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维权斗士 2015-10-27 10:12:00
怎样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一、行政查处。但是,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尤其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

 

二、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一)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下列被侵权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

 

(二)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不管采取那种途径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都很难挽回自己的全部损失。因为通过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计算侵权损失时,权利人往往拿不到有力证据。因此,发现商标侵权行为之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还有就是手机、巩固证据,做好诉讼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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