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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之后,历经三次审议、于8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
“在执行少杀、慎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死刑政策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又迈出坚实一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对刑法修正案(九)减少死刑罪名非常认同。
刑法再减9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
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有学者考证过,实践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而一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少之又少。
“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将死刑只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是慎用死刑政策内涵所决定的。即便是危害最严重的非暴力犯罪,也应基本归诸于不可杀、不宜杀之列,这才是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真正体现。”赵秉志指出,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防止错杀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立场。当然,受现实国情民意所影响,贪污罪、受贿罪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现阶段尚不宜贸然废止,但也应显著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之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持续深入努力,力争在2020年左右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时能废止这部分犯罪的死刑。
“我国对死刑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对死刑有了更直观的理解,也接受了死刑存在负面问题的观点。相比其他国家的刑法,我国一些罪名被规定为死刑确实过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比如非暴力犯罪没有剥夺他人生命,但我国将其列入死刑。应罚当其罪,否则从公平上讲确实不合理。从预防上讲,没有证据证明,一类犯罪适用死刑对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有明显效果。比如法国在1980年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前后,犯罪变化波动并不明显;前苏联冻结死刑,冻结前后犯罪变化波动也不明显。我国的贪污罪最高可处死刑,但是每年还是有很多贪污犯被定罪量刑。可以说,实践证明,死刑并不能阻挡犯罪的发生,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对犯罪预防有明显效果。
老年人免死年龄应再放宽一些
2012年年初,出生于1940年3月的王伦业贩运4公斤毒品,因当时不满75周岁,在一审、二审判决时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后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其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被称为我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赵秉志对此案十分关注,并指出此案具有参考意义。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此作了相关调整,也就是说不管犯罪时年龄多大,审判时已满75周岁,均不判处这些人死刑。出于我们传统和现代文明的考虑,给老年人一种人道关怀,只要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给他们死刑之外的应有惩罚,已经足以罚当其罪。
“但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上次修正案中所创设的老年人免死制度并未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的老年人免死制度不够彻底,而且75岁的年龄规定也过高。”赵秉志强调,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希望未来死刑改革能够对这些方面加以补充完善。(法制网)
部分罪名废除死刑的合理性
根据我国的国情、法情,部分罪名废除死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死刑有悖法律精神,法律的意义更应当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大多数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一个集团或某个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而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与文明社会不相容;且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国家没有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利。
2、重刑根本无益于犯罪的解决、无益于特殊刑罚目的的实现。
3、个人生命的湮灭无助于损失的挽回,更无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保护,相反,死刑有导致执法混乱的可能。
4、废除死刑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法制观念。更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素质。
5、死刑的不可逆决定了它的错误是无法挽回的,而且它还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有太大的阻力和困难,群众传统思维的影响,国家希望以此控制犯罪的惯性思维,都是横垣在死刑废除前的大山,我们也不能看到,在我国目前的精神文明状态下,还不足以达成废除死刑的共识,但是,正如张宁所言:我们承认精神文明有高低之分,但责任不在民众,而在精英。换李敖的话说就是:有些问题是不能由公众决定的,得由专业人士定。而美国学者罗尔斯就指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因此,即使阵痛难免,但我们仍然要朝着这个方向进行。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政策是朝着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方向努力的。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止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包括地区,下同)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1个国家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它已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12个国家,这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南非和俄罗斯等,相应地,保留死刑的国家只剩下83个。在过去的10年里,平均每年有3个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包括过去已经废除了普通犯罪死刑、现在则废除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而联合国也已不满足于限制死刑或者通过正当程序适用死刑,而是要求从法律上废除死刑,至少在司法中停止执行死刑。因此可以看出,废除死刑已是世界性的风潮,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人权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废除死刑不仅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闪现着人类文明的光辉。
不得不说此次由此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对于死刑制度的设立、废除,各界法学人士一直存在着争议,但小编始终相信相关立法部门会纵观全局作出做英明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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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再减9死刑罪名 部分罪名废除死刑的合理性
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之后,历经三次审议、于8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
“在执行少杀、慎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死刑政策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又迈出坚实一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对刑法修正案(九)减少死刑罪名非常认同。
刑法再减9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
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有学者考证过,实践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而一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少之又少。
“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将死刑只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是慎用死刑政策内涵所决定的。即便是危害最严重的非暴力犯罪,也应基本归诸于不可杀、不宜杀之列,这才是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真正体现。”赵秉志指出,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防止错杀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立场。当然,受现实国情民意所影响,贪污罪、受贿罪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现阶段尚不宜贸然废止,但也应显著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之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持续深入努力,力争在2020年左右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时能废止这部分犯罪的死刑。
“我国对死刑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对死刑有了更直观的理解,也接受了死刑存在负面问题的观点。相比其他国家的刑法,我国一些罪名被规定为死刑确实过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比如非暴力犯罪没有剥夺他人生命,但我国将其列入死刑。应罚当其罪,否则从公平上讲确实不合理。从预防上讲,没有证据证明,一类犯罪适用死刑对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有明显效果。比如法国在1980年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前后,犯罪变化波动并不明显;前苏联冻结死刑,冻结前后犯罪变化波动也不明显。我国的贪污罪最高可处死刑,但是每年还是有很多贪污犯被定罪量刑。可以说,实践证明,死刑并不能阻挡犯罪的发生,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对犯罪预防有明显效果。
老年人免死年龄应再放宽一些
2012年年初,出生于1940年3月的王伦业贩运4公斤毒品,因当时不满75周岁,在一审、二审判决时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后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其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被称为我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赵秉志对此案十分关注,并指出此案具有参考意义。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此作了相关调整,也就是说不管犯罪时年龄多大,审判时已满75周岁,均不判处这些人死刑。出于我们传统和现代文明的考虑,给老年人一种人道关怀,只要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给他们死刑之外的应有惩罚,已经足以罚当其罪。
“但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上次修正案中所创设的老年人免死制度并未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的老年人免死制度不够彻底,而且75岁的年龄规定也过高。”赵秉志强调,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希望未来死刑改革能够对这些方面加以补充完善。(法制网)
部分罪名废除死刑的合理性
根据我国的国情、法情,部分罪名废除死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死刑有悖法律精神,法律的意义更应当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大多数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一个集团或某个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而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与文明社会不相容;且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国家没有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利。
2、重刑根本无益于犯罪的解决、无益于特殊刑罚目的的实现。
3、个人生命的湮灭无助于损失的挽回,更无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保护,相反,死刑有导致执法混乱的可能。
4、废除死刑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法制观念。更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素质。
5、死刑的不可逆决定了它的错误是无法挽回的,而且它还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有太大的阻力和困难,群众传统思维的影响,国家希望以此控制犯罪的惯性思维,都是横垣在死刑废除前的大山,我们也不能看到,在我国目前的精神文明状态下,还不足以达成废除死刑的共识,但是,正如张宁所言:我们承认精神文明有高低之分,但责任不在民众,而在精英。换李敖的话说就是:有些问题是不能由公众决定的,得由专业人士定。而美国学者罗尔斯就指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因此,即使阵痛难免,但我们仍然要朝着这个方向进行。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政策是朝着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方向努力的。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止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包括地区,下同)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1个国家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它已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12个国家,这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南非和俄罗斯等,相应地,保留死刑的国家只剩下83个。在过去的10年里,平均每年有3个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包括过去已经废除了普通犯罪死刑、现在则废除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而联合国也已不满足于限制死刑或者通过正当程序适用死刑,而是要求从法律上废除死刑,至少在司法中停止执行死刑。因此可以看出,废除死刑已是世界性的风潮,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人权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废除死刑不仅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闪现着人类文明的光辉。
不得不说此次由此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对于死刑制度的设立、废除,各界法学人士一直存在着争议,但小编始终相信相关立法部门会纵观全局作出做英明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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