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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辉山乳业高钙奶被河北监管机构检出有毒物——硫氰酸钠超过最高限定值,引起消费者恐慌。辉山乳业上周末紧急发布声明称,产品绝无添加硫氰酸钠。尽管辉山乳业也出具了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报告,但是辉山的声明仍然有很多疑问待解。
辉山高钙奶被检出有毒物质
根据河北药监局公告,近期,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在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牛奶中检出硫氰酸钠,数值高达15.20mg/kg(最高限定值≤10.0mg/kg)。硫氰酸钠是毒害品,原料乳或奶粉中掺入硫氰酸钠可有效抑菌,少量食入就会对人体造成极大伤害,国家禁止在牛奶中人为添加硫氰酸钠。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市场销售的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奶采取了停止销售措施,切实保障销售环节食品消费安全,同时对河北销售的该企业7种产品进行了应急抽检并展开调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凡已购买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牛奶食品的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和外包装向销售单位要求退货。
辉山乳业25日发声明表示:“2015年9月18日,我公司辗转得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针对我司2015年7月10日出产的辉山高钙牛奶(240ml)利乐枕装产品(保质期45天,即8月25日到期)采取下架停售的通知,才获知河北食药局抽检产品‘硫氰酸钠超标’,我公司感到非常震惊。”
辉山称,硫氰酸钠在牛乳中天然存在一定的本底值,该物质属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标准限值,“不超过10mg/kg”只是参考值而非最高限量值。公司原料奶在2015年6月的外送检测结果中显示均在0.7-2.74mg/kg之间,属于正常范围内。
辉山表示,公司已经将留存保质期内生产的利乐枕高钙产品送往第三方检测机构——北京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沈阳食品检验所,经检测全部合格。
另外,辉山还郑重向社会承诺,“辉山所有乳品生产100%采用自有奶源,从源头解决乳制品安全及新鲜的核心问题,绝无添加硫氰酸钠”。
27日晚间,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的最新调查显示,在对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各生产环节调查期间,未发现企业存有硫氰酸钠,对辽宁省内产品进行检测也均显示硫氰酸钠含量在国家规定的参考值以下,全部合格。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未做出最新的官方回应。
乳制品安全事关企业存亡
由于“三聚氰胺”事件,国人对我国的乳制品安全一直存疑,此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告也重创了消费者的信心。确实,食品安全关系重大,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吃进嘴里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而乳制品是国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营养食品,自然获得了更多关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果最后经证实,辽宁辉山乳业生产的高钙牛奶确实存在硫氰酸钠超标的问题,那么辉山乳业必将面临重大打击。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食品安全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关注重点,习近平同志曾在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发表过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讲话。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也会对维护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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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山高钙奶被检出有毒物质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乳企存亡
近日,辉山乳业高钙奶被河北监管机构检出有毒物——硫氰酸钠超过最高限定值,引起消费者恐慌。辉山乳业上周末紧急发布声明称,产品绝无添加硫氰酸钠。尽管辉山乳业也出具了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报告,但是辉山的声明仍然有很多疑问待解。
辉山高钙奶被检出有毒物质
根据河北药监局公告,近期,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在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牛奶中检出硫氰酸钠,数值高达15.20mg/kg(最高限定值≤10.0mg/kg)。硫氰酸钠是毒害品,原料乳或奶粉中掺入硫氰酸钠可有效抑菌,少量食入就会对人体造成极大伤害,国家禁止在牛奶中人为添加硫氰酸钠。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市场销售的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奶采取了停止销售措施,切实保障销售环节食品消费安全,同时对河北销售的该企业7种产品进行了应急抽检并展开调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凡已购买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牛奶食品的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和外包装向销售单位要求退货。
辉山乳业25日发声明表示:“2015年9月18日,我公司辗转得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针对我司2015年7月10日出产的辉山高钙牛奶(240ml)利乐枕装产品(保质期45天,即8月25日到期)采取下架停售的通知,才获知河北食药局抽检产品‘硫氰酸钠超标’,我公司感到非常震惊。”
辉山称,硫氰酸钠在牛乳中天然存在一定的本底值,该物质属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标准限值,“不超过10mg/kg”只是参考值而非最高限量值。公司原料奶在2015年6月的外送检测结果中显示均在0.7-2.74mg/kg之间,属于正常范围内。
辉山表示,公司已经将留存保质期内生产的利乐枕高钙产品送往第三方检测机构——北京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沈阳食品检验所,经检测全部合格。
另外,辉山还郑重向社会承诺,“辉山所有乳品生产100%采用自有奶源,从源头解决乳制品安全及新鲜的核心问题,绝无添加硫氰酸钠”。
27日晚间,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的最新调查显示,在对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各生产环节调查期间,未发现企业存有硫氰酸钠,对辽宁省内产品进行检测也均显示硫氰酸钠含量在国家规定的参考值以下,全部合格。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未做出最新的官方回应。
乳制品安全事关企业存亡
由于“三聚氰胺”事件,国人对我国的乳制品安全一直存疑,此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告也重创了消费者的信心。确实,食品安全关系重大,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吃进嘴里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而乳制品是国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营养食品,自然获得了更多关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果最后经证实,辽宁辉山乳业生产的高钙牛奶确实存在硫氰酸钠超标的问题,那么辉山乳业必将面临重大打击。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食品安全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关注重点,习近平同志曾在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发表过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讲话。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也会对维护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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