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和婚前赠与的区别以及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花开花落 2015-10-15 09:05:00
彩礼和婚前赠与的区别以及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在生活中,不少人将彩礼和婚前赠与混为一谈,事实上它们是有区别的。彩礼是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它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那具体而言,彩礼和婚前赠与的区别有哪些呢?另外,在什么情况不能财物认定为彩礼呢?下面将为您详细讲述。

 

(一)彩礼和婚前赠与的区别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彩礼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

 

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二)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在这还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额返还,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说的未婚同居,解除后所涉彩礼不应全额返还而应酌情返还,但也可能不需返还。如果您对彩礼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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