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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020-04-19 17:05:38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丢失、损毁涉案刑事财物,到底是什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当公安机关依照该条规定行使职权时的行为,就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请问律师,当公安机关在对涉案刑事财物保管过程中,作出了不妥善保管,丢失、损毁涉案财物的行为,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吗?如果不是,又是什么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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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位律师解答

  • 贺晓飞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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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
    • 你好,你的这个问题我还是建议走民事诉讼最合适,也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还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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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06:46
  • ¥0.71
    •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扣押保管涉案物品,不属于行政行为,而是履行工作义务,如果未能妥善保管,属于严重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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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07:48
  • 陈晨晓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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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
    • 如果因为妥善保管不当的话,所造成的损失都要向当事人赔偿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侵权行为,不是什么刑事的任何的关系的。所以就这种问题在法律上可以通过诉讼来要求赔偿损失,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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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07:50
  • 华东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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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
    • 你上午提了一个类似的问题,这次你问的比较具体。涉嫌渎职行为,因为不管他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范畴,没有保管好证据材料等,是一种渎职行为,了解下刑法中的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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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09:44
  • ¥0.71
    • 您所述情况,并不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而是属于履职行为,对其行为应当适用《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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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10:14
  • 李国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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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
    • 23″
      自动转换:那么好,那么派出所啊,是不是新三件的侦察机关其丢失散财物的行为肯定是好违法行为?那么如果构成数额巨大,或者说造成严重损失的一句话,还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那么,建议您向当地纪委监委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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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10:58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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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
  • 王宝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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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
    • 你好,公安机关所扣押保管的涉案物品丢失属于违反公安机关办案制度,您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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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13:31
  • 陈华明

    律师

    投诉
    ¥0.71
    • 20″
      自动转换:不进行妥善保管,当然不属于他们的法律所授权的行政行为,这属于是一种失职行为,她对你的个人就是对尤其受害人造成了也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对吧?你可以主张国家赔偿,我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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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13:54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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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
    • 38″
      自动转换:就是刑事侦查行为,这是根据行驶自动法授权的,你这样理解不是给人家根据哪一个行政法律行政处罚法或者是嗯,这样的管理处罚法,而是根据形式自动法而实施的一些行为,那就是形式侦查行为,这个形式是性行为,你只能上检察院去要求立案监督这个问题你问过了,出现这种情况,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不是都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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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14:12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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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
    • 刚才已经明确,如果是刑事案件,非刑事侦查机构实施了刑事侦查行为所获得的材料在保管当中遗失,才可以判定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否则,应定性为刑事侦查行为,另外只是针对行为人职务的行为。即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对于刑事案件争吵过程中将足够影响认定犯罪事实的相关卷宗材料遗失的则为徇私舞弊的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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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15:48
  • 李新宇

    律师

    投诉
    ¥0.71
    • 31″
      自动转换:啊你好啊,你这个问题之前是问过啊,那这种可以明确一下这种行为的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这个啊,司法机关所赋予的这个职责应该是一种行政行为啊,如果你认为对方的行为呢就是侵犯了你的权益,你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啊会他们个人呢?就这个主办人员呢,是应该受到纪律处罚的啊,如果涉及这个玩忽职守的话,这就是涉嫌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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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17:41
  • 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71
    • 你好,这个问题你上午已经提过了,这次你问的比较具体啊,涉嫌渎职行为,因为他不管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的范畴,没有保管好证据材料,就是一种渎职行为,啊,是玩忽职守。具体可以查一下刑法当中关于渎职犯罪的相关规定。还可以查一下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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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20:38
  • 王晓宁

    律师

    投诉
    ¥0.71
    • 如果导致案件丢失有效线索及证据,造成该刑事案件无法侦办;或者由于刑事案件材料丢失,致使该案件无法开展后续工作,导致社会影响恶劣,那么此行为严重的话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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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17:20:46
  • ¥0.71
    • 你好,他的这个行为属于失职渎职的行为。你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反映,也可以对你的损失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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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22:02
  • ¥0.71
    • 不当或违法的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而不是别的行为。因为其违法或不当,所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如果合法,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能因为违法,就从刑事侦查行为变成别的行为。实务中,有很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丢失财物的案件,比如名画,黄金等,都是走国家赔偿程序,网上可以搜索的到,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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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17:22:44
  • 邹飞红

    律师

    投诉
    ¥0.71
    • 你好,我认为法院认定他不是具体行为并没有什么错,就是一个刑事侦查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要根据一个案件的结果来看是否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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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17:23:11
  • 胡泽鹏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71
    • 国家工作人员丢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文件,应该是从失职渎职角度考虑,这个要由纪委监察委去查处,如果能证明导致本应追究责任的人而出罪,就可能构罪,否则,属于一般违纪,行政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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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32:07
  • 李长泉

    律师

    投诉
    ¥0.71
    • 你好,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涉案刑事财物有妥善保管或者封存的义务,这是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如果工作人员没有对涉案刑事财物进行妥善保管,这属于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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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35:05
  • 李晓轩

    律师

    投诉
    ¥0.71
    • 12″
      自动转换:不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这实际上就属于民法上的合同保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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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17:38:56
  • 王伟政

    律师

    投诉
    ¥0.71
    • 对于您所讲的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会以渎职罪被定罪量刑。您可以依法向当地检察院或者监察委员会依法投诉举报这种渎职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律师是这方面专业律师,有其他不清楚之处,您可以点击右上角答谢后与本律师电话联系,详细沟通,为您系统讲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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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52:14
  • ¥0.71
    • 当然不是授权保管不善,丢失,损毁涉案财务这样的行为了,授权保管,就有义务保管好,因为他的过错导致丢失,损毁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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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7:58:22
  • 董帅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71
    • 你好,您所叙述的情况属于渎职的行为,公安机关的人员已经涉嫌因为渎职的行为完成了一定程度的后果,可以到监察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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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18:06:13
  • ¥0.71
    • 你的问题说提的很好,但是范围非常大,一两句是讲不明白的具体需要帮助,可以通过电话咨询,这样才能真正的进行深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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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18:06:52
  • 吴瑶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71
    • 首先,其虽然系依据刑诉法的规定的履职行为,但已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涉嫌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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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8:07:00
  • ¥0.71
    • 是刑事侦查。您好,我是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9年律师经验,平台认证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希望我的答案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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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18:14:48
  • ¥0.71
    • 11″
      自动转换:组织或者世界行为,你如果确实有这个问题,讲一下你相关部门反映处理这个很重要嗯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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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18:16:12
  • ¥0.71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侦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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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18:29:39
  • 南晓峰

    律师

    投诉
    ¥0.71
    • 17″
      自动转换:你好,你这个问题已经咨询过了,他们就是这个案件证据,这个行为能属于这个啊,万物质是不行的啊,你可以向检查委托出去跑了没?
      展开
      收起
      2020-04-19 18:40:55
  • 陆畅言

    律师

    投诉
    ¥0.71
    • 27″
      自动转换: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大家公安部门材料是不会丢失的,可能是加载在其他的材料里面,建议你向当地的监察委或者是上一级的监察委去投诉,让检查为不错,他们把材料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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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9 18:41:55
  • 马范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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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
  • ¥0.71
    • ①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丢失、损毁涉案财物的行为是违规的侦查行为。 ②保管涉案财物是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必须尽到的职责,而保管涉案财物本身也是侦查行为的一种,因为侦查是为了获得相关定案证据,而保管涉案财物则是固定相关证据,二者在事实和逻辑上均是统一的。 ③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保管相关涉案财物的行为与其在行政案件中保管相关财物的行为的性质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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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19:05:17
  • ¥0.71
  • 徐欢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71
    • 之前你就已问过,“人民法院将该派出所行为认定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被故意伤害一案时,提取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保管、保存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并驳回了上诉人(被害人)的行政诉讼请求”,如果你对法院的该一审判决不服,你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抓紧时间上诉。
      展开
      收起
      2020-04-19 19:35:59
  • 荣明昇

    律师

    投诉
    ¥0.71
    • 你好! 依据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 随身财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工作,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人员随身财物,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当严格依法规范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调换、损毁或者违反规定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 涉案人员到案后,民警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审查和甄别。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依照本规定处理;属于涉案财物的,依法予以扣押;确实无法查清的,由办案部门暂时代为保管,待查清后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 (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 (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 (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民警以外的人员担任随身财物管理人员,负责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的保管、移交、返还等工作;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专门台账,对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逐一编号登记,写明随身财物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等,并载明案由、来源、涉案人员信息以及接收、领取时间等内容。具备条件的,可建立电子台账,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取本人随身财物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意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受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有关财物。受委托人领取财物时,应当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上签名。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设置专门 用于存放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的存放柜,存放柜应当加有锁具。具备条件的,可以配置密码式存放柜或者指纹认证式存放柜。 对存放柜应当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除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 第十条 对于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办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应当会同涉案人员查点清楚,并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中登记,由办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和涉案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将有关财物放入存放柜保管。 对于已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的随身财物,在受委托人前来领取前,应当先将有关财物登记保管。 采用带锁具存放柜的,钥匙由随身财物管理人员统一保管;采用密码式存放柜的,密码由涉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对于代为保管的贵重物品或者其他价值较高的随身财物,应当放入保存袋(箱)密封后,由办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和涉案人员共同在密封袋(箱)上签名后,放入存放柜中保存。 对于代为保管的车辆或者无法入柜存放的大件物品,应当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第十二条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随身财物,涉案人员确实无法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及时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建议涉案人员委托变卖、拍卖。 涉案人员书面委托公安机关变卖、拍卖的,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委托书、相关票据凭证以及所得价款放入存放柜中保存或者交涉案人员委托的人员领回。涉案人员不同意委托的,应当责令其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十三条涉案人员离开公安机关时,由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在涉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启存放柜,或者由涉案人员凭密码或者本人指纹开启存放柜,共同对财物查点清楚,并分别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上签名后,交涉案人员领回。 使用密码式存放柜或者指纹认证式存放柜的,遇有密码丢失或者指纹认证失败等特殊情况,无法开启存放柜时,由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在涉案人员在场情况下开启存放柜,并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上注明情况,由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和涉案人员共同签名。 第十四条涉案人员被移送其他机关、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或者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场所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执行场所时,应当将财物一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场所。 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或者监管场所应当接收移交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并且办理移交和保管手续。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保管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办案部门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进行核查,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保管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案件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在审批、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处置、保管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对于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贪污、挪用、调换、损毁或者违反规定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的有关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涉案人员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丢失或毁损涉案财物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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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19:56:48
  • 谌见平

    律师

    投诉
    ¥0.71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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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20:03:27
    • 谌见平 服务方:
      26″
      自动转换:你好,如果说如果说你在公安机关,如果说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如果说公安如果法院以形式经常行为不一样的话,你可以以走行政手行政复议,也可以去检察院都是嗯,去检察院申诉,多数公安机关立案,谢谢。
      展开
      收起
      2020-04-19 20:06:03
  • 李欢欢

    律师

    投诉
    ¥0.71
    • 24″
      自动转换:如果说你觉得不是,就是这个行为,那么这种应该是在多少年还中呢?这个啊,好好好履行吃货的这种,这次或者说实话啊,最多在内部剧就是想做一个行政处罚,或者说内部一个处罚啊!
      展开
      收起
      2020-04-19 20:14:40
  • ¥0.71
    •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将相关的证据材料丢失,妥善保管不利的话,相应的责任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且应当将相应的证据进行不足,如果原件丢失,可以根据其他的证据或者搜集其他的证据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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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20:16:38
  • 徐范霁

    律师

    投诉
    ¥0.71
    • 你好,对于你说的这种案件,是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的,建议你最好还是当面咨询律师。
      展开
      收起
      2020-04-19 20:28:41
  • 段晓婷

    律师

    投诉
    ¥0.71
  • 梁保军

    律师

    投诉
    ¥0.71
    • 您好,就您所说的情况,如果是公安机关丢失了保管的涉案财物,那么当事人在工作中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涉嫌渎职罪,是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的。
      展开
      收起
      2020-04-19 21:03:23
  • 孙成山

    律师

    投诉
    ¥0.71
    • 11″
      自动转换:嗯,不知道。
      展开
      收起
      2020-04-19 21:11:23
  • ¥0.71
    • 你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严重失职,当事人可以根据情节、损失程度向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相应的工作人员会被进行公安内部处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展开
      收起
      2020-04-19 21:31:20
  • 张凤启

    律师

    投诉
    ¥0.71
    • 23″
      自动转换:公安,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的财务本身就是一种形式,诉讼来洗碗,如果这个社团的财务和犯罪无关的话,那么因为公安机关不妥善保管财务而导致财务的回水,那么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展开
      收起
      2020-04-19 21:34:03
  • 梁文彦

    律师

    投诉
    ¥0.71
    • 您需要证明公安机关在对涉案财务保管过程中,做出了不脱善保管的行为,造成证据灭世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属于违法失职行为,如果故意出现这些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展开
      收起
      2020-04-19 21:41:28
  • ¥0.71
    • 25″
      自动转换:你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就分别进行,一个是他检查哦,他经常委屈举报办案经验,渎职,另外一点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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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22:25:23
  • 苗世静

    律师

    投诉
    ¥0.71
    • 26″
      自动转换:你好,这种这种情况只能说工作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是说她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种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嗯,应该是内部其对基金的涂磊如果给你造成损失的话,你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但前期得有多少?
      展开
      收起
      2020-04-19 22:39:51
  • 陈光文

    律师

    投诉
    ¥0.71
  • 周明明

    律师

    投诉
    ¥0.71
    • 您好,请详细说说情况及目前遇到的问题,委托律师进一步了解分析,以便详细为您解答,维护您的权益,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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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4-19 22:48:19
  • 张海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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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正常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对犯罪财务查封,扣押是合法的的。至于在过程中未妥善保管,丢失导致财物损毁,可能涉及到公安机关的赔偿的问题了。
      展开
      收起
      2020-04-20 11:08:12
    • 答谢
      这个你要申请国家赔偿,人员对其保管的证据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可以追究侦查人员渎职责任。很有可能是因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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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5-22 15: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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