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操盘手 2015-10-27 09:43:00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各种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在规模上、在手段上、在影响上都让人瞠目结舌。为了有针对性地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进行约束,使我国期货市场价格稳定,实现相对公平,中国证监会1996年发布了《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的通知》。另外,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刑法》中也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刑事责任。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认定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规定,违背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大户报告制度,单独或者合谋使用不正当手段,严重扭曲期货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下列行为: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规避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量的规定,利用其他会员席位或者其他客户名义建仓,其建仓总量超过期货交易所地该会员或客户规定的持仓限量的;

 

若干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之间通过集中资金,由一个客户或者会员统一下达交易指令且情节严重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用若干客户的资金为一个客户或自己进行交易且情节严重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为客户提供资金,并强制客户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要求进行交易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间利用移仓、对敲等手段,故意制造市场假象,虽未超过持仓限量,但已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企图或实际影响期货价格或市场持仓量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到期货价格或市场持仓量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接受多个客户的全权委托并实际统一进行交易,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的;

 

客户假借他人名称或虚用的名字,多方开立账户和下达交易指令,实际超过持仓限量或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某一方向的交易指令,或擅自下达交易指令或诱导、强制客户按照自己的一直进行交易,且情节严重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超越自身经营范围或实际要求,控制大量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仓单,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规,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交割结算的正常进行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在现货市场上超越自身经营范围或实际要求,囤积居奇,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法律责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2、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4、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各交易所有义务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对经调查证明确有操纵市场行为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中止直至取消资格、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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