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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说,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而该类法律行为一般分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那应该如何募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呢?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如下的步骤进行:
1、发起人认购规定数额的股份
《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在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发起人确定其所认定的股份额必须占总股份的35%以上,发起人须填写有关书面文件,确认股份数和股款,达到法定要求。
2、申请公开募股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必须先获得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然后,发起人还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指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经过批准,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假若公司欲向境外募股,也要经申请批准,《公司法》第8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3、认股缴款
《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认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即发起人在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募股申请的批准后,将招股说明书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吸引投资者认股,由认股人填写认股书,使发起人了解认股人的情况,以便通知和联络。认股人在填写认股书后,按发起人公告的指定时间依认股书中所认购的股份数及金额缴纳股款。
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4、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是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指定的时间内召开的,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各认股人参加的大会,讨论设立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公司组织机构的建立。《公司法》第91条规定: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出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的进行有以下过程,《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即发起人在确定的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的决议影响着公司设立行为的发展,若其会议没有超过过半数代表股份的认股人参加,则这些决议并不能反映大多数认股人的意志,是无效的。所以,创立大会须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才可举行。
5、申请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在创立大会后主要参与和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法》第94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5)验资证明;
(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董事会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上法定的文件资料,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验审核批准。若未经登记而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活动的,要追究责任。对此,《公司法》第224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这些文件资料进行审核,了解公司设立活动的进行情况,然后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公司法》第95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可见,规定国家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公司设立的决定,一则可以加快管理职能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强其责任感,二则可以为公司节省时间和财力。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即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日期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经营活动的起始日期。
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公司法》第9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获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其取得法人资格。
6、公告及备案
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规模巨大,资本雄厚,组织严密,社会影响大,因此公告是应当进行的程序。中国公司法中也明确指出,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因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股要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所以当其成立后应报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为中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设立后,应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它们置备于公司,利于股东行使了解公司准则、公司经营决策及效益的权利,也促进公司管理机构及人员加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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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募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知道,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说,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而该类法律行为一般分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那应该如何募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呢?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如下的步骤进行:
1、发起人认购规定数额的股份
《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在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发起人确定其所认定的股份额必须占总股份的35%以上,发起人须填写有关书面文件,确认股份数和股款,达到法定要求。
2、申请公开募股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必须先获得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然后,发起人还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指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经过批准,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假若公司欲向境外募股,也要经申请批准,《公司法》第8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3、认股缴款
《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认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即发起人在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募股申请的批准后,将招股说明书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吸引投资者认股,由认股人填写认股书,使发起人了解认股人的情况,以便通知和联络。认股人在填写认股书后,按发起人公告的指定时间依认股书中所认购的股份数及金额缴纳股款。
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4、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是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指定的时间内召开的,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各认股人参加的大会,讨论设立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公司组织机构的建立。《公司法》第91条规定: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出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的进行有以下过程,《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即发起人在确定的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的决议影响着公司设立行为的发展,若其会议没有超过过半数代表股份的认股人参加,则这些决议并不能反映大多数认股人的意志,是无效的。所以,创立大会须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才可举行。
5、申请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在创立大会后主要参与和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法》第94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5)验资证明;
(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董事会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上法定的文件资料,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验审核批准。若未经登记而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活动的,要追究责任。对此,《公司法》第224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这些文件资料进行审核,了解公司设立活动的进行情况,然后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公司法》第95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可见,规定国家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公司设立的决定,一则可以加快管理职能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强其责任感,二则可以为公司节省时间和财力。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即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日期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经营活动的起始日期。
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公司法》第9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获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其取得法人资格。
6、公告及备案
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规模巨大,资本雄厚,组织严密,社会影响大,因此公告是应当进行的程序。中国公司法中也明确指出,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因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股要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所以当其成立后应报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为中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设立后,应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它们置备于公司,利于股东行使了解公司准则、公司经营决策及效益的权利,也促进公司管理机构及人员加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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