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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改制时,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比如:关于税务的统筹等等。以利于改制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一)企业改制重组中的三大涉税问题及其税收筹划
1、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产权转移而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改制重组是一次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会发生资产的转移。企业在产权转移过程中无法回避两类税收问题:一是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问题;二是对产权转移形成所得的税务处理。根据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在流转税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大多采用了较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则被视为资本利得。从国际范围看,世界各国对资本利得通常采用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并且按资产持有期长短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形成对长期投资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减税、免税、延缓纳税等优惠措施。我国对企业资本利得的课税,按有关税收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相应的损失,可从当期所得额中扣除;二是对企业的资本利得与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同等的税收待遇,按同一比例征税,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三是不区分长期资本利得与短期资本利得。由此可见,我国在税收上还没有形成对存量资本流动的激励机制。上述分析表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除应从生产经营需要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外,还应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转让哪些资产以及按什么价格转让资产、如何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综合筹划的角度进行资产的转让等问题。
2、因纳税主体改变而涉及的税收问题
这一问题源于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譬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股份制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境外上市股份制公司与境内上市股份制公司等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企业改制重组必然会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从而引起税收待遇上的变化。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特定时期国家的政策意图,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税收变化,并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按照税法的导向科学选择纳税人主体的性质、具体改制重组的形式等等。
3、企业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大都认为只有跨国公司才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问题。事实上,国内企业集团内部同样也存在转让定价问题,而且我国现行税制对此类问题没有严格限制。这为企业利用改制重组后与相关企业形成的关联关系进行税收筹划又提供了一个平台。
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了减免税优惠政策,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之间税负不均衡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仅以上市公司为例,上海证券交易所1998年底337家上市公司,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各档优惠税率,其中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可以想象,如果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按照不同方式征收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则上述税率差异会激励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中去。尽管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时,分回利润需要补缴税款,但是,这里的税率差异只是指因地区之间税率差异所引起的,对于联营企业(被投资方)享受税收优惠而出现的税率差异不需补税;
并且只有当从被投资方的利润实际分回时才补缴税款,如果把利润保留在联营方,则存在税收的递延抵免,不需补缴税款。上述分析均表明,现行税制对企业采用转让价格提供了一个税收筹划的平台。企业应在哪里"设点",各点之间的业务如何设置以及业务往来如何定价等问题都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认真考虑的,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处理会带来不同的税收效果。
(二)企业改制重组决策中的整体税收筹划
企业改制重组不仅对于社会经济,而且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与此相适应,为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与调整,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税收杠杆对企业经营行为发挥导向作用。由此可见,税收问题与企业改制重组具有密切的关系;企业改制重组决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税务角度评价其可行性。另一方面,税收筹划虽然可以从一个产品、一个税种或一项政策的运用等具体细节入手,但在本质上它是综合性的。这是因为,税收成本只是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企业追求的是整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利用税法规定中的低税点争取税收优惠或利用财务安排实现递延纳税以降低税收成本外,同时还要兼顾考虑筹划方案可能受其他相关法规的制约,以及税收成本下降了却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可能性等问题。
上述分析表明,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决策时,必须从改制重组前后这一高度作总体税收筹划。传统的改制重组决策在考虑税收问题时,通常只是考虑税收对目标公司选择、纳税主体定位、支付方式选择以及双方股东利益等方面的影响,笔者认为这种考虑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没有考虑改制重组以后的关联关系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内部交易、外部交易相互转换所导致的税收问题。
2、它不是从整体税收筹划的高度,而是简单地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完全可以想象,纳税主体定位与改组后关联关系的利用之间在税务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将导致从一种选择中所获得的节税利益将被同一选择引发的另一税收成本上升所抵消,甚至还可能发生更不利的后果。
3、没有考虑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
因此,企业在考虑因纳税主体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待遇差异时,不仅应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应该研究税制变化发展的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
关于这一点,当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尤其应给予高度重视。其主要原因是,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目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以及中国加入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根据税收筹划的综合性原则与要求,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全面权衡各种税收因素的影响,实现综合税负而非单一税负的最小化。
综上,改制重组是企业的一项重大战略性投资行动,其中涉及大量的财务决策,并伴随着复杂的税收问题。因此,企业改制重组决策不能只简单地考虑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来评价其可行性,而应该深入细致地分析每一改制重组方案所引起的税收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该方案下的多种税收筹划方案,通过对税收筹划方案的比较和评价,选择税收成本最小、财务利益最大的税收筹划方案作为评价该改制重组方案可行性的一个因素。如果具体您不知道该怎么操作,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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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改制时,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比如:关于税务的统筹等等。以利于改制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一)企业改制重组中的三大涉税问题及其税收筹划
1、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产权转移而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改制重组是一次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会发生资产的转移。企业在产权转移过程中无法回避两类税收问题:一是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问题;二是对产权转移形成所得的税务处理。根据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在流转税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大多采用了较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则被视为资本利得。从国际范围看,世界各国对资本利得通常采用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并且按资产持有期长短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形成对长期投资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减税、免税、延缓纳税等优惠措施。我国对企业资本利得的课税,按有关税收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相应的损失,可从当期所得额中扣除;二是对企业的资本利得与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同等的税收待遇,按同一比例征税,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三是不区分长期资本利得与短期资本利得。由此可见,我国在税收上还没有形成对存量资本流动的激励机制。上述分析表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除应从生产经营需要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外,还应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转让哪些资产以及按什么价格转让资产、如何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综合筹划的角度进行资产的转让等问题。
2、因纳税主体改变而涉及的税收问题
这一问题源于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譬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股份制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境外上市股份制公司与境内上市股份制公司等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企业改制重组必然会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从而引起税收待遇上的变化。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特定时期国家的政策意图,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税收变化,并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按照税法的导向科学选择纳税人主体的性质、具体改制重组的形式等等。
3、企业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大都认为只有跨国公司才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问题。事实上,国内企业集团内部同样也存在转让定价问题,而且我国现行税制对此类问题没有严格限制。这为企业利用改制重组后与相关企业形成的关联关系进行税收筹划又提供了一个平台。
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了减免税优惠政策,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之间税负不均衡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仅以上市公司为例,上海证券交易所1998年底337家上市公司,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各档优惠税率,其中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可以想象,如果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按照不同方式征收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则上述税率差异会激励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中去。尽管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时,分回利润需要补缴税款,但是,这里的税率差异只是指因地区之间税率差异所引起的,对于联营企业(被投资方)享受税收优惠而出现的税率差异不需补税;
并且只有当从被投资方的利润实际分回时才补缴税款,如果把利润保留在联营方,则存在税收的递延抵免,不需补缴税款。上述分析均表明,现行税制对企业采用转让价格提供了一个税收筹划的平台。企业应在哪里"设点",各点之间的业务如何设置以及业务往来如何定价等问题都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认真考虑的,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处理会带来不同的税收效果。
(二)企业改制重组决策中的整体税收筹划
企业改制重组不仅对于社会经济,而且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与此相适应,为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与调整,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税收杠杆对企业经营行为发挥导向作用。由此可见,税收问题与企业改制重组具有密切的关系;企业改制重组决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税务角度评价其可行性。另一方面,税收筹划虽然可以从一个产品、一个税种或一项政策的运用等具体细节入手,但在本质上它是综合性的。这是因为,税收成本只是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企业追求的是整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利用税法规定中的低税点争取税收优惠或利用财务安排实现递延纳税以降低税收成本外,同时还要兼顾考虑筹划方案可能受其他相关法规的制约,以及税收成本下降了却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可能性等问题。
上述分析表明,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决策时,必须从改制重组前后这一高度作总体税收筹划。传统的改制重组决策在考虑税收问题时,通常只是考虑税收对目标公司选择、纳税主体定位、支付方式选择以及双方股东利益等方面的影响,笔者认为这种考虑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没有考虑改制重组以后的关联关系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内部交易、外部交易相互转换所导致的税收问题。
2、它不是从整体税收筹划的高度,而是简单地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完全可以想象,纳税主体定位与改组后关联关系的利用之间在税务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将导致从一种选择中所获得的节税利益将被同一选择引发的另一税收成本上升所抵消,甚至还可能发生更不利的后果。
3、没有考虑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
因此,企业在考虑因纳税主体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待遇差异时,不仅应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应该研究税制变化发展的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
关于这一点,当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尤其应给予高度重视。其主要原因是,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目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以及中国加入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根据税收筹划的综合性原则与要求,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全面权衡各种税收因素的影响,实现综合税负而非单一税负的最小化。
综上,改制重组是企业的一项重大战略性投资行动,其中涉及大量的财务决策,并伴随着复杂的税收问题。因此,企业改制重组决策不能只简单地考虑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来评价其可行性,而应该深入细致地分析每一改制重组方案所引起的税收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该方案下的多种税收筹划方案,通过对税收筹划方案的比较和评价,选择税收成本最小、财务利益最大的税收筹划方案作为评价该改制重组方案可行性的一个因素。如果具体您不知道该怎么操作,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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