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认识债务关系中的保证期限

杨喜儿 2015-11-13 09:43:00
带你认识债务关系中的保证期限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年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有时却并未引起足够注意,或者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往往导致担保人脱保,因此了解保证期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的计算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一)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限):    

 

1.六个月法定保证期间:

   

A.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B.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两年法定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A.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     

B.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1.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分期履行的债务的保证期间:    

 

A.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起算;     

 

B.非按照分期债务各笔到期日分别起算。

 

(三)保证期间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为《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限

 

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而在保证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或相类似的字样约定保证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这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没有预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该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点?按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情况下,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比较特殊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不论保证期间是“六个月”亦或“两年”,都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终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释》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强行要求保证合同必须有保证期间,或者当事人自行约定保证期间或者采用法定的保证期间。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法律也会强制性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而且这种保证期限属于法定一次性不变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在签订合同时需约定清楚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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