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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位置:好律师  » 问律师  » 其他  » 追诉期和跨法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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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位律师解答

  • 李新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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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51″
      自动转换:啊你好啊,这个问题呢?您之前提问过啊,好像又补充一下是吧?这个追溯期呢?侍从这个犯罪实施完毕,具体计算啊,如果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那最后一次实施犯罪完毕之日起,共同犯罪的话,从公共犯罪后实施一起犯罪行为结束知识计算,另外呢,关于这个适用法律的问题,新法与旧法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如果对被告处罚更轻的话呢?饿应当适用新法啊,所以说呢,就是从旧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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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0:49:28
  • 任宇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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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21″
      自动转换:像你这种行为是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属于帮助犯定罪呢,是根据主犯,他的犯罪行为是持续构成的,试用的法律呢?应该是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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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0:50:16
    • 任宇飞 服务方:
      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只是取决于帮助行为是否促进了正犯结果以及提供帮助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帮助的故意,而是否具有帮助的故意,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正犯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如果明知却实施帮助行为,很难否认行为人具有帮助的故意(至少存在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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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01:37
    • 任宇飞 服务方: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仍然应当以被帮助的实行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这也表明,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罪名联系起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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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07:45
  • 任丽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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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您好,下面由我为您解答 根据您的叙述您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维权解决处理 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通过下单等方式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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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0:51:25
  • 张华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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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你好,这个问题了前边你已经问过了。 首先,是否为共犯的问题,如果是在明知对方购买微信账号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然向对方出售账号的话,那就是成立共犯的。 其次,关于追溯期的问题,这个肯定是以犯罪行为终止为起算时间,向这个出售微信账号的行为,如果出售了多次,那肯定是以最后一次完成出售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再次,关于新法旧法的问题,毫无疑问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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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0:54:59
  • ¥0.64
    • 你好,这个问题我记得上次回答过你。坦白地说,你的理解与法律规定有偏差,具体而言: 1.如果你明知道乙拿着微信号去犯罪,那么你肯定构成帮助犯,追诉期自乙最后一次犯罪终了时起算; 2.如果你事先并不知道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乙要去犯罪,那么你卖几个微信号并不会构成犯罪,刑法并没有规定禁止售卖微信号,除非你的微信号是通过盗取他人个人信息得来的。 另外,至于你说适用法律问题,不管是共犯还是主犯,不管是轻罪还是重罪,一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说原则上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判罚更轻,则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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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0:57:56
  • ¥0.64
  • 姬金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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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1、刑事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甲的追诉期以乙的犯罪活动期限为准。 3、犯罪行为有持续状态,且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刑法修订,那么应该适用新法,这里不存在新法旧法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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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0:59:37
  • 黄一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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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48″
      自动转换:嗯,我刚刚又看到你这个问题了,你这个问题是第二次问了,其实啊,这个首先说一点啊,我觉得你在这个问题问题啊,我要让你在网上问的话,你还想得到一个最准确答案,其实我不知道你在哪个城市,其实你要在北京的话可以直接找我们也在外地的话,我觉得你可以直接到你们当地的高校去找法学教授,就问这关系就完事了,刑法教授因为你跟客户里边已经把有些答案已经说出来了,而且之前前几天的时候我记得我给你姐打过一次啊,这个关于那个从从新建我就这个啊,那个新计划哪个这个毋容置疑了?所以说我觉得今天你就没有必要再花这个钱,在这问这个问题了啊,答案已经初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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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03:16
    • 黄一洪 服务方: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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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05:26
  • 崔常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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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如果跨越旧法和新法,应该按照新法执行,同时从轻从新。如果构成刑事犯罪,要看涉嫌的罪名是哪一个,罪名不同追诉时效不同。共同犯罪,以犯罪结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网络信息犯罪或者帮助犯,从不再和犯罪嫌疑人联系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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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06:00
  • 南晓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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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你好,你的认识基本正确,关于共同犯罪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以及期限,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有法律专家认为,认为:基于共同犯罪的共同性,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应当把握犯罪行为的独立性与共同性两种特性,就独立性而言,各个共同犯罪人之具体适用的追诉时效期限,理论上应当以其各自之犯罪之原有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准。就共同性而言,各个共同犯罪人因具体分工而或早或晚得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并不因其本身行为的完成时间而导致其应有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均应当始自于同一时间点,即应当以共同犯罪人中最后之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考虑到共同犯罪之社会危害性的整体性,余先生还认为,共同犯罪追诉时效适用对此予以体现。具体而言,如果各个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已完成追诉时效期限,有的尚处于追诉时效期限以内,那么所有共同犯罪人之追诉时效期限均视为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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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07:36
  • ¥0.64
    • 旧法和新法和树居既往在实践中和操作中有很多很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各地的认识也是不同,所以要根据不同的详细情况来处理和判断几句话,肯定是说不明白的需要帮助,请直接下单本专家律师电话咨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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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09:23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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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大体分析方向是对的,但因甲帮助网络犯罪行为非即成犯,其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合间隔的犯罪,属于间隔犯,由此应按照犯罪行为终了日起算。即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应以从旧兼从轻及其谦抑性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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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09:37
  • ¥0.64
    • 20″
      自动转换:你的问题看过了,好像你已经问过一次了吧?肯定是从9000从前,另外时间计算从帮助开始是从帮助开始分开时开始计算,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学习细节,他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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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10:05
  • 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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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你好,这个问题您之前提过,你可能理解的是有错误,如果你明知道你用你的微信号去实施犯罪,那么你就构成帮助行为,那你和乙是共犯,如果你对乙实施犯罪并不知情,那么你就不是构成犯罪,关于这个追诉时效呢,是从最后一次犯罪结束之日起计算,另外,关于法律的适用问题,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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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10:40
  • 王正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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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45″
      自动转换:你这个问题问过关于这个共同犯罪是否构成共犯的问题,你的行为构成帮助犯是构成共同犯罪的,追第二个问题追诉期限追诉期限是从共同犯罪人最后一次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个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是说你在行为时所触犯的法律适用法应当适用就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是如果新法对你的处罚更加轻微,那么也可以使用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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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15:47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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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54″
      自动转换:就是请啊,同情简童心,你说的很对,就是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就是从甲的行为开始起算讲的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然后一直他在销售结束之后,以及继续反对,那么大家明知的情况下,仍然算是假的那个销售行为的帮助行为,如果以继续犯罪,但是贾已经不再同时这种行为也不太明知,那么这个其特点就是他他销售结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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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16:27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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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邱宝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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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
    • 法考题是必须有标准答案的,最差也要代表出题人观点。你已经分析的不错了,但是仅限于法考,在律师从事的实务中答案并不确定。出售的微信号可能用于犯罪,仅仅是可能,通常出售微信号不是犯罪。帮助犯和共犯要达到特定条件,律师对甲的辩护甚至重点在构不构成犯罪上,所以法考的问题复习重点还应在书本上、出题人观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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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31:21
  • 张凤启

    律师

    投诉
    ¥0.64
    • 17″
      自动转换:唉,根据您陈述的情况,这个假名持他人犯罪而提供犯罪的这个微信账号,那实际就是一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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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11-03 11:34:32
  • ¥0.64
    • 你好,跟你文秘的问题描述假的追诉期是应当从犯罪行为开始时进行计算,如果有持续状态的,那么是持续状态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对数期内,如果犯新罪的,那么是按照新罪开始之日起计算,如果构成共犯,那么是从其他犯罪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刑罚适用从旧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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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37:51
  • 韩孟扬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64
    • 根据你所描述的问题,首先你这个情况,追诉时效一般是根据案情确定,帮助网络信息犯罪追诉时效为5年。一般是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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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1:51:41
  • 臧家参

    律师

    投诉
    ¥0.64
    • 如果甲构成网络信息罪,追诉期应自甲停止销售账号开始。如果是共犯,应从乙犯罪停止之日起计算。征常是从旧兼从轻,意识就是适用旧的刑法,但新法如果比旧法判的轻,就适用新法。时否你说的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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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2:05:45
  • 秦惠芳

    律师

    投诉
    ¥0.64
    • 你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与乙的犯罪并不构成共犯,这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从乙犯罪停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追诉期,对于刑法从旧兼从轻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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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11-03 12:12:22
  • ¥0.64
    • 我们处理过类似的案件,有了丰富的法律经验,可以给你进一步咨询解答,排忧解难。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以及概括,我们可以给你进一步解答。让你知道应当如何处理。维护你自己的权利。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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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2:42:55
  • 李国民

    律师

    投诉
    ¥0.64
    • 23″
      自动转换:而你好,那么追究刑事犯罪,一般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旧法适用啊,比较轻,那就适用旧法,那么这种追溯一般是从那么案件发生,自己开始进行,如果有持续状态的,从持续啊,完全自己计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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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2:59:02
  • ¥0.64
    • 你好。你的分析基本是正确的。可以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去检察院阅卷,根据案情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
      展开
      收起
      2020-11-03 13:04:32
  • 徐欢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64
    • 如你所述,“甲明知可能犯罪的情况出售给乙几个微信账号,乙用这几个微信账号一直进行犯罪活动”,那么甲的追诉期从其最后一次向乙出售微信账号时起算。如果法律有修改,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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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3:06:20
  • ¥0.64
    • 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身是对行为人相关帮助行为的法律评价,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实施此类行为的人不存在与他人构成共犯的可能。 ② 我国刑法秉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您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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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3:46:46
  • 李晓轩

    律师

    投诉
    ¥0.64
    • 你分析的不对,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判刑的话,是从旧兼从轻不会从新兼从轻。追诉时效从乙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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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4:03:38
  • 韩广东

    律师

    投诉
    ¥0.64
    • 您好,北京瀛台律师师事务所为您服务。依据您的情况描述:基本对,就是对于新旧法之间的交替应该是适用较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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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4:05:16
  • 谌见平

    律师

    投诉
    ¥0.64
    • 58″
      自动转换:你好,共翻供红帆奖的话,他在脱离区的话就是它的基础期限的话,他就是从以停止从以停止三岁开始计算,因为甲和乙,它是一个共同犯罪,它是一个帮助,帮助犯,将帮助一权利,一个帮助犯,那么他这个帮助犯的话,居住骑车的期限,他是从以停机后再去算这个去做曲线,那么关于司法的问题,如果说甲犯罪以后这个饭制是鄙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说这个法这个公公分这个法律如果是新法之前他这个新法师比较好,更更新的话,那么是心烦,如果说心烦比较烦,更重的话,那么那么就行,这就烦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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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11-03 14:19:38
  • ¥0.64
    • 应当以甲犯罪时的时间节点作为追溯期的起始时间。也就是在明知对方是犯罪而出手续账号时开始计算。实用法律方面是从旧兼从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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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4:22:44
  • ¥0.64
    • 这个行为如果按照规定最长的追溯期间是二十年,如果中途颁布了新的法律也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新的法律一般会对适用问题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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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11-03 14:46:03
  • 王宝珊

    律师

    投诉
    ¥0.64
    • 您好,如果新法在判决之前已经生效,那么优先适用新法,但如果旧法比新法处罚更轻,那么需要适用旧法来判决
      展开
      收起
      2020-11-03 14:49:27
  • ¥0.64
    • 你好,首先,是否为共犯的问题,如果你明知道乙拿着微信号去犯罪,那么你肯定构成帮助犯,追诉期自乙最后一次犯罪终了时起算;如果你事先并不知道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乙要去犯罪,那么你卖几个微信号并不会构成犯罪,刑法并没有规定禁止售卖微信号,除非你的微信号是通过盗取他人个人信息得来的。  其次,关于追溯期的问题,这个肯定是以犯罪行为终止为起算时间,向这个出售微信账号的行为,如果出售了多次,那肯定是以最后一次完成出售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再次,关于新法旧法的问题,不管是共犯还是主犯,不管是轻罪还是重罪,一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  希望可以帮到你。
      展开
      收起
      2020-11-03 14:50:40
  • 刘凯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64
    • 10″
      自动转换:上次我给您回答过一次,不知道你认真听没认真听,其实上次的我的回答已经可以解决你这次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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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11-03 15:02:19
    • 刘凯 服务方:
      10″
      自动转换:啊,我的看法和你的基本一致,应当从它出售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这个最后期限。
      展开
      收起
      2020-11-03 15:02:46
    • 刘凯 服务方:
      24″
      自动转换:另外,我不同意你其中说的一点就是说他们两个人成立共犯,即便成立共犯也应当仍然按照他的出售行为完毕之日开始计算最终期限,因为他们成立共犯并不绝对导致他的最初期限改变,他们共犯只是一个共犯关系,不代表共同犯罪。
      展开
      收起
      2020-11-03 15:03:30
    • 刘凯 服务方:
      19″
      自动转换:共犯关系和共同犯罪是两个概念,他们即便成立共犯关系,那么他们应当分别就自己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却分别去承担具体的罪名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它的追诉期限也是不一样。
      展开
      收起
      2020-11-03 15:04:00
    • 刘凯 服务方:
      10″
      自动转换:其他的观念基本和你一致,如果你还想跟我进行交流,可以点我头像,我和你进行探讨。
      展开
      收起
      2020-11-03 15:04:32
  • ¥0.64
    • 23″
      自动转换:你的分析是对的,从逻辑层,市场以及法律的原理上来分析,就是对的,就是这样的分析啊,我上一次给你介绍的差不多也是这样的分析啊,但是从新建重庆,我跟你讲的是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而不是从轻兼从轻从旧兼重庆是这样的原则好的。
      展开
      收起
      2020-11-03 15:45:13
  • ¥0.64
    • 21″
      自动转换:行,跨跨业新房,新房,新房的话,使用重庆先重庆也就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心房处发酵轻的话,是用心法。
      展开
      收起
      2020-11-03 16:01:25
  • ¥0.64
    • 同意你的意见,看是否构成共犯,如果不构成,从自己犯罪行为终了计算,如果构成,应该从共犯的犯罪行为终了计算。
      展开
      收起
      2020-11-03 16: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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