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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适用于一个国家,就是法律法规;适用于一个家庭,就是祖规家训;适用于一个企业就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但是企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既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侵害员工的权益。而且为了保证公平,企业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还应该给与员工参与意见的机会,也就是应当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已经说了这么多,那企业要如何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呢?请看下文的介绍。
《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合理合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当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搞一言堂,而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具体的民主程序一般为:
1、职工人数较多时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会议,人数较少时由全体员工参加会议;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并讨论规章制度;
3、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提出方案和意见;
4、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但对于有些规章制度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该如何处理,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这可能是因为在实践中企业占据优势地位,出现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非常小。
为了日后举证方便,要证明与劳动者有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已经经过民主制定程序,企业应留存、制作一些证明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代表名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工会或职工代表对于规章制度的意见》、《工会或职工代表对于确定规章制度的同意意见》等。
二、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理合法,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要进行修订或删除。
三、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是人民法院认定其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之一,所以企业应注意在公示时留存员工收到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鉴于此,企业可以考虑采取同时采取如下办法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
1)印发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领取,并要求员工在贵企业留存的文本进行页签,或者保存签收记录;
2)在企业明显地方进行张贴并进行拍照、录像等保全;
3)由员工签字确认其电子邮箱地址,由企业统一发送至各员工的电子邮箱内;
4)组织对规章制度学习、讨论、考试,保留签到记录;
5)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考试,保留考试试卷;
6)在企业网站公布等。
很多企业都不是很重视自己的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就很随意,执行的也很随意,当与企业的股东、员工发生纠纷时,这些规章制度都成了空文,既不能约束股东、员工,也不能充当解决问题的依据。还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大权独揽,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直接剥夺了他人的参与权,既侵害了他人利益,也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经营企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就是其中一项,经营者一定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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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制定修改规章制度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适用于一个国家,就是法律法规;适用于一个家庭,就是祖规家训;适用于一个企业就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但是企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既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侵害员工的权益。而且为了保证公平,企业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还应该给与员工参与意见的机会,也就是应当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已经说了这么多,那企业要如何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呢?请看下文的介绍。
《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合理合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当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搞一言堂,而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具体的民主程序一般为:
1、职工人数较多时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会议,人数较少时由全体员工参加会议;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并讨论规章制度;
3、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提出方案和意见;
4、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但对于有些规章制度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该如何处理,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这可能是因为在实践中企业占据优势地位,出现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非常小。
为了日后举证方便,要证明与劳动者有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已经经过民主制定程序,企业应留存、制作一些证明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代表名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工会或职工代表对于规章制度的意见》、《工会或职工代表对于确定规章制度的同意意见》等。
二、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理合法,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要进行修订或删除。
三、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是人民法院认定其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之一,所以企业应注意在公示时留存员工收到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鉴于此,企业可以考虑采取同时采取如下办法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
1)印发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领取,并要求员工在贵企业留存的文本进行页签,或者保存签收记录;
2)在企业明显地方进行张贴并进行拍照、录像等保全;
3)由员工签字确认其电子邮箱地址,由企业统一发送至各员工的电子邮箱内;
4)组织对规章制度学习、讨论、考试,保留签到记录;
5)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考试,保留考试试卷;
6)在企业网站公布等。
很多企业都不是很重视自己的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就很随意,执行的也很随意,当与企业的股东、员工发生纠纷时,这些规章制度都成了空文,既不能约束股东、员工,也不能充当解决问题的依据。还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大权独揽,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直接剥夺了他人的参与权,既侵害了他人利益,也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经营企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就是其中一项,经营者一定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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