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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模式已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项目融资方式,TOT方式是BOT融资方式的一种具体演变形式,因此其具有BOT融资方式的一些共性。但又与传统BOT方式不同的是,TOT方式省略了传统BOT方式中的Build(建设)环节,而是将已经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只需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当然等合约到期后投资人应无偿归还该项目,这看似简单的融资方式其实操作起来也有诸多困难,不管是投资人还是项目所有人都应格外小心。
基础设施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典型的方式是B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但是在BOT方式下,中外双方的利益追求存在较大矛盾,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B”上。首先是外方往往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有的甚至要求投资回报率应在18%左右;其次,外方通过BOT中小企业融资进入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同时,往往还要求进入中国基础设施的装备市场以及基础设施的经营市场。加之BOT方式风险较大、项目产品价格高、对配套法律制度要求较高,实际运作过程中成功率较低,曾经风行一时的 BOT项目几乎很少达到预期目标,使得B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不能在大范围内推行和采纳。因此,应积极利用目前国际上替代BOT的TOT方式,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所谓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即移交(Transfer)--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指中方将已经建成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方(投资者)进行运营;中方凭借所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外方(投资者)那儿融通到一笔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当经营期届满,外方(投资者)再将项目移交回中方手中。
一、TOT方式的优势
1、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只涉及已建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让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回避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保证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将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与开放基础设施经营市场、基础设施装备市场分割开来,使得问题尽量简单化。
2、减少政府财政压力,促进投资体制的转变。政府可以通过TOT方式获得大量的资金用于建设更多的基础设施项目,减轻用于投资基础设施的预算内资金压力。而且,由于TOT方式下,除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国外大公司外,各类企业和私人资本均可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因而有助于大量吸引国内外民间资本参与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投资体制由国家投资为主逐步向民间资本投资为主的架构转变。
3、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新建基础设施筹集资金,加快我国尤其是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效率,提高项目产品质量。
4、风险小,项目引资成功率高。TOT方式一般不涉及B(项目建设)过程,避免了BOT方式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矛盾(如建设成本超支、工程停建或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等),项目风险明显降低,又能尽快取得收益,双方容易合作,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5、项目成本和项目产品价格相对较低。一方面,由于TOT方式下投资风险大幅降低,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另一方面,涉及环节较少,新建项目建设和营运时间大大提前,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降低,东道国在组建SPV、谈判等过程中的费用也有较大幅度下降,因而,项目成本和项目产品价格都相应有所降低。
6、受体制因素制约较少,方便外资和国内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国企投资。TOT方式无需特别的立法,现有外资法、外资管理法规就能解决 TOT方式所产生的大部分问题。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不受制于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不需要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的改革取得很大进展,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成之时, 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同样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TOT方式的运作程序
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TOT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基础设施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
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V或SPC(special purpose vehicle, or special purpose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V常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3、TOT项目招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准备招标文件、评标等。
4、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资金,用以建设新项目。
6、新项目投入使用。
7、项目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转让期满,资产应在无债务、未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是先收回转让项目然后新项目才投入使用的。
三、实施TOT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新建项目的效益。由于新建项目规模大,耗费资金多,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设中曾经出现的“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废等情况。首先,在目前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经验不足的情况下,要做好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从小到大,从单项到综合项目逐步展开。其次,在建设前一定要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论证,要充分估计到TOT的负面效应,提出相关预防措施。对于事关国家建设全局的重大项目,要慎之又慎,切忌草率决定,仓促上马。中央有关部门应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出发,严格审核、审批,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引进外资,防止重复建设。
2、注意转让基础设施价格问题。(1)由于外方接受的是已建基础设施,避免了建设时期和试生产时期的大量风险,而由我方承担这些风险。因此, 经营权的转让价应合理提高,作为对承担风险的“对价”。(2)由于TOT项目多为基础设施项目,其价格高低必然会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而由于外方承担风险较低,花费费用少,因此,项目产品价格应按国内标准合理制订,要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3、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受让方买断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资产如果估价过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估价过高则可能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因此,要正确处理好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的关系。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在评估时最好与转让方和其聘请的中小企业融资顾问及时沟通,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应明确规定转移经营权的项目的维修改造。为防止外商(受让方)竭泽而渔,在移交回我方时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可以采用一种过渡期的办法。在过渡期内,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营运项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我方对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应鼓励外商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扩建改造。
5、进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资法律环境问题。尽管TOT涉及环节较少,但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形式,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环境的保证。政府应通过立法规范TOT相关主体的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证转让项目的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投资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依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制订出一套适合于TOT方式的法律法规,为TOT在我国的有效利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有的企业是有钱没项目,有的企业有项目但没钱,当然了这一项目也有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或部门所有。总之,该项目的所有人是缺乏资金支撑的,此时选择TOT融资方式或许为上选,既可以暂时的开展项目,投资人也可以收取利益,这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但是在进行该融资之前务必要考察投资人的各项资质,以防信用不良到时候不归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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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TOT项目融资
TOT模式已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项目融资方式,TOT方式是BOT融资方式的一种具体演变形式,因此其具有BOT融资方式的一些共性。但又与传统BOT方式不同的是,TOT方式省略了传统BOT方式中的Build(建设)环节,而是将已经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只需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当然等合约到期后投资人应无偿归还该项目,这看似简单的融资方式其实操作起来也有诸多困难,不管是投资人还是项目所有人都应格外小心。
基础设施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典型的方式是B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但是在BOT方式下,中外双方的利益追求存在较大矛盾,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B”上。首先是外方往往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有的甚至要求投资回报率应在18%左右;其次,外方通过BOT中小企业融资进入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同时,往往还要求进入中国基础设施的装备市场以及基础设施的经营市场。加之BOT方式风险较大、项目产品价格高、对配套法律制度要求较高,实际运作过程中成功率较低,曾经风行一时的 BOT项目几乎很少达到预期目标,使得B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不能在大范围内推行和采纳。因此,应积极利用目前国际上替代BOT的TOT方式,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所谓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即移交(Transfer)--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指中方将已经建成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方(投资者)进行运营;中方凭借所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外方(投资者)那儿融通到一笔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当经营期届满,外方(投资者)再将项目移交回中方手中。
一、TOT方式的优势
1、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只涉及已建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让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回避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保证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将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与开放基础设施经营市场、基础设施装备市场分割开来,使得问题尽量简单化。
2、减少政府财政压力,促进投资体制的转变。政府可以通过TOT方式获得大量的资金用于建设更多的基础设施项目,减轻用于投资基础设施的预算内资金压力。而且,由于TOT方式下,除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国外大公司外,各类企业和私人资本均可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因而有助于大量吸引国内外民间资本参与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投资体制由国家投资为主逐步向民间资本投资为主的架构转变。
3、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新建基础设施筹集资金,加快我国尤其是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效率,提高项目产品质量。
4、风险小,项目引资成功率高。TOT方式一般不涉及B(项目建设)过程,避免了BOT方式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矛盾(如建设成本超支、工程停建或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等),项目风险明显降低,又能尽快取得收益,双方容易合作,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5、项目成本和项目产品价格相对较低。一方面,由于TOT方式下投资风险大幅降低,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另一方面,涉及环节较少,新建项目建设和营运时间大大提前,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降低,东道国在组建SPV、谈判等过程中的费用也有较大幅度下降,因而,项目成本和项目产品价格都相应有所降低。
6、受体制因素制约较少,方便外资和国内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国企投资。TOT方式无需特别的立法,现有外资法、外资管理法规就能解决 TOT方式所产生的大部分问题。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不受制于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不需要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的改革取得很大进展,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成之时, 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同样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TOT方式的运作程序
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TOT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基础设施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
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V或SPC(special purpose vehicle, or special purpose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V常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3、TOT项目招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准备招标文件、评标等。
4、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资金,用以建设新项目。
6、新项目投入使用。
7、项目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转让期满,资产应在无债务、未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是先收回转让项目然后新项目才投入使用的。
三、实施TOT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新建项目的效益。由于新建项目规模大,耗费资金多,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设中曾经出现的“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废等情况。首先,在目前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经验不足的情况下,要做好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从小到大,从单项到综合项目逐步展开。其次,在建设前一定要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论证,要充分估计到TOT的负面效应,提出相关预防措施。对于事关国家建设全局的重大项目,要慎之又慎,切忌草率决定,仓促上马。中央有关部门应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出发,严格审核、审批,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引进外资,防止重复建设。
2、注意转让基础设施价格问题。(1)由于外方接受的是已建基础设施,避免了建设时期和试生产时期的大量风险,而由我方承担这些风险。因此, 经营权的转让价应合理提高,作为对承担风险的“对价”。(2)由于TOT项目多为基础设施项目,其价格高低必然会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而由于外方承担风险较低,花费费用少,因此,项目产品价格应按国内标准合理制订,要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3、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受让方买断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资产如果估价过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估价过高则可能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因此,要正确处理好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的关系。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在评估时最好与转让方和其聘请的中小企业融资顾问及时沟通,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应明确规定转移经营权的项目的维修改造。为防止外商(受让方)竭泽而渔,在移交回我方时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可以采用一种过渡期的办法。在过渡期内,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营运项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我方对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应鼓励外商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扩建改造。
5、进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资法律环境问题。尽管TOT涉及环节较少,但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形式,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环境的保证。政府应通过立法规范TOT相关主体的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证转让项目的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投资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依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制订出一套适合于TOT方式的法律法规,为TOT在我国的有效利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有的企业是有钱没项目,有的企业有项目但没钱,当然了这一项目也有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或部门所有。总之,该项目的所有人是缺乏资金支撑的,此时选择TOT融资方式或许为上选,既可以暂时的开展项目,投资人也可以收取利益,这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但是在进行该融资之前务必要考察投资人的各项资质,以防信用不良到时候不归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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