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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部委深夜联合发文透露“救市”的新思路
8月31日晚间,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下称《通知》)。分析人士表示,此举透露出中国官方“救市”的新思路——即从单纯“救市”转向“救经济”,实现标本兼治。
《通知》提出,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大力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积极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升资本市场效率和活力。
谈及此次新规的出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在经历前期股市大跌之后,中国官方截至目前总共两次出手稳定股市,但从整体的指数表现而言,“救市”的边际效应似乎正在递减,股指回升乏力,考虑到“救市”政策不可能无限期持续,故而有必要破除原来局限于资本市场“救市”的观念,跳脱出来,寻找根本之策。
在董登新看来,当前维护A股市场稳定的根本之策在于服务实体经济。只有实体经济好转,资本市场才可能好转,新规正是从不同角度发挥资本市场提振实体经济的作用,“且当前实体经济亦有救的必要,否则可能反过来给股市带来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前存在央行降准、降息等利好政策,但A股在经历短暂两日的反弹之后,即显露疲态。作为八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31日的中国A股未能延续反弹。具有代表性的上证综指跌近1%,险守3200点大关,但八月累计跌幅已近13%。
对此,东北证券策略分析师沈正阳表示,当天的大跌,除了近期出现连日反弹后、多空出现分歧等因素,部分利空因素的出现导致市场震荡有所加剧,特别是经济下行压力仍较大、企业盈利低迷等对市场信心有所打击。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1-7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3173.1亿元,同比下降1%,降幅比1-6月份扩大0.3个百分点。其中7月当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715.6亿元,同比下降2.9%,降幅比6月份扩大2.6个百分点。
谈及新规对A股的影响,董登新认为,《通知》利好A股。从推进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角度来看,此举不仅有利于化解过剩产能,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且兼并重组本身便是备受A股资金青睐的题材,兼并重组活动的增加,有利于为市场资金创造新的投资热点,激活市场。
“现金分红亦是A股投资者期待多年,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而股份回购的效果更是立竿见影,从A股过往的经验来看,股份回购计划的出台往往对股价有提振作用。”董登新说。(中国新闻网)
国家队正在积极救市,而且举措不断。但是这些新措施、新政策都是宏观调控的,想要发挥作用总得需要一个时间,而这个时间内对企业,尤其是深陷股市的上市企业来说,持续遭受损失是无疑的,还不如按照新思路中所说的,进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回购股份,展开自救。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并购重组的主要形式有:
1、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2、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使其达到并购目的
4、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
5、上市公司向外资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以达到收购目的;
6、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实现并购目的;
7、利用债转股市场并购国有企业;
8、通过拍卖方式竞买上市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还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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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部委深夜联合发文 “救市”转向“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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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晚间,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下称《通知》)。分析人士表示,此举透露出中国官方“救市”的新思路——即从单纯“救市”转向“救经济”,实现标本兼治。
《通知》提出,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大力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积极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升资本市场效率和活力。
谈及此次新规的出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在经历前期股市大跌之后,中国官方截至目前总共两次出手稳定股市,但从整体的指数表现而言,“救市”的边际效应似乎正在递减,股指回升乏力,考虑到“救市”政策不可能无限期持续,故而有必要破除原来局限于资本市场“救市”的观念,跳脱出来,寻找根本之策。
在董登新看来,当前维护A股市场稳定的根本之策在于服务实体经济。只有实体经济好转,资本市场才可能好转,新规正是从不同角度发挥资本市场提振实体经济的作用,“且当前实体经济亦有救的必要,否则可能反过来给股市带来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前存在央行降准、降息等利好政策,但A股在经历短暂两日的反弹之后,即显露疲态。作为八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31日的中国A股未能延续反弹。具有代表性的上证综指跌近1%,险守3200点大关,但八月累计跌幅已近13%。
对此,东北证券策略分析师沈正阳表示,当天的大跌,除了近期出现连日反弹后、多空出现分歧等因素,部分利空因素的出现导致市场震荡有所加剧,特别是经济下行压力仍较大、企业盈利低迷等对市场信心有所打击。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1-7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3173.1亿元,同比下降1%,降幅比1-6月份扩大0.3个百分点。其中7月当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715.6亿元,同比下降2.9%,降幅比6月份扩大2.6个百分点。
谈及新规对A股的影响,董登新认为,《通知》利好A股。从推进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角度来看,此举不仅有利于化解过剩产能,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且兼并重组本身便是备受A股资金青睐的题材,兼并重组活动的增加,有利于为市场资金创造新的投资热点,激活市场。
“现金分红亦是A股投资者期待多年,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而股份回购的效果更是立竿见影,从A股过往的经验来看,股份回购计划的出台往往对股价有提振作用。”董登新说。(中国新闻网)
国家队正在积极救市,而且举措不断。但是这些新措施、新政策都是宏观调控的,想要发挥作用总得需要一个时间,而这个时间内对企业,尤其是深陷股市的上市企业来说,持续遭受损失是无疑的,还不如按照新思路中所说的,进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回购股份,展开自救。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并购重组的主要形式有:
1、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2、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使其达到并购目的
4、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
5、上市公司向外资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以达到收购目的;
6、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实现并购目的;
7、利用债转股市场并购国有企业;
8、通过拍卖方式竞买上市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还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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