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护舌尖上的安全 新版《食品安全法》呈现五大亮点

广西新闻网 2015-07-14 13:11:00
力护舌尖上的安全 新版《食品安全法》呈现五大亮点

“吃馒头担心吃到染色剂,火腿肠下饭会忧心吃到瘦肉精,吃个西瓜解渴又疑是否添加有膨大剂……”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让人时刻担心会吃出问题。近日,一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版《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终于出炉,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让我们看看新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婴幼儿奶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面对公众所关心的国内婴幼儿食品安全等问题,新版《食安法》中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备案”变成“注册”,一字之差表明严管决心

在新法出台之前,针对婴幼儿奶粉配方,只需要提交资料简单作个备案就可以了,而新法修改出台后,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到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由备案变成注册,一字之差,表明相关执法部门严格管理婴幼儿乳制品的决心。

亮点二:果蔬茶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安法》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解读: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加了一道“紧箍咒”

“当前,如何解决农残超标的问题,保障餐桌上的安全,是很多消费者最关心的事。”范德普律师解释道,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提出在蔬菜、瓜果等的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无疑为其添加了一道“紧箍咒”,同时,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不过,单靠立法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并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解决农残超标还得从源头抓起,真正落实剧毒、高毒农药购买实名化、全流程追溯。

亮点三:转基因产品应按规定标示

针对转基因食品标注规范等问题,新版《食安法》中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若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相关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解读:转基因产品标注混乱有望得以整治

日常消费中,转基因食品普遍存在标识字体较小、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辨识、极易混淆的情况,有些转基因食品甚至还故意不标识。而一些非转基因食品根本不需要标识,一些企业却用非常大的字号醒目标识“非转基因”;而需要标识“转基因”的字样却故意标得很小,甚至模糊,这其中有刻意隐瞒、欺诈之嫌。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将大大规范转基因产品的标注,不过,这需要靠有关部门的严格执行,同时企业还需做到严格恪守规定。

亮点四:保健食品应标注不能代替药物

针对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安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另外,第七十八条还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长期以来,在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上,一些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又极度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大肆售卖保健食品,甚至有人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疗效”。

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亮点五:网购食品入网经营实行实名登记

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购食品等问题,新版《食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而第一百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解读:网购食品纠纷日渐增多,纳入管理刻不容缓

据了解,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有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

“网购回来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新规明确要求,网购食品入网经营实行实名登记,同时,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严厉处罚,这表明国家已通过立法形式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而面对网购食品纠纷日渐增多的严峻形势,将其适时纳入监管范围也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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