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失业者 2015-10-08 08:34:00
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未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除企业自身外,债权人也有权申请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合法的民事债权。即该债权必须是依据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罚款、罚金等。该类请求权不是民法意义上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往往有足够的法律强制保障手段加以实现,而破产程序是依法确保民事债权实现的司法程序。因此,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第二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或分配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满足其要求。如果债权属于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变更权属登记等,由于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因此,该类债权人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第三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没有争议的债权。破产程序解决的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有争议的债权性质及数额问题。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与债务人还存在争议,处于不明确或不稳定状态,则债权人不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应当首先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第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实质条件。

 

实际上,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一种司法制度,除了满足上文中介绍的这些实体条件之外,还必须满足相应的程序条件,具体来说,提出破产企业申请,必须具备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债权人是指与被申请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债务人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

 

2、必须达到破产界限,这是申请破产乃至将来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实质要件。破产界限就是“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指: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来说,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企业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企业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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