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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乡土社会的情理法——闽南转型农村的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
今天的闽南农村虽不是“原子化乡村”,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农村自身固有或传统的社会控制系统式微以致不能维护、促成新的社会内部秩序的生成,而国家法律由于诸多原因不能有效实施或回应该地区的规则需求;加之社会转型激烈越发引致规则稀缺,因此国家法的地方化难以顺利完成,国家法的理念不能深入闽南的民间社会,而这又会加剧闽南地区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规则的缺乏。本文意在提出这些问题,并探讨些许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本概念释义
(一)“半乡土社会”。这是笔者自编的名词。笔者认为,今天的闽南农村,已不是费孝通先生当年笔下的“乡土社会”,但也不是所谓的“原子化乡村”;今天的闽南农村是一个已然分化的“半乡土社会”。
(二)“情理法”。“情”是人类的本源动力,“理”是自然律则和社会运行机理,“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社会秩序。闽南人极重人情,因此人情及习惯对纠纷解决、规则治理和法治推行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三)“规则治理”。据笔者浅见,这个名词最初系富勒提出,他说“法律是使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的命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包含内在道德,法律是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法律的功用在治理。
二、闽南转型农村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的现状
当前闽南农村正处于社会大转型时期,在纠纷解决方面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一)传统的社会控制系统式微,新的社会内部秩序难以生成
随着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闽南乡村生活及社会关系逐渐陌生化,以致慢慢形成一个“半熟人社会”。随着农业文明向工商文明转化,传统的社会权威日渐式微,老人、家族领袖以及民间精英的威望已大不如初,甚至付之阙如;而村委会及其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由于帮派化等原因,很难成为中立权威的第三方。这样,一旦发生民事纠纷,除和解外只能诉诸国家帮助。
(二)政府对基层的治理尚停留在控制层面, 并未充分发挥服务效能
20世纪下半期, 由于底层经济社会的变革,国家政权在乡土社会扎根。但国家政权对乡土社会的渗透和控制,也面临基层官员自我利益扩张造成政治阻隔等新问题,本身需要进一步解决。政府主导的调解模式无法与变化中的乡土社会结构相匹配,纯粹的社会组织自治又因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而无法实现,闽南农村社会由此出现了治理的衰微。同时,公安派出所、司法派出所的调解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人力、物力以及受到乡镇政府干涉等原因,亦不尽如人意。
(三)基层法院疲于应对纠纷解决,难以胜任法治国家所要求的规则治理
近些年来,随着主政者提出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的构想,“能动司法”在司法领域尤其是乡村基层司法实践中蔚然成风,“马锡五审判方式”似乎又回到了乡村社会。笔者并不否认能动司法的实践意义,也承认法院调解在解决乡村民事纠纷中起的积极作用,但不少基层法院没有正确理解中央的精神实质,甚至把诉讼调解推崇到无以复加的高度,将其确定为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事先人为地确定调解结案率,是脱离实际的主观唯心主义,并极易导致法官违背当事人意愿而强迫调解甚或违法调解。这样的调解过程与调解结果因其无法再获救济,故往往埋下了“战端再起”的种种隐患。
三、闽南转型农村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的对策初探
针对上述问题,在这里笔者尝试探索如下几个对策:
(一)培育民间公益人物,尽力促成新的乡村内生秩序
在闽南,这点可以从引导和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做起,促成民事纠纷的减少和纠纷的内部解决。闽南人的民间信仰是佛道混合的功利性信仰,从来都不是纯粹的宗教活动;它集休闲、信仰、教化、纠纷解决及乡村治理于一体。以前政府对这些活动是打压的,现在更多是不闻不问;因为政府看不到该活动的纠纷解决及乡村治理功能。在民间信仰活动中,总有一些民众选出或者认可的领袖型人物,他们热心公益、在群众中素有威望,再加上信仰的力量,可以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乡村内生秩序的生成。
(二)引入新的力量改善政府调解,提升政府纠纷解决及规则治理的能力
政府目前主要面临两个难题:一是沟通缺乏效益。对此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农村缺少长效性的普法教育;故当受过一定国家制定法教育的公安司法人员做调解时,难免遭遇沟通障碍,因此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的长效开展可减少该障碍。 二是相关人员缺乏。对这个问题,国家可尽量加大公安派出所、司法派出所的人员投入,但政府毕竟是“有限政府”。
笔者认为,乡村治理不应忽略农村教师的力量。理由有三:其一,他们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后,尚有一定的个人支配时间;其二,他们生长或生活在乡村社会,熟悉乡村社会的情理且在乡民中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其三,今天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大多受过高等教育,他们往往有一定的抱负——“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因此,若能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体制机制,把农村中小学教师更好地吸纳进来,政府纠纷解决及规则治理的能力将得到提升。
(三)谨慎司法,守护好公平正义最后这道防线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已成为共识,但我们从未认为司法是公平正义最好的防线。“能动司法”想当然地把司法视为现代社会最好的解纷机制,因而“上门调解”、“庭前调解”、“调解优先”等等已成法院的政绩。如上所述,司法调解弊端甚多,而且在闽南这样的人情社会,司法更容易出现偏私和竞争性腐败,因此笔者提出“谨慎司法”来回应“能动司法”。只有当民间、政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才由当事人选择性地接受司法救济,而不应将法院当成政府部门去“冲锋陷阵”。
综上所述,笔者试图通过对闽南转型农村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的管窥来论证:法治是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是社会特定时期不得不然的选择,故依法治国已成当代中国的政治方略;在法治进程中,乡村民事纠纷解决应坚持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多元化模式,而作为专业司法机关——法院的职责不仅仅是纠纷解决,而是应担负起全局性规则治理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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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乡土社会的情理法
半乡土社会的情理法——闽南转型农村的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
今天的闽南农村虽不是“原子化乡村”,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农村自身固有或传统的社会控制系统式微以致不能维护、促成新的社会内部秩序的生成,而国家法律由于诸多原因不能有效实施或回应该地区的规则需求;加之社会转型激烈越发引致规则稀缺,因此国家法的地方化难以顺利完成,国家法的理念不能深入闽南的民间社会,而这又会加剧闽南地区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规则的缺乏。本文意在提出这些问题,并探讨些许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本概念释义
(一)“半乡土社会”。这是笔者自编的名词。笔者认为,今天的闽南农村,已不是费孝通先生当年笔下的“乡土社会”,但也不是所谓的“原子化乡村”;今天的闽南农村是一个已然分化的“半乡土社会”。
(二)“情理法”。“情”是人类的本源动力,“理”是自然律则和社会运行机理,“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社会秩序。闽南人极重人情,因此人情及习惯对纠纷解决、规则治理和法治推行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三)“规则治理”。据笔者浅见,这个名词最初系富勒提出,他说“法律是使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的命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包含内在道德,法律是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法律的功用在治理。
二、闽南转型农村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的现状
当前闽南农村正处于社会大转型时期,在纠纷解决方面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一)传统的社会控制系统式微,新的社会内部秩序难以生成
随着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闽南乡村生活及社会关系逐渐陌生化,以致慢慢形成一个“半熟人社会”。随着农业文明向工商文明转化,传统的社会权威日渐式微,老人、家族领袖以及民间精英的威望已大不如初,甚至付之阙如;而村委会及其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由于帮派化等原因,很难成为中立权威的第三方。这样,一旦发生民事纠纷,除和解外只能诉诸国家帮助。
(二)政府对基层的治理尚停留在控制层面, 并未充分发挥服务效能
20世纪下半期, 由于底层经济社会的变革,国家政权在乡土社会扎根。但国家政权对乡土社会的渗透和控制,也面临基层官员自我利益扩张造成政治阻隔等新问题,本身需要进一步解决。政府主导的调解模式无法与变化中的乡土社会结构相匹配,纯粹的社会组织自治又因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而无法实现,闽南农村社会由此出现了治理的衰微。同时,公安派出所、司法派出所的调解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人力、物力以及受到乡镇政府干涉等原因,亦不尽如人意。
(三)基层法院疲于应对纠纷解决,难以胜任法治国家所要求的规则治理
近些年来,随着主政者提出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的构想,“能动司法”在司法领域尤其是乡村基层司法实践中蔚然成风,“马锡五审判方式”似乎又回到了乡村社会。笔者并不否认能动司法的实践意义,也承认法院调解在解决乡村民事纠纷中起的积极作用,但不少基层法院没有正确理解中央的精神实质,甚至把诉讼调解推崇到无以复加的高度,将其确定为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事先人为地确定调解结案率,是脱离实际的主观唯心主义,并极易导致法官违背当事人意愿而强迫调解甚或违法调解。这样的调解过程与调解结果因其无法再获救济,故往往埋下了“战端再起”的种种隐患。
三、闽南转型农村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的对策初探
针对上述问题,在这里笔者尝试探索如下几个对策:
(一)培育民间公益人物,尽力促成新的乡村内生秩序
在闽南,这点可以从引导和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做起,促成民事纠纷的减少和纠纷的内部解决。闽南人的民间信仰是佛道混合的功利性信仰,从来都不是纯粹的宗教活动;它集休闲、信仰、教化、纠纷解决及乡村治理于一体。以前政府对这些活动是打压的,现在更多是不闻不问;因为政府看不到该活动的纠纷解决及乡村治理功能。在民间信仰活动中,总有一些民众选出或者认可的领袖型人物,他们热心公益、在群众中素有威望,再加上信仰的力量,可以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乡村内生秩序的生成。
(二)引入新的力量改善政府调解,提升政府纠纷解决及规则治理的能力
政府目前主要面临两个难题:一是沟通缺乏效益。对此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农村缺少长效性的普法教育;故当受过一定国家制定法教育的公安司法人员做调解时,难免遭遇沟通障碍,因此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的长效开展可减少该障碍。 二是相关人员缺乏。对这个问题,国家可尽量加大公安派出所、司法派出所的人员投入,但政府毕竟是“有限政府”。
笔者认为,乡村治理不应忽略农村教师的力量。理由有三:其一,他们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后,尚有一定的个人支配时间;其二,他们生长或生活在乡村社会,熟悉乡村社会的情理且在乡民中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其三,今天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大多受过高等教育,他们往往有一定的抱负——“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因此,若能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体制机制,把农村中小学教师更好地吸纳进来,政府纠纷解决及规则治理的能力将得到提升。
(三)谨慎司法,守护好公平正义最后这道防线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已成为共识,但我们从未认为司法是公平正义最好的防线。“能动司法”想当然地把司法视为现代社会最好的解纷机制,因而“上门调解”、“庭前调解”、“调解优先”等等已成法院的政绩。如上所述,司法调解弊端甚多,而且在闽南这样的人情社会,司法更容易出现偏私和竞争性腐败,因此笔者提出“谨慎司法”来回应“能动司法”。只有当民间、政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才由当事人选择性地接受司法救济,而不应将法院当成政府部门去“冲锋陷阵”。
综上所述,笔者试图通过对闽南转型农村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的管窥来论证:法治是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是社会特定时期不得不然的选择,故依法治国已成当代中国的政治方略;在法治进程中,乡村民事纠纷解决应坚持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多元化模式,而作为专业司法机关——法院的职责不仅仅是纠纷解决,而是应担负起全局性规则治理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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