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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或者是房主为了高额的利润,往往在有人交付定金或首付后又会以高价再次出售该房屋,等到购房者要收房时才会发现这其中的猫腻儿。在遇到这样的问题后购房者还能否真正的买到该房屋呢,他们又该如何争取到这房屋呢?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遭遇一房二卖应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有的不良商家或者卖房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自己的房子进行多次买卖,以骗取金钱,购房者在买房时遇到一房多卖的情况时不要慌乱,可以参照以下几种不同的一房多卖情况来处理。
(一)部分合同已经登记,部分合同未登记,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理论界倾向于将预售登记解释为预告登记,其效力为一种债权的保全手段,审判部门采纳登记对抗原则,即预售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合同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登记合同的权利。
1、各购房消费者均未入住,但有的合同已为登记,有的合同未登记,购房消费者都起诉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宜并案审理,根据合同登记的对抗效力,优先保护已为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房屋产权给登记购房消费者的义务。未经登记的购房消费者不宜列为诉讼第三人,但登记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应由未登记购房消费者优先受偿。
2、如果购房人明知该房屋已经预售,而恶意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的,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理,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权利不受保护,其登记合同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登记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合同均已登记,但房屋均未入住的,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登记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出卖人就该标的房屋的处分权进行限制,二是产生公示公信力并得对抗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各购房消费者均未入住时,由于合同登记是权利外观显征的标志,应当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顺位,登记在先的权利人应当相对于登记在后的权利人得到优先保护。如果各购房消费者均起诉请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位,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所有权给登记在先的购房消费者的义务。登记在后的购房消费者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并可就前登记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优先受偿。同样,应区分善意登记与恶意登记的不同情况,体现恶意不受保护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的安全。
(三)房屋已经入住,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不动产房屋的权利外观显征是登记而非交付,此与动产的权利外观显征不同。购房消费者入住房屋的行为,表明出卖人已为交付(部分履行),消费者已为占有使用。不同的立法对占有赋予了不同的效力,但占有具有准物权的效力是各国立法共通的属性。在购房消费者占有使用该房屋与其他购房消费者发生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审查其行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不受法律保护。
1、至发生纠纷或起诉时,各购房消费者均未进行预售合同登记,如已有购房消费者入住,各购房消费者均起诉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由于出卖人对房屋已为交付,入住购房消费者为有权占有,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购房消费者,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产权给已入住购房人的义务。对其他未入住的购房消费者,可判令因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就已入住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优先受偿。
2、合同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已入住,而与已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发生权利冲突时,尽管未登记合同的购房消费者已占有使用该房屋,但由于不动产权利的外观显征是登记而非交付,未经登记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权利,因此经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应优先于已入住但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受到保护。由于房屋入住的情况较为复杂,人民法院不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熟悉情况,且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已有购房消费者实际入住的情况下,为争取最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不宜就案办案,即使已登记的购房消费者起诉请求保护其对争议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成立,也宜中止诉讼,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办理相关手续。经政府部门努力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法院依照上述原则裁判。
(四)合同均未登记、房屋均未入住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的顺序性,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之间本无所谓优先的问题,人民法院可判决出卖人向任何先起诉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但由于同一标的房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由多个购房消费者对同一房屋分别享有所有权。在各购房消费者均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但均未办理合同登记,且房屋均未入住时,购房消费者起诉请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以诉讼的先后,结合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判断标准,就同一财产对已经起诉的当事人按照合同权利有效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所有权归属。为避免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标的房屋分别判归不同购房消费者所有的尴尬现象,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各购房消费者分别起诉的案件在同一法院的,宜按照一般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转移房屋产权给最先成立合同的购房消费者的义务;案件在不同法院的,能移送的尽量移送到同一法院合并审理。
如何防范一房二卖
与其等到发生一房二卖情形后费心处理,不如在购房之初做好防范措施。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由于预售房尚未建好,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购房人不可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虽然开发商承担了依照合同约定转让所有权的义务,但购房人所享有的只是合同上的请求权,不具有排他的效力,购房人无法阻止开发商将房屋另售给他人。有些无良开发商与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发现房价上涨,宁愿赔付违约金也要撕毁合同将房子另卖,这种情况不时出现。
那么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呢?为了保护购房人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可以对预售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后,预售房屋发生抵押、另行出售给第三人、强制执行等情况时,这些行为都不能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比如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意味着,如果购房人没有及时进行不动产登记,取得正式的房屋产权证,那么三个月后预告登记就会失去效力。一旦预告登记失效,卖房人进行“一房二卖”,购房人的利益必将受损。
一房二卖普遍存在于房地产买卖中,毕竟“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利益的诱惑下有人高价愿意买,开发商自然愿意高价卖,可是这样有违诚实信用。所以购房者在购房之初要了解开发商的资质以及平时在消费者中的声誉如何,如果有足够的资金的话最好选择一次性支付,尽量避免遇到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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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二卖怎么处理
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或者是房主为了高额的利润,往往在有人交付定金或首付后又会以高价再次出售该房屋,等到购房者要收房时才会发现这其中的猫腻儿。在遇到这样的问题后购房者还能否真正的买到该房屋呢,他们又该如何争取到这房屋呢?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遭遇一房二卖应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有的不良商家或者卖房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自己的房子进行多次买卖,以骗取金钱,购房者在买房时遇到一房多卖的情况时不要慌乱,可以参照以下几种不同的一房多卖情况来处理。
(一)部分合同已经登记,部分合同未登记,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理论界倾向于将预售登记解释为预告登记,其效力为一种债权的保全手段,审判部门采纳登记对抗原则,即预售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合同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登记合同的权利。
1、各购房消费者均未入住,但有的合同已为登记,有的合同未登记,购房消费者都起诉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宜并案审理,根据合同登记的对抗效力,优先保护已为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房屋产权给登记购房消费者的义务。未经登记的购房消费者不宜列为诉讼第三人,但登记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应由未登记购房消费者优先受偿。
2、如果购房人明知该房屋已经预售,而恶意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的,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理,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权利不受保护,其登记合同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登记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合同均已登记,但房屋均未入住的,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登记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出卖人就该标的房屋的处分权进行限制,二是产生公示公信力并得对抗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各购房消费者均未入住时,由于合同登记是权利外观显征的标志,应当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顺位,登记在先的权利人应当相对于登记在后的权利人得到优先保护。如果各购房消费者均起诉请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位,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所有权给登记在先的购房消费者的义务。登记在后的购房消费者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并可就前登记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优先受偿。同样,应区分善意登记与恶意登记的不同情况,体现恶意不受保护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的安全。
(三)房屋已经入住,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不动产房屋的权利外观显征是登记而非交付,此与动产的权利外观显征不同。购房消费者入住房屋的行为,表明出卖人已为交付(部分履行),消费者已为占有使用。不同的立法对占有赋予了不同的效力,但占有具有准物权的效力是各国立法共通的属性。在购房消费者占有使用该房屋与其他购房消费者发生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审查其行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不受法律保护。
1、至发生纠纷或起诉时,各购房消费者均未进行预售合同登记,如已有购房消费者入住,各购房消费者均起诉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由于出卖人对房屋已为交付,入住购房消费者为有权占有,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购房消费者,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产权给已入住购房人的义务。对其他未入住的购房消费者,可判令因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就已入住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优先受偿。
2、合同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已入住,而与已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发生权利冲突时,尽管未登记合同的购房消费者已占有使用该房屋,但由于不动产权利的外观显征是登记而非交付,未经登记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权利,因此经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应优先于已入住但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受到保护。由于房屋入住的情况较为复杂,人民法院不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熟悉情况,且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已有购房消费者实际入住的情况下,为争取最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不宜就案办案,即使已登记的购房消费者起诉请求保护其对争议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成立,也宜中止诉讼,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办理相关手续。经政府部门努力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法院依照上述原则裁判。
(四)合同均未登记、房屋均未入住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的顺序性,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之间本无所谓优先的问题,人民法院可判决出卖人向任何先起诉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但由于同一标的房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由多个购房消费者对同一房屋分别享有所有权。在各购房消费者均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但均未办理合同登记,且房屋均未入住时,购房消费者起诉请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以诉讼的先后,结合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判断标准,就同一财产对已经起诉的当事人按照合同权利有效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所有权归属。为避免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标的房屋分别判归不同购房消费者所有的尴尬现象,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各购房消费者分别起诉的案件在同一法院的,宜按照一般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转移房屋产权给最先成立合同的购房消费者的义务;案件在不同法院的,能移送的尽量移送到同一法院合并审理。
如何防范一房二卖
与其等到发生一房二卖情形后费心处理,不如在购房之初做好防范措施。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由于预售房尚未建好,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购房人不可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虽然开发商承担了依照合同约定转让所有权的义务,但购房人所享有的只是合同上的请求权,不具有排他的效力,购房人无法阻止开发商将房屋另售给他人。有些无良开发商与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发现房价上涨,宁愿赔付违约金也要撕毁合同将房子另卖,这种情况不时出现。
那么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呢?为了保护购房人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可以对预售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后,预售房屋发生抵押、另行出售给第三人、强制执行等情况时,这些行为都不能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比如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意味着,如果购房人没有及时进行不动产登记,取得正式的房屋产权证,那么三个月后预告登记就会失去效力。一旦预告登记失效,卖房人进行“一房二卖”,购房人的利益必将受损。
一房二卖普遍存在于房地产买卖中,毕竟“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利益的诱惑下有人高价愿意买,开发商自然愿意高价卖,可是这样有违诚实信用。所以购房者在购房之初要了解开发商的资质以及平时在消费者中的声誉如何,如果有足够的资金的话最好选择一次性支付,尽量避免遇到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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