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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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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位律师解答

  • 李新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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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自动转换:你好,我看了下你的这个描述啊,假假的这个行为呢?自始至终啊,嗯,是不够成犯罪的啊,然后你呢?呃,算数获取了这些视频啊,学习的这个犯罪方法,这个他对自己的这个行为啊,需要承担这个形式责任,但是甲甲跟乙的这个犯罪啊是没有呃直接的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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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24:25
    • 答谢
      以前经常在大学讲课,也为企业家讲课之余,有很多人找我先讨论,但是真的分身乏术学术问题很复杂,一两句是说不清楚,请直接下单本专家律师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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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24:30
    • 答谢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间接故意犯罪。根据你说的这种情况,甲不构成犯罪,乙属于直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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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26:20
  • 刘凯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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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这个也太蹊跷了,很像思考题,我觉得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在现实太难遇到了乙就是拿到甲的手机号也不可能以手机号登录原来的百度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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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29:39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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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您好 按照司法实践的话,甲不构成犯罪,乙从事的行为按照实际犯罪来认定以及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但按你描述说甲有预料,从答题的角度看,放纵发生涉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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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30:28
    • 楼主:
      甲是不是涉嫌传授给乙犯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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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32:11
  • 任宇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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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理论上不涉及恐怖主义甲不犯法。因为甲只是持有,而在我国法律中,传播该类物品才犯罪。如果涉及恐怖主义涉嫌非法持有恐怖主义物品罪。乙构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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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33:29
    • 答谢
      11″
      自动转换:你好,你的问题看过了,假不构成犯罪,已构成犯罪,嗯,如果需要,先谢谢他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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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33:56
  • 崔常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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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甲方不构成刑事犯罪,一是没有犯罪故意,二是没有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乙方构成刑事犯罪,因为传播犯罪方法,构成教唆犯罪方法罪,应该被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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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34:09
  • 李晓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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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甲不构成犯罪。法律不会惩罚思想犯。乙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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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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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34:58
  • 陈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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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姬金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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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传授犯罪方法罪主观上要求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在本罪中无法认定。 2、甲不构成犯罪。 3、乙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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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38:56
  • 朱久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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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甲不够成犯罪,也没有犯罪的故意,而乙进行传播的行为才够成传授犯罪方法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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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40:29
  • 黄一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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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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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41:46
    • 黄一洪 服务方:
      50″
      自动转换:那个姨姨,我跟你说那个姨姨构成这个罪是铁上是保障,钉钉的是无敌的,因为它是具备的,这个认识啊,他是故意的,而且他的行为已经做已经这个过程的,全部分的方法所以呢呃,这个传统方法所以说这个意义是单独构成这个分类的,但是这个假假它构成那个啊间接的故意,但是在承担刑事责任上讲要比以一清假药比较较轻,简单的说就是这样,如果说你对这个问题有兴趣,要想深入探讨的话,所以说你可以点击我头像,点击我头像以后你会看到在线沟通时的份额,然后在你的在你的在进攻当中给我想你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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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42:57
    • 答谢
      刑法所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该罪主观上必须时故意。如果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那就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将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乙则属于直接故意,所涉罪名相同。您好,我是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9年律师经验,平台认证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希望我的答案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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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11-05 21:43:29
  • 梁文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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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意图是故意传授犯罪方法目的是让对方学习犯罪的方法。甲并不知道乙会去学习这个,所以甲不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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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48:54
  • 赵宴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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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 自动销户了,账户都没有了,里面的资料也就不会留存。 2, 手机号不是你的,乙用手机号犯罪,当然和你无关。至于乙的犯罪行为,要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等因素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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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50:13
  • 秦惠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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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首先贾并不涉嫌传授犯罪方法这种行为,因为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而且也不存在明知会造成被别人学习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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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53:53
  • 张凤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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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30″
      自动转换:家当时没有主观传播者犯罪方法的这个故意,但事实已经造成了传播,所以它这个属于过失传播犯罪方法而已,得到这个发展方法以后,仍然传播已构成了传播犯罪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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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1:56:15
  • 王宝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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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您好,甲方是不构成犯罪的,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乙方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同时涉嫌犯其他罪是要被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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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2:02:11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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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刑法295条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构成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二组关键词"故意"和‘‘犯罪意图或者说犯罪动机’’,本案当中虽然甲应对犯罪的课程放在网络网盘,有预见可能导致的结果,由于甲轻信可以避免,并没有及时通过手机卡号入盘将课程删除,等到甲有认知事态可能发展不利后果之后,但是却不能通过手机卡号进入网盘删除,这些行为并不是讲存在有犯意或者犯罪动机的一个行为,个人认为甲,不应定性为间接性的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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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11-05 22:05:57
    • 答谢
      16″
      自动转换:呃,你好给你你所陈述的这种情况啊,那么假啥事没有,故意传播啊,这个家应该是构成犯罪的,而这个家啊,他是属于是故意的,她看到过之后它还传播,所以一个构成犯罪。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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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2:13:14
    • 答谢
      1.因甲并不存在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和过失(他人通过常规方式并不能取得),因此,甲不构成传授方法给乙。 2.至于乙所构成的罪名,是与经其传播后的直接受众所进行的犯罪罪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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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2:14:48
  • 任丽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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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您好,下面由我为您解答 根据您的叙述您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维权解决处理 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通过下单等方式进行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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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2:15:30
    • 答谢
      乙有传播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甲并无传播行为,也无传播故意,间接故意也没有,云盘有密码,并非公开,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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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2:19:51
  • 徐范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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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如果你只是想知道甲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那你可以放心,只要甲乙没有事先共谋,那么乙登录甲网盘而后传播视频的行为是不能视为甲存在间接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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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2:25:30
  • 张华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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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24″
      自动转换:家族个人犯罪以各种参数首先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这样不死心,传送方式方法第一,你的行为是在个人行为和小伙伴也不也不存在经济故意?
      展开
      收起
      2020-11-05 22:34:27
    • 答谢
      79″
      展开
      收起
      2020-11-05 22:39:44
    • 李鑫 服务方:
      12″
      自动转换:呃,补充问题啊,这个假他是不构成任何罪的,那么同样的假也不够成,这个季节的故意的啊,希望能帮到你。
      展开
      收起
      2020-11-05 22:40:09
  • 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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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看了一下你的描述,甲的行为并不是犯罪以呢,乙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有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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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11-05 22:40:02
  • 邱宝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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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网盘属于私密空间,跟我们的口袋一样,只不过是存在于网络的空间。放在自己口袋里的东西怎么会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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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11-05 22:42:33
  • 陆畅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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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7″
      自动转换:看来你咨询的问题,你这个情况是假不存在,是实现,但是犯罪方法给你的,所以这个你不用担心,如果出现问题,警方会调查。
      展开
      收起
      2020-11-05 22:45:51
  • 臧家参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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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已购买了甲的手机号码,,并通过手机号登录了甲的网盘,看到犯罪方法,学习之后进行了传播,,甲不构成犯罪,乙可能构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甲没有故意,乙即使登录网盘也应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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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11-05 22:51:51
  • 常彦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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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0″
      自动转换:之前传说的放置疯了。
      展开
      收起
      2020-11-05 22:58:24
    • 答谢
      这个不构成犯罪,因为你说的这些犯罪行为都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要故意,也就是故意主动去犯罪,这显然和你说的不符
      展开
      收起
      2020-11-05 23:21:13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投诉
    • 答谢
      30″
      自动转换:没有你这个过度担心了,没有犯罪,这边是以后他们用手机,然后这是他们的行为,与你们有什么关系?这样一个刀放在路边,别人哪里杀人?那么当然有放到的是没有关系啊,都是可以用来切菜可能过分,但是也可以用来杀人,并不像了他,反正就是你的,就是因为你放刀的那个我放刀并不是一把下杀人。
      展开
      收起
      2020-11-06 06:43:11
    • 答谢
      我们处理过类似的案件,有了丰富的法律经验,可以给你进一步咨询解答,排忧解难。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以及概括,我们可以给你进一步解答。让你知道应当如何处理。维护你自己的权利。谢谢。
      展开
      收起
      2020-11-06 15:16:44
    • 答谢
      26″
      自动转换:因为你的女士,你邀请别人战队方法,如果你知道真的是去犯罪,那肯定的,如果你不知道那同样也是犯罪,不建议你不要从事之类,我就大学了。
      展开
      收起
      2020-11-06 16: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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