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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监管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普遍征求过意见。今年初,国家法制部门也曾就是否取消存贷比召开过专家咨询会。如今实施了20年之久的《商业银行法》 修订事宜已经尘埃落定,十月份将正式实施。
最新商业银行法十月来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是在6月24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通过的,该次会议主要研究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确定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该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这有利于完善金融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能力。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互联网金融下银行的不同之处
银行之所以称之为银行不仅仅是因为它比民间借贷机构可靠,更因为其有严于民间借贷机构的设置要求。
1、银行业务与民间借贷法律性质不同
虽然都是资金融通,但银行业务与民间借贷在法律上的定性不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因此,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贷相关金融业务。
2、“银行”字样不是谁都能用
有些地区有一些新金融形态公司,冒用银行名义,将营业机构装修成银行布局,冠名XX银行,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为根据银行法第1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从刑法角度讲,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构成犯罪,其法律渊源为刑法第174条第1款,而民间借贷机构的名称即使是冒用也不构成犯罪。
3、实缴注册资本是门槛
根据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与我国公司法中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同,对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往往为实缴,而民间借贷或者是P2P网贷作为类金融机构是否要求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5000万人民币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但为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确有可能设置注册资本金门槛,主要防止流动性风险,防止大规模挤兑事件。民间借贷或P2P网贷的门槛都不同于银行的高门槛,对于老百姓来说保障力度自然有所降低。
4、贷款要求担保是常态
根据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自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我们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常设想将信用贷款玩出花样,呆账坏账告诉我们,信用贷要求较高,金融创新时请慎重考虑。而民间借贷或P2P网贷可能无需担保便可获得借款。
5、国内银行业务受限
银行虽然号称全牌照,但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国内,银行很多金融业务不允许开展。根据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法第45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所以,我们看到国内银行在香港地区、国外开设信托、证券业务,但在国内却不能涉足。当然,混业经营的呼声日高,已经被提上议程。而民间借贷或P2P网贷的业务受限程度不可与银行同日而语。
6、接管与终止
根据银行法第64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但接管期不得超过二年,届满前商业银行要么恢复正常营业,要么被合并或破产。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3条,商业银行破产后,储户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偿付限额。而网贷平台被要求实缴与农村商业银行一样的注册资本金后,是否也能从保险公司为金融消费者获得较高的赔付金额,还待时间检验。
当然,存贷比被删除是本次银行法修改的重点,对中小银行减负,鼓励金融创新有积极作用。
一直以来银行都扮演着互联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我们在互联网平台不难发现很多银行互联网金融产品已经不甘寂寞,他们纷纷伸出小手与金融消费者握手。我们只好期待新银行法给商业银行更多支持,使新金融更快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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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业银行法十月来袭 互联网金融下银行的不同之处
去年以来,监管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普遍征求过意见。今年初,国家法制部门也曾就是否取消存贷比召开过专家咨询会。如今实施了20年之久的《商业银行法》 修订事宜已经尘埃落定,十月份将正式实施。
最新商业银行法十月来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是在6月24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通过的,该次会议主要研究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确定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该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这有利于完善金融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能力。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互联网金融下银行的不同之处
银行之所以称之为银行不仅仅是因为它比民间借贷机构可靠,更因为其有严于民间借贷机构的设置要求。
1、银行业务与民间借贷法律性质不同
虽然都是资金融通,但银行业务与民间借贷在法律上的定性不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因此,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贷相关金融业务。
2、“银行”字样不是谁都能用
有些地区有一些新金融形态公司,冒用银行名义,将营业机构装修成银行布局,冠名XX银行,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为根据银行法第1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从刑法角度讲,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构成犯罪,其法律渊源为刑法第174条第1款,而民间借贷机构的名称即使是冒用也不构成犯罪。
3、实缴注册资本是门槛
根据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与我国公司法中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同,对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往往为实缴,而民间借贷或者是P2P网贷作为类金融机构是否要求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5000万人民币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但为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确有可能设置注册资本金门槛,主要防止流动性风险,防止大规模挤兑事件。民间借贷或P2P网贷的门槛都不同于银行的高门槛,对于老百姓来说保障力度自然有所降低。
4、贷款要求担保是常态
根据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自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我们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常设想将信用贷款玩出花样,呆账坏账告诉我们,信用贷要求较高,金融创新时请慎重考虑。而民间借贷或P2P网贷可能无需担保便可获得借款。
5、国内银行业务受限
银行虽然号称全牌照,但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国内,银行很多金融业务不允许开展。根据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法第45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所以,我们看到国内银行在香港地区、国外开设信托、证券业务,但在国内却不能涉足。当然,混业经营的呼声日高,已经被提上议程。而民间借贷或P2P网贷的业务受限程度不可与银行同日而语。
6、接管与终止
根据银行法第64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但接管期不得超过二年,届满前商业银行要么恢复正常营业,要么被合并或破产。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3条,商业银行破产后,储户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偿付限额。而网贷平台被要求实缴与农村商业银行一样的注册资本金后,是否也能从保险公司为金融消费者获得较高的赔付金额,还待时间检验。
当然,存贷比被删除是本次银行法修改的重点,对中小银行减负,鼓励金融创新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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