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一般强制许可的申请

发明人 2015-10-26 09:44:00
专利一般强制许可的申请

专利的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是专利权人辛辛苦苦获得的,受法律保护。就算申请人具备了实施专利的条件,想要获得强制许可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申请专利一般强制许可的条件

 

2008年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适用一般许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申请者获得强制许可的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应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管理单位不能申请。

 

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仅是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及其相互的组合,它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是形式的内容,可用其他代替,而发明实用新型是内在本质的内容,它难以合理地代替。

 

第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如何申请专利一般强制许可

 

专利权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申请强制许可,需要遵守专利法规定的下述程序。

 

1、申请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强制许可请求书》,在请求书中要附具本法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并且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

 

3、专利局作出相应的决定。专利局在听取了申请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应当作出不准申请人强制实施的决定;反之,专利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此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

 

4、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这就是说,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仍归专利权人所有,该专利权人自己仍有实施其专利,并且也有权许可其他人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专利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内容

 

上文提到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期限;

 

(五)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六)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而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才有可能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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