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善心人士 2015-09-11 10:55:00
如何进行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指众人筹资办一件事儿,或许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而且也的确帮很多人实现了当老板的梦想。其实众筹分为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而后一种方式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它以众筹款作为股权出资注入公司,投资人成为众筹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可是这些成为股东的人不见得知道股权众筹是如何进行的,也不知道之后会有哪些风险。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模式

 

既然是“众筹”就说明了股东数量非常多,而且涉及到股权,其又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治理模式等,而且项目进行也较为复杂。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模式进行:

 

1、凭证式众筹

 

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2、会籍式众筹

 

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3、天使式众筹

 

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收益往往与风险并存,股权众筹能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收益自然也会有一定的风险,具体为:

 

1、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2、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3、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投资想成为股东人的直接风险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股东身份没有直接体现

 

对于委托持股模式,众筹股东的名字不会在工商登记里体现出来,只会显示实名股东的名字。尽管法律认可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还需要证明众筹股东有委托过实名股东。这种委托关系,是众筹股东和实名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这种约定没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众筹公司和实名公司翻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了,众筹股东有口难辩,根本没法证明“我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实是我的”。

 

对于持股平台模式,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隔了一个持股平台,众筹公司股东名册里只有持股平台,没有众筹股东。因此,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间接,身份也相对隐晦,对众筹公司几乎无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很多公司的全员持股计划,实际上也是一种股权众筹。但有的全员持股公司,如华为,员工也仅持有一种所谓的“虚拟受限股”,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股东身份更谈不上有所体现。

 

2、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经营

 

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

 

从众筹公司角度,如果每次股东会都有哗啦啦几十上百好人来参加,对协调和决策都会造成很大障碍。组织几十上百人都参加的股东会将会非常艰难;在股东会召集前,提前确定可供讨论的议题、哪些问题需要讨论,也会因为人多嘴杂,难以达成共识;好不容易组织起来股东会后,因为七嘴八舌众口难调,想要过半数通过任何表决都会困难重重。所以,众筹股东都参与决策,会严重削弱公司决策效率。

 

但是,如果不尊重众筹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众筹股东的利益又很难得到保障。众筹公司收了股东的钱,不为公司办事,不好好经营,或者经营好了把公司资产挪为己有,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所以,不妨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股东,至少要保证自己对众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众筹公司也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众筹股东也最好有提议乃至表决罢免众筹公司负责人的权利。

 

3、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

 

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看中众筹公司的盈利能力。为什么现在大家现在愿意参与众筹?房地产投资已经不吃香了,股市谁都不敢进去,理财产品收益率比储蓄高不了太多,P2P贷款也经常看到携款跑路的消息。而股权众筹,投资项目看得见、摸得着的,收益率会也很可能更有保证。因此很多人愿意参与股权众筹,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红。

 

可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了,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就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趴着大笔大笔的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眼馋着,拿不到。众筹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把众筹股东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4、入股方式随意化

 

上述三个风险还是在股权众筹操作相对规范情况下遇到的问题,至少还众筹公司、众筹发起人还跟众筹股东有协议、有协商。现实的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众筹股东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朋好友关系,操作起来常常会很不规范。比如,有时候只是有朋友张罗说要股权众筹,项目没有看到、公司没有看到、文件没有看到,众筹的款项就打到了发起人个人的银行帐号里了。这笔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谁都说不清楚。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实物众筹,发起人打算开发个智能硬件,大家给他的钱,不是获得他公司的股份,是预付给他的货款,到时候召集人给众筹股东一个产品就算是了事。也可以理解为借款,众筹投资人借钱给发起人,到时候发起人还钱、顶多加点利息,但是众筹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公司估值再高、股权再值钱、再有多高的分红,也跟众筹投资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众筹股东在掏出钱之前,必须要先搞明白,给发起人的投资款,到底是获得什么,是股权吗?如果是股权,代持协议/入股协议签了吗?股东投票权怎么说的?分红有保障吗?这些东西都用法律文件明确下来了吗?只有规范化了,才稍微有点保障。

 

5、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

 

风险投资项目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特点,风险投资人会向大量的项目进行投资,大部分的项目都会投资失败,但是只要其中少数几个项目上市了、被并购,投资成功的收益回报,不仅可以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还能有很高的盈余。但是,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降低投资门槛,所以绝大多数众筹股东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众筹投资人不可能有资金向大量的项目投资,手头的资金一般也就只够投一两个项目,如果这一两个项目干砸了,那就是血本无归、棺材本都没有了。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人一般会对行业有深入的研究,对项目商业可行性的判断相对专业,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听信于众筹发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断的能力,投资的风险也就更高。

 

所以,普通人参与股权众筹,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投资的项目,最好是传统一些的行业,收益可逾期、持续且稳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风险、高回报。在这个前提下,认真考察自己的投资项目,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领域或地域范围投资。最后,还可以借鉴风险投资人的投资原则“投资就是投人”,一定要找个值得信任的众筹发起人,或者保障机制完善的众筹平台。

 

无论是实物众筹还是股权众筹,都是想达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目的,可对于投资人来说选择一个好的项目、一个值得信任的发起人才可以保证自己有所收益,否则有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下场。所以说有钱拿来投资自然是好,但是不可盲目投资,要有一个选择和判断,尽量减少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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