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京新律所 2015-09-07 09:24:00
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每个企业同个人一样都有属于自己的秘密,此时它们称之为商业秘密。我们知道秘密就是不想告诉别人的事儿,对于个人来说自己不说便不会有人知道,可是企业的秘密不是自己不说就不会泄露的,而且企业的秘密又不同于个人的秘密,其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所以企业应加以保护,防止他人侵犯。

 

何为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有内涵极高的市场价值和潜在利润,维持着企业的竞争优势,其失密往往会使企业在商战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丧失竞争优势,甚至一蹶不振。随着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数量和重要性的日益增加,尤其是“入世”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保护问题已受到企业界的高度关注。同时,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执法手段和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我们期待企业的商业秘密发挥它应有的价值,企业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健康有序。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定义,对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可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这些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必须具有价值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基本的要件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

 

二、必须具备独特性或新颖性。这些信息不是一般的常识或某些专业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技术知识或技术资料。

 

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是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了保护的意义。

 

四、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窃取后别人也能应用。这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要件。

 

五、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得到。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几乎随意可以得到,那么就无法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情况。自我保护是指企业通过事前建立健全各种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失密。法律保护则是在失密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自我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同时也是法律保护的前提,因为无论我国还是国外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为商业秘密认定的要件之一。即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自我保护措施,就不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事前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企业把有关信息视为商业秘密的一种证据表示。

 

针对上述对企业商业秘密泄密途径的探讨,企业应当从组织制度、员工管理、设施管理、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共五个方面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

 

一个正规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部门,是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企业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及失密的严重后果,首先从组织上确立保障,成立一个专门部门,或原有部门如经理办公室、知识产权部、法律事务部等下面的专门小组,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企业的义务明示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论中举证。保密规章制度的制订要合法合理、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可能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二、员工管理

 

从各种案例来看,商业秘密失密很大比例都是由于员工或前员工的有意或无意泄密,所以员工管理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员工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员工教育:可以采取入厂面谈、员工培训班、在公共场所张贴标语、在公告板上通告、在公司内部报纸上发表专论等形式,对员工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可以包括什么是商业秘密、不适当泄露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等。如果工作需要,教育内容还可以包括哪些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员工离职面谈: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即将解职的员工进行退出检查。当员工离开公司时,应同该员工做一次面谈,重申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必要时,还可以通知此员工未来的雇主,分别或一并向离职员工及其新雇主阐明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三)与员工签订有关协议:

 

首先,员工创新与专有信息协议。要求企业员工就其职务发明或其他重要革新与公司签订协议。这种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石,主要规定员工职务开发、发明等的专有权归属、掌握的机密资料的移交、不披露义务等内容。并要求员工在受雇期间将各种有价值信息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

 

其次,保密协议(不披露协议)。尽管商业秘密可以通过与员工的默契来获得保护,但正规的方法是要求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一般而言,员工对企业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协议还须把企业商业秘密的清单列出。

 

三、设施管理

 

设施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利用物质障碍使未经授权许可的人不能接触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保安: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诸如门卫、上锁、限定员工进入区域、密码钥匙或密码通行证,并经常变换密码等措施和管理办法,这将有助于防止商业秘密失窃。

 

(二)控制参观、实习:禁止参观或实习也许是不必要的,但予以一定的控制却肯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三)商业秘密文件管理:第一,将接近商业秘密的人限制到最少;在可行的情况下,限定雇员只接触商业秘密的一部分。第二,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应针对涉密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并施以统一标识,如“绝密”、“机密”、“秘密”等。第三,涉密文件都应建立登记制度,每份文件应注明编号、份数、制作日期,建立收文和发文制度,严格防止涉密文件在收、发过程中流失。第四,对于商业秘密文件应采取一定物理性保管措施,指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如保险柜或专用文件柜等。第五,应当对商业秘密文件的阅读权限进行划分,并形成制度。查阅涉密文件,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如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确有必要必须复制的,应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签字。第六,涉密文件不再需要时,应当清理或销毁,并确保其不能恢复。

 

四、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

 

企业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代理商,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承包人、分保人等第三人,甚至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个人。所以,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是极为重要的。而且,所有这类文件还应当加盖专有戳记,这些戳记应清楚地表示公司对于该文件享有的所有权,以及有关文件及其包含信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同时,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五、防止专业公开或广告、展览公开

 

建议员工牢记,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经常是处于本领域内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同行中,这些同行经常能够捕捉到有关信息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因此,某些员工认为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信息,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应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的教育、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处理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协商解决。

 

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秘密之所以会泄露主要还是自我保护做的不够,对于企业来说要密切关注跳槽员工是否会携带商业秘密到同类公司参加工作。为防止这样的情形出现最好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多长时间内该员工不能从事同类工作,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当然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限于员工一方面,还包括合作者、供应商等,与他们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宜。总之保护为主,若真的是千小心万小心之后还被侵犯了,那就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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