少

恩赫 2015-11-25 09:14:00
法律上的特赦,你知多少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除了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对战争罪犯,又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以外,其余六次特赦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2015年8月29日,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特赦的决定机关

 

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政体、国体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特赦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的特赦,均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就是说对特赦的对象,是免除刑罚的未执行部分,应当按照特赦决定规定的日期予以释放,而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全部刑罚予以释放。经特赦免除其剩余刑罚执行的犯罪人,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以先前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为由,而再次对其追诉。

 

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规定中提及的特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

 

特赦后再犯罪的后果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特定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实行特赦,即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即属于这种情况。而且特赦令颁布之后,司法机关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释放符合条件的服刑犯,而不是一赦了之。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