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无效情形

好律师网 2015-09-06 10:29:00
保证合同的无效情形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选择订立保证合同。订立保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那实践中,在什么情况下保证合同是无效的呢?下面将为您具体阐明。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2)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保证合同无效。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6)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7)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8)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3、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主合同债务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如果担保人在不知道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他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忽略的是,担保人追偿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您不知道该如何提供证据,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让他们帮助您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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