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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金融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始终无法从银行等间接融资渠道中得到满足,这也为国内P2P金融平台发展提供了空间;几年时间内,中国P2P金融从无到有,并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后劲。虽然,P2P金融已经在国内发展的初具规模,但并无明确的立法,存在着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P2P金融属于一种小额民间借贷,但是也是依托于网络平台的新型民间借贷,由网络平台、投资人、借贷人三方组成。在P2P金融运行过程中,三方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一、平台运营商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
1、平台运营商不参与借贷活动无法律风险
针对平台运营商的风险,很多人会首先考虑到其运营合法性的问题,事实上,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型形式并不存在法律上障碍,P2P网贷平台承担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认定、法律手续和投资咨询等服务,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借贷的实质经济利益中,只充当中介的职能。
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当然,出借人只能是自然人,若是企业法人作为出借方,则需要满足其他法律要求,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法人出借方。
2、平台运营商参与借贷活动涉嫌“非法集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非法集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统一的“非法集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4日生效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六个: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
而在P2P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把投资人的钱借出去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出去,这就与银行存款放款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这就有被司法部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易信的“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就有此法律风险。另如P2P运营商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同样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经营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在借贷活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由于P2P运营商大部分不具备“融资、理财”经营范围且所涉业务又是特管行业,这就很容易被扣上“非法经营”的罪名。
(3)集资诈骗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种行为是集资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3、P2P平台运营商涉嫌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如果通过P2P平台出借的资金真的是“黑钱”,P2P平台运营商如果仅是提供的中介服务而未参与其借贷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网贷平台即使被动参与了洗钱服务,因不具有主观上“洗钱”故意,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P2P平台运营商主动参与到“洗钱”过程中,那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的。
二、投资人投资行为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
1、投资收益保障系数较低
P2P业务主要是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较大比例贷款业务是无抵押无担保和纯信用性的。即使是几个国外运营较为成熟的P2P网贷平台,其逾期率和坏账率仍达到3%以上甚至更高。国内社会信用坏境和客户金融行为习惯更加不成熟,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性和信用认定的模式的难度和风险较大,很难保证借出的资金能按约收益。当然风险大,收益高,这还主要是看投资人自己承担风险程度的高低,是否出借,由出借人自己选择。
2、易触发“高利贷”的红线
《合同法》在第211条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和该司法解释也就基本构成了“高利贷标准”的定义和自然人之间合理利率借贷的合法性。由此,在P2P网贷的模式中,各方只要守住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边界,则其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框架下,合法性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在国内P2P实践中,出现了实际利率不超过4倍,但加上P2P平台的服务费用超过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情形,目前没有能判断其违法的法律依据。因此,这部分资金究竟是否属于“高利贷”的性质,目前暂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给予界定,依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
三、借款者面对的民事法律风险
1、隐私权保护问题
为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P2P平台往往要求客户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财产状况、电话号码等。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没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么将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就目前运营情况看,P2P平台只需登录注册即可随意查看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对借款人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是相当不利的。
2、高额的贷款利率
借款者通过P2P平台所借款的利率一般银行要高得多,加上平台的费用很少有低于3分利的即(年利率36%)。如此高的利率很少有哪个行业利润能承受得了的。作为借款一方,一定要慎之又慎,如确需这笔钱且时间不太长并有把握按期偿还,可以考虑,否则建议通过其他途径融资。
作为一种新型民间借贷模式,P2P 网络借贷为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便利,极大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但是,我国目前相关信用评级制度、民间借贷监管机制的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P2P 金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网络平台会采取各种措施规避自己的风险,广大投资者与借贷人则需要通过自己的慧眼去辨别、去选择相对安全、规范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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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金融法律风险之介绍
P2P金融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始终无法从银行等间接融资渠道中得到满足,这也为国内P2P金融平台发展提供了空间;几年时间内,中国P2P金融从无到有,并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后劲。虽然,P2P金融已经在国内发展的初具规模,但并无明确的立法,存在着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P2P金融属于一种小额民间借贷,但是也是依托于网络平台的新型民间借贷,由网络平台、投资人、借贷人三方组成。在P2P金融运行过程中,三方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一、平台运营商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
1、平台运营商不参与借贷活动无法律风险
针对平台运营商的风险,很多人会首先考虑到其运营合法性的问题,事实上,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型形式并不存在法律上障碍,P2P网贷平台承担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认定、法律手续和投资咨询等服务,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借贷的实质经济利益中,只充当中介的职能。
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当然,出借人只能是自然人,若是企业法人作为出借方,则需要满足其他法律要求,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法人出借方。
2、平台运营商参与借贷活动涉嫌“非法集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非法集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统一的“非法集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4日生效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六个: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
而在P2P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把投资人的钱借出去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出去,这就与银行存款放款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这就有被司法部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易信的“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就有此法律风险。另如P2P运营商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同样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经营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在借贷活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由于P2P运营商大部分不具备“融资、理财”经营范围且所涉业务又是特管行业,这就很容易被扣上“非法经营”的罪名。
(3)集资诈骗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种行为是集资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3、P2P平台运营商涉嫌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如果通过P2P平台出借的资金真的是“黑钱”,P2P平台运营商如果仅是提供的中介服务而未参与其借贷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网贷平台即使被动参与了洗钱服务,因不具有主观上“洗钱”故意,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P2P平台运营商主动参与到“洗钱”过程中,那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的。
二、投资人投资行为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
1、投资收益保障系数较低
P2P业务主要是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较大比例贷款业务是无抵押无担保和纯信用性的。即使是几个国外运营较为成熟的P2P网贷平台,其逾期率和坏账率仍达到3%以上甚至更高。国内社会信用坏境和客户金融行为习惯更加不成熟,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性和信用认定的模式的难度和风险较大,很难保证借出的资金能按约收益。当然风险大,收益高,这还主要是看投资人自己承担风险程度的高低,是否出借,由出借人自己选择。
2、易触发“高利贷”的红线
《合同法》在第211条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和该司法解释也就基本构成了“高利贷标准”的定义和自然人之间合理利率借贷的合法性。由此,在P2P网贷的模式中,各方只要守住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边界,则其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框架下,合法性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在国内P2P实践中,出现了实际利率不超过4倍,但加上P2P平台的服务费用超过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情形,目前没有能判断其违法的法律依据。因此,这部分资金究竟是否属于“高利贷”的性质,目前暂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给予界定,依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
三、借款者面对的民事法律风险
1、隐私权保护问题
为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P2P平台往往要求客户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财产状况、电话号码等。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没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么将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就目前运营情况看,P2P平台只需登录注册即可随意查看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对借款人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是相当不利的。
2、高额的贷款利率
借款者通过P2P平台所借款的利率一般银行要高得多,加上平台的费用很少有低于3分利的即(年利率36%)。如此高的利率很少有哪个行业利润能承受得了的。作为借款一方,一定要慎之又慎,如确需这笔钱且时间不太长并有把握按期偿还,可以考虑,否则建议通过其他途径融资。
作为一种新型民间借贷模式,P2P 网络借贷为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便利,极大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但是,我国目前相关信用评级制度、民间借贷监管机制的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P2P 金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网络平台会采取各种措施规避自己的风险,广大投资者与借贷人则需要通过自己的慧眼去辨别、去选择相对安全、规范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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