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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环保部制定的、与环保法相配套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已同步实施。
与此同时,为保障环保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12月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等,对环境监管执法、环评审批等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前述法律、规章及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的审批、信息公开及监管都将面临新的变化。
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可见,取得项目环评批准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
国务院“59号文”提出“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该文有很多人理解为除重特大项目外,项目环评取消了。但从该文的规定来看:第一,重特大项目之外的项目环评只是由前置审批变成了由多部门并联审批,并未取消;第二,“59号文”提到对取消前置审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需修改法律的,国务院法制办需于2015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如果暂时不能修法,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同时抓紧推进修法程序。也就是说,在修改环评法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通知暂停执行环评法之前,项目环评前置审批仍是必须的。另外,即使环评法进行了修改,除重特大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只是由前置审批改为多部门并联办理,多部门并联办理中仍需要对项目环评进行审批,如项目环评审批未通过,建设项目同样不能开工建设,这和环保法的现行规定仍是一致的。
再有,在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中,项目环评文件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第三方中介机构在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59号文”指出“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由以上可知,项目环评审批面临的新变化是:
1、未批准环评就开工建设,或者边批边建、先上车后买票等行不通了;
2、项目环评要充分征求受影响的公众意见,项目环评通过难度加大了;
3、提供项目环评服务中介机构如出具假报告等将承担法律责任,环评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加大了。
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新变化
《环保法》第56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从第56条规定可以看出,环评信息公开贯穿环评审批全过程。首先,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就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其次,负责审批环评报告的机关需要在受理报告后,对报告的全文进行公开,使得公众能够充分监督环评报告;最后,如果审批机关发现建设单位未征求公众意见,还应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履行征求意见的程序。
此外,《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也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再有,“59号文”提出,“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制度”、“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由此可知,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新变化有:
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全过程政府信息要公开;
2、企业要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3、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信息、企业及中介机构信用情况都将纳入该平台,向社会公开。
项目环评将进入接受公众多方位、深层次监督的时代。
项目环评监管的新变化
“56号文”提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59号文”进一步提出,“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中央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
从以上可以看出,项目环评监管的新变化有:
1、项目环评将成为对项目加强监管的新内容,也将是2015年——2017年环境监管执法的重点内容;
2、政府审批层面将建立横向、纵向的建设项目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也将同时实现对项目环评的横向、纵向监管;
3、项目环评监管的公开、透明,将促使环境执法监管的问责。
总结
综合以上,可以预见,随着环保法及其配套规章、政策的出台,行政机关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将更为严格、规范、公开和透明,社会公众对建设项目环评的参与及监督也将更为便利,环评中介机构的责任将越加重大。这些新变化,会进一步推动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会给政府环评审批部门、环评中介机构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变挑战为机遇,则成为了摆在这些部门、机构及企业面前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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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项目环评面临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环保部制定的、与环保法相配套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已同步实施。
与此同时,为保障环保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12月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等,对环境监管执法、环评审批等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前述法律、规章及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的审批、信息公开及监管都将面临新的变化。
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可见,取得项目环评批准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
国务院“59号文”提出“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该文有很多人理解为除重特大项目外,项目环评取消了。但从该文的规定来看:第一,重特大项目之外的项目环评只是由前置审批变成了由多部门并联审批,并未取消;第二,“59号文”提到对取消前置审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需修改法律的,国务院法制办需于2015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如果暂时不能修法,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同时抓紧推进修法程序。也就是说,在修改环评法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通知暂停执行环评法之前,项目环评前置审批仍是必须的。另外,即使环评法进行了修改,除重特大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只是由前置审批改为多部门并联办理,多部门并联办理中仍需要对项目环评进行审批,如项目环评审批未通过,建设项目同样不能开工建设,这和环保法的现行规定仍是一致的。
再有,在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中,项目环评文件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第三方中介机构在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59号文”指出“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由以上可知,项目环评审批面临的新变化是:
1、未批准环评就开工建设,或者边批边建、先上车后买票等行不通了;
2、项目环评要充分征求受影响的公众意见,项目环评通过难度加大了;
3、提供项目环评服务中介机构如出具假报告等将承担法律责任,环评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加大了。
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新变化
《环保法》第56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从第56条规定可以看出,环评信息公开贯穿环评审批全过程。首先,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就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其次,负责审批环评报告的机关需要在受理报告后,对报告的全文进行公开,使得公众能够充分监督环评报告;最后,如果审批机关发现建设单位未征求公众意见,还应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履行征求意见的程序。
此外,《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也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再有,“59号文”提出,“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制度”、“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由此可知,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新变化有:
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全过程政府信息要公开;
2、企业要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3、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信息、企业及中介机构信用情况都将纳入该平台,向社会公开。
项目环评将进入接受公众多方位、深层次监督的时代。
项目环评监管的新变化
“56号文”提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59号文”进一步提出,“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中央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
从以上可以看出,项目环评监管的新变化有:
1、项目环评将成为对项目加强监管的新内容,也将是2015年——2017年环境监管执法的重点内容;
2、政府审批层面将建立横向、纵向的建设项目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也将同时实现对项目环评的横向、纵向监管;
3、项目环评监管的公开、透明,将促使环境执法监管的问责。
总结
综合以上,可以预见,随着环保法及其配套规章、政策的出台,行政机关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将更为严格、规范、公开和透明,社会公众对建设项目环评的参与及监督也将更为便利,环评中介机构的责任将越加重大。这些新变化,会进一步推动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会给政府环评审批部门、环评中介机构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变挑战为机遇,则成为了摆在这些部门、机构及企业面前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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