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对律师“炒作案件”须作合理界定

陈光武律师的微博 2015-08-10 11:50:00
检察日报:对律师“炒作案件”须作合理界定

让律师有相对宽松的说话环境,对于实现制衡不无必要。

 

律师行为需要规范。让人担心之处在于:一旦对于“炒作”不能作合理界定,“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可能导致律师正常说话空间被压缩。

 

日前,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律协出台《关于规范律师在法院诉讼行为及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指导意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对律师在互联网上的行为作了规范,如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不得在互联网或其他场合侮辱、谩骂或诋毁法院、法官等。

 

无论发生什么,“侮辱、谩骂或诋毁”都只能激化矛盾,而非解决问题的正确选择。联系到个别律师的行为,“不得在互联网或其他场合侮辱、谩骂或诋毁法院、法官”的规定,有一定现实针对性。与之相比,“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操作难度可能要大得多。

 

最大难点在于如何认定“炒作”。“炒作”属于主观判断,不同人站在不同立场,对于具体案件是否“炒作”,会作出不同判断。比如,对于疑似冤案,律师会认为,在不违背事实的前提下,参与报道的媒体越多,案情写得越刺激对人的冲击力超强,也就越有助于推动纠正,实现司法公正。但在另外一些人看来,媒体连篇累牍报道某一个案,先入为主地认定冤案,刻意渲染无罪证据而淡化有罪证据,甚至“只攻一点不及其余”,就是在炒作。我无意评判双方观点孰是孰非,但考察一些冤案的纠正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律师通过媒体、互联网发声,对沉冤昭雪起了不小作用。考虑到目前冤案纠正现实,只要律师尊重事实依法说话,而非刻意歪曲误导舆论,对其言论可有一定限度的宽容。

 

还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时候炒作并非全是律师的“功劳”。特别是媒体报道中,除了少数不负责任的媒体对律师说法“照单全收”,多数时候,是否报道、怎么报道的决定权,在媒体而不在律师。所以,即使报道有炒作之嫌,责任也主要不在律师而在媒体。

 

这样讲,并非站在律师一边“拉偏架”。对于规范律师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笔者从不怀疑。比如,在歌唱家之子李某某案件中,一些律师无休止炒作倒了公众的胃口,受到律协处罚乃咎由自取。之所以强调合理界定“炒作”、区分责任的重要性,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和公权机关相比,律师在话语权方面仍处于劣势。

 

如果我们不否认办案仍存在不规范的现实,不否认司法机关需要监督的必要,那么,让律师说话的重要性,就无需多言。和律师相比,司法机关在调动媒体资源方面,处于优势地位。鉴于这一现实短时间难以改变,让律师有相对宽松的说话环境,对于实现制衡不无必要。笔者的担心正在于,一旦对于“炒作”不能作合理界定,而界定“炒作”的权力又被不当行使,“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可能导致律师正常说话空间被压缩,甚至演化成什么也不能说。

 

这些谁也不愿看到的结果,未必一定会出现,但我们必须时刻警惕这种危险,并为此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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