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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公司的发展中,它的最高层领导总是备受大家的关注,一方面是由于领导强大的个人魅力,但更多的是因为他们拥有决策权。可大家在羡慕领导“丰收”的同时,也要知道每份收获背后都有更多的努力付出和风险,就比如:公司在设立时其发起人就承担了很大的责任。那么,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有哪些法律责任呢?下面将为您具体解说。
发起人作为公司的筹办者承担着作为公司创始人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如下:
(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缴纳出资
毫无疑问,公司的筹办事务只能有发起人承担。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出资,违反出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过程当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责任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比照此规定办理。
(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就是指公司不能成立,公司设立失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设立失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公司设立中的合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最高院对以上的规定解答如下:是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有的是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的合同责任应该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后一类的责任应该有公司的发起人承担,但是在实践中,上述合同的相对人很难确定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该合同最终的权利利益归属,所以如果按照利益归属标准来确定合同的责任主任,将使合同的相对人的利益面临较大的风险。为了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
权利与义务、责任向一致,公司发起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享有不少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比如:发起人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机关或者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即董事、监事等。如果您想具体的了解一下自己作为公司发起人能享有哪些权利,遇到法律问题该如何处理,那可以去咨询一下相关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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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在一个公司的发展中,它的最高层领导总是备受大家的关注,一方面是由于领导强大的个人魅力,但更多的是因为他们拥有决策权。可大家在羡慕领导“丰收”的同时,也要知道每份收获背后都有更多的努力付出和风险,就比如:公司在设立时其发起人就承担了很大的责任。那么,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有哪些法律责任呢?下面将为您具体解说。
发起人作为公司的筹办者承担着作为公司创始人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如下:
(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缴纳出资
毫无疑问,公司的筹办事务只能有发起人承担。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出资,违反出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过程当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责任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比照此规定办理。
(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就是指公司不能成立,公司设立失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设立失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公司设立中的合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最高院对以上的规定解答如下:是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有的是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的合同责任应该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后一类的责任应该有公司的发起人承担,但是在实践中,上述合同的相对人很难确定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该合同最终的权利利益归属,所以如果按照利益归属标准来确定合同的责任主任,将使合同的相对人的利益面临较大的风险。为了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
权利与义务、责任向一致,公司发起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享有不少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比如:发起人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机关或者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即董事、监事等。如果您想具体的了解一下自己作为公司发起人能享有哪些权利,遇到法律问题该如何处理,那可以去咨询一下相关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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