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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网络需求越来越大,3G不够又来了4G,咱们可以相信不久之后还可能会出现5G、6G。当然,在生活中,也有不少的小伙伴他们的手机流量每个月都用不完,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它被清零,为此十分恼火,感觉自己与移动等公司签订的是霸王条款。那么,霸王条款有哪些主要形式,而流量清零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呢?下文将为您具体说明。
霸王条款有哪些主要形式
霸王条例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
1、合同格式条款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内容。
(1)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比如,某些商场在促销广告中规定:“本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2)违反法律、法规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比如,某物业公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2、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内容。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比如,以合同明确:销售产品一方不承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比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3、格式条款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
(1)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比如,某房屋认购书规定:本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认购人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2)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
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某健身俱乐部在其经营守则上规定消费者“不得退卡”。
(3)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比如,某些洗染单据上规定,“只赔衣物洗涤费用的1-10倍”等。
流量清零是不是霸王条款
手机流量清零是日前消费者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流量自动清零这样一个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流量清零”之所以说是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所以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
“流量清零”貌似自愿、公平,实际是经营者把自己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塞到消费者手里要消费者签字,或张贴在经营场所让消费者被动接受,消费者根本没有拟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及其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自由。这种格式条款说白了就是经营者自我赋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
1993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更为严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其实,除了手机流量月底清零以外,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会“不得不”与对方签订一些内含霸王条款的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咱们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勇敢与之对抗,利用法律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您不知道具体该怎么维护,那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法律专家。
上一篇: 打借条时有哪些问题要注意,订立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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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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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清零是不是霸王条款?
现代社会网络需求越来越大,3G不够又来了4G,咱们可以相信不久之后还可能会出现5G、6G。当然,在生活中,也有不少的小伙伴他们的手机流量每个月都用不完,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它被清零,为此十分恼火,感觉自己与移动等公司签订的是霸王条款。那么,霸王条款有哪些主要形式,而流量清零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呢?下文将为您具体说明。
霸王条款有哪些主要形式
霸王条例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
1、合同格式条款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内容。
(1)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比如,某些商场在促销广告中规定:“本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2)违反法律、法规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比如,某物业公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2、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内容。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比如,以合同明确:销售产品一方不承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比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3、格式条款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
(1)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比如,某房屋认购书规定:本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认购人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2)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
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某健身俱乐部在其经营守则上规定消费者“不得退卡”。
(3)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比如,某些洗染单据上规定,“只赔衣物洗涤费用的1-10倍”等。
流量清零是不是霸王条款
手机流量清零是日前消费者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流量自动清零这样一个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流量清零”之所以说是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所以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
“流量清零”貌似自愿、公平,实际是经营者把自己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塞到消费者手里要消费者签字,或张贴在经营场所让消费者被动接受,消费者根本没有拟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及其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自由。这种格式条款说白了就是经营者自我赋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
1993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更为严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其实,除了手机流量月底清零以外,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会“不得不”与对方签订一些内含霸王条款的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咱们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勇敢与之对抗,利用法律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您不知道具体该怎么维护,那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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