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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的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最高法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
记者1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和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合议庭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
据介绍,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此完全认可。辽宁高院2011年3月一审判决支持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
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最终查明,该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企图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是一起典型的捏造事实、虚构借贷关系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新华网)
提起虚假诉讼要受罚
近年来,借助诉讼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呈多发趋势。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之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打击力度明显不足。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就是为了遏制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想要打击、遏制虚假诉讼,仅依靠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司法机关更有力度的作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诉讼,可以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均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不应抱着侥幸心理而隐瞒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更不能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否则会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能实现其诉讼目的,还有可能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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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 攥紧拳头打击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的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最高法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
记者1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和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合议庭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
据介绍,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此完全认可。辽宁高院2011年3月一审判决支持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
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最终查明,该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企图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是一起典型的捏造事实、虚构借贷关系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新华网)
提起虚假诉讼要受罚
近年来,借助诉讼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呈多发趋势。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之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打击力度明显不足。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就是为了遏制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想要打击、遏制虚假诉讼,仅依靠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司法机关更有力度的作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诉讼,可以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均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不应抱着侥幸心理而隐瞒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更不能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否则会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能实现其诉讼目的,还有可能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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